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研究综述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长期以来,在中国乡村社会的日常生活领域,以农民为主体的乡村自治组织或民间团体研究始终被海内外学界所重视,并拓展、形成了富有中国特色的乡土社会研究范式。概而言之,学界所关涉的研究指向大致是从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和民俗学等多学科视角来阐释乡土社会中各种村落组织类型、乡村自治组织方式及组织功能、意义等多个方面[15]。首先需要厘清的核心问题是,与学界以往惯用的“地方自治”“民间自治”等术语或概念有所不同,本书主要围绕梅花拳与乡村自治传统这一论题展开民俗学研究[16]。如前所述,从广义上看,乡村自治传统是一个较为宽泛的学术概念框架,它还牵涉村落政治、经济、家族、文化艺术及民间信仰等不同领域。而且,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就民众日常生活实践层面而言,乡村自治传统的实现离不开以村落为基础单元的各类民间自治组织(公开或潜默)的运行。从乡村梅花拳这一民间武术组织对村落公共生活领域(仪式、信仰、家族及政治等方面)的历时性和共时性影响入手,进而依托地方性视角探讨此类民间自治组织在当下乡村社会生活中呈现出的多元样态与价值、意义。

实际上,最近十多年来的民俗学、人类学研究更加倾向于讨论以宗族、祭祀组织等为代表的民间自治类型[17]。换言之,学界在研究乡村社会的文化传统问题时,不应只看到已有的具有普遍性意义的宗族或村落祭祀组织,也应注意到其他乡村自治组织的文化现象。虽然这些文化现象在中国乡村社会中并非一种普遍性的文化存在,但它至少在华北乡村社会较为突出[18]。进一步而言,这种乡村自治组织至少对当地村落或地方社会产生过较为深刻的文化影响。如果忽略了这个层面,则可能对于乡村自治传统的观察是有缺失的。具体到华北乡村梅花拳组织而言,梅花拳在某种程度上超越家族、宗族关系而存在。他们在日常生活实践中主要依托“推行社区公益”和“组织秘密团体”两种方式来营造乡村自治生活图景。当然,必须要承认的是,梅花拳这种民间武术组织对乡村自治传统的影响在乡土社会中并非一种均质化的呈现,它可能对梅花拳相对活跃的部分乡土社会区域的影响更为深刻。从地方性视角窥探乡土社会的民众自治生活方式,其所呈现出的文化意义必然不尽相同。这也意味着,梅花拳作为一种超越乡土的“文化性”组织而存在,它可能与更为广泛的外部世界发生联系。

因此,下文将具体围绕“民间自治组织研究”“中国社会的乡村自治组织研究”“梅花拳本体研究”等海内外研究成果进行分类述评[19]。第一部分对“民间自治组织研究”的不同进径和范式予以梳理,主要从概念界定、功能特征等方面分而述之;第二部分针对中国社会民间组织类型中较为典型的“乡村自治组织”研究成果,按照历史学(历史人类学)、社会学、政治学及民俗学等不同学科脉络进行论述;第三部分“梅花拳本体研究”,主要从历史学、武术学和民俗学等不同学科视角,对近年来梅花拳相关研究成果予以梳理评介。

(一)民间自治组织研究

1.“民间自治组织”的概念界定及特征

学界关于民间自治组织的概念界定与内涵阐释较为丰富多样。单从词源学视角看,民间自治组织可以分解为“民间”“自治”“组织”三个词。所谓民间(folk,voluntary,nongovernmental),大致包括平民自愿组织、非官方、源于老百姓等几个层面的含义。解读民间自治组织的关键在于自治,自治(autonomy;self-government)一词,原本属于西方政治学语汇中的舶来品[20]。据英国《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记载,自治通常被西方学者理解为某个人或集体自主管理自身事务,同时各自对其行为和命运负责的一种状态。而在具体实践中,它又被分成文化、法律、共同体与民族国家等四个方面的自治类型。[21]至少从我国现代国家治理层面来看,它主要指国家对少数民族区域的一种管理模式。自治行政管理法规的相关条文不得超越国家大法的法律权限。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则从团体自治形态上予以区分。他认为,“自治意味着不像他治那样,由外人制定团体的章程,而是由团体的成员按其本质制定章程(而且不管它是如何进行的)”[22]。也就是说,“自治”意味着某一团体的自主权相对独立,并有权自主处理自身事务。民间自治组织中的“自治”概念界定并不拘泥于此,其内涵从乡土语境中理解则大致涵盖三个层面的意思:自行管理事务、修养自身德性与自然安治。至于组织(organization)一词,它属于社会学概念的一种,泛指在一定的环境中,为实现某种共同的目标,按照一定的结构形式、活动规律结合起来的具有特定功能的开放系统。社会学者塞尔斯尼克指出:“作为各种合作系统、适应性社会结构的组织概念,它是由各种互相作用的个人、亚群体、非正规和正规关系构成的。”[23]虽然民间自治组织这一词汇已被广泛使用于各类学科中,但目前学界对民间自治组织的概念并无统一定义。按照我国正式界定,民间自治组织也称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NGO)或第三部门,是人们为了追求和实现一定的宗旨或目标,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由公民自愿组成并按其章程开展活动,不以营利、政治及宗教为目的的社会组织。[24]

