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处分
2026年04月15日
五、处分
1.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1)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教育违纪者和部队,强化纪律观念,维护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
(2)处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依据事实,惩戒恰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2.处分的项目
(1)对义务兵的处分项目: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撤职、降衔、除名、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轻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重处分。
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列兵。(https://www.daowen.com)
(2)对士官的处分项目: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撤职、降衔、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轻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重处分。
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下士;降职或者降衔通常只降一职或者一衔;降职、降衔后,其职务、军衔晋升的期限按照新的职务、军衔等级重新计算。
(3)对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项目: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者降衔(级)、撤职、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轻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重处分。降职(级),即降低职务等级(专业技术等级);降衔(级),即降低军官军衔(文职干部级别)。
降职(级)不适用于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降衔(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九级文职干部)。降职(级)、降衔(级)通常只降一职(级)或者一衔(级)。对被撤职的军官(文职干部),至少降低一职(级)待遇;对被撤职的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不适用于降职(级)待遇。降职(级)、降衔(级)后,其职(级)、衔(级)晋升的期限按照新的职(级)、衔(级)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