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这支部队是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1950年9月,为保证武装力量更好地履行对内职能,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分陆军的基础上,组建了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此后,公安部队的领导体制、隶属关系和名称几经变更。1982年6月,将看押劳改犯、守护地方重要目标和警卫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以及驻华使领馆的人民解放军部队,同公安部门原来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警察一起,统一组建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简称武警部队)。1983年4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正式成立。1985年1月,原属中国人民解放军基建工程兵的水电、交通、黄金部队列入武警部队序列。1987年8月,武装森林警察也列入武警部队序列。自2018年1月1日起,武警部队由党中央、中央军委集中统一领导,归中央军委建制,不再列国务院序列,实行中央军委—武警部队—部队领导体系。

按照党中央和中央军委赋予的新时代使命任务,武警部队将主要担负执勤、处突、反恐怖、海上维权、抢险救援、防卫作战等任务,拓展了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完整和国家安全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