五、仪容

五、仪容

(1)军人应当军容严整,遵守下列规定:

①着军服在营区外以及在室内携带武器时,应当戴军帽;着军服在室(户)外通常戴军帽,不戴军帽的时机和场合由旅(团)级以上单位确定;戴作训帽、大檐帽(卷檐帽)、夏常服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戴冬帽时,护脑下缘距眉约1.5cm;水兵帽稍向右倾,帽墙下缘距右眉约1.5cm,距左眉约3cm;军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风带不用时应当拉紧并保持水平;大檐帽(卷檐帽)、水兵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②除军人宣誓仪式、晋升(授予)军衔仪式、授旗仪式等重要集体活动和卫兵执勤外,着军服进入室内通常自行脱帽,按照规定放置,组织其他集体活动时可以统一脱帽;驾驶和乘坐车辆时,可以脱帽;因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脱帽时,由在场最高首长临时确定。

③着军服时应当穿军鞋、穿制式袜子;在实验室、重要洞库等特殊场所,可以统一穿具有防尘、防静电等功能的工作用鞋(袜);不得赤脚穿鞋。

④着军服时应当按照规定扣好衣扣,不得挽袖(着夏作训服时除外),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

⑤军服内着毛衣、绒衣、绒背心、棉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内着非制式衣服的不得外露。

⑥不得将军服外衣与便服外衣混穿。

⑦不得将摘下标志服饰的军服作便服穿着。

⑧不得着印有不文明图案、文字的便服;不得衣冠不整、穿着暴露、袒胸露背进入办公场所。

⑨不得着自制、仿制的军服。(https://www.daowen.com)

⑩着军服时不得骑乘非军用摩托车。

(2)军人非因公外出可以着军服,也可以着便服。女军人怀孕期间和给养员外出采购时,可以着便服。

(3)军人头发应当整洁。军人发型应当在规定的发型示例中选择(生理原因或者医疗需要除外),不得蓄留怪异发型。男军人不得蓄胡须,鬓角发际不得超过耳郭内线的二分之一,蓄发(戴假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1.5cm;女军人发辫不得过肩。军人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4)军人服役期间不得文身。着军服时,不得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非制式围巾,不得戴非制式手套,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等,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手镯(链、串)、装饰性头饰等首饰;不得在非雨雪天打伞,打伞时应当使用黑色雨伞,通常左手持伞;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5)军人着军服佩带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徽章以及特殊的识别标志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参加重大庆典活动,可以在军服胸前适当位置佩带勋章、奖章、荣誉章、纪念章。

②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演习和其他重要活动,可以按照要求佩带专用识别标志。

③从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可以佩带院(校)徽。

④营区出入证只限于出入本营区时出示,不得佩戴在军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