已有研究表明,无论是西方社会,还是东方国家,都尤为重视民间自治组织研究。他们主要从政治学、法学、历史学和社会学等学科视角进行细分阐释,其研究旨趣多在于社会治理、公共服务、民主诉求等方面,并与社区建设、民间自治方式等论题有着紧密关系。需要指出的是,本书采用的民间自治组织概念,主要基于民俗学的学科视角,泛指在特定区域(乡土村落、基层社区)的社会内部人员(因血缘、地缘或业缘等关系联结起来的人群)经过长期的文化(习俗、惯例、传统等)涵化,由此形成的以乡村自治生活方式(个体权威与群体磋商)为典型特征的地方性群众组织。大体说来,民间自治组织具有公益性、社会性和自治性三个重要特征。

首先,民间自治组织具有鲜明的公益性特征。简而言之,民间自治组织建立的重要基础源于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组织成员的公共利益诉求。一般认为,在西方国家,民间自治组织发展历史悠久,往往象征着公民意识和民主精神。而且非政府组织相对发达,人们对非政府组织的信任有时甚至要高于政府组织,公众参与率高,非政府组织中的公民参与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该组织的公信力和社会动员能力与水平。[25]民间自治组织与民众日常生活相互交织,互相影响。从法理学视角看,“民间自治组织在西方文化语境中被称为‘非政府组织(NGO)’,是指非官方的民间自发性组织。……社会自治组织通过自己的实力和能力保护组织成员利益,抵御各种外来侵害,是实现社会成员之消极自由权的一道重要屏障”[26]。这种公益性特征,是维持民间自治组织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原因之一。

其次,民间自治组织具有鲜明的社会性特征。在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时期,这种民间自治组织所发挥的社会作用也不尽相同。例如,在日本,国家层面早就注意到传统社会中民间自治组织的社会作用。明治维新以后,日本开始积极向西方学习,整个社会态势迅速由传统向近代转型。在此期间,西式法制系统的建立和完善成为日本社会由传统向近代转型的主要标志。但日本当局并未简单否定、抛弃德川时代遗留的民间自治传统。一百三十多年来,作为民主标志的西式法制系统能够在社会控制方面发挥有效作用,主要得力于政府的自制、民间的自治。[27]由此可见,民间自治组织对社会的整体治理具有不可轻视的重要意义。除了保障内部成员的公共利益诉求,民间自治组织的发展也有益于完善社会治理工作,推进社会文明不断向前发展。

再次,民间自治组织具有自治性特征。民间自治组织的自主管理、自我协调、自我处置内部事务是体现其自治性的根本意涵。从世界范围的自治经验来看,地方社区建设一般有三种基本模式,即社区自治模式、政府主导模式和社区自治与政府主导相结合的混合模式。而社区自治模式渊源于民间自治组织完善的欧美发达国家,其主要特点是政府行为与社区行为相对分离。[28]具体到民间自治组织在中国的本土化发展过程,其同样曾经历过长时段、差异化的数次转变,最终形成了一种较为稳固的民间自治组织发展模式。从社会学视角看,目前我国非政府公共组织分为公共事业组织、公共企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社会团体及民间自治组织等几种主要类型[29]。虽然民间自治组织的核心功能在于自治,但在不同的国家和社会运行机制之下,其具体自治能力、作用的呈现差别较大。更为关键的一点是,民间自治组织还与地方社会生活、乡村社会治理等论题密切相关。

2.民间自治组织与地方社会生活

民间自治组织主要落实和植根于地方社会的民众生活之中,依托这一民间组织构建的社团或群体往往是显而易见的。它与公众评价、权力结构、社会关系等因素密不可分,并与地方社会的公共生活关系密切。何谓恰当得体的社会?柯武刚、史漫飞认为:“根据一个社会的成员能够实现这些基本价值的程度,以及一个社会的人口中绝大多数人自愿追随该社会的程度,可以对各种各样的社会作出评价。”[30]简言之,个体的人类价值实现是评价制度和公共政策的重要准则。民间自治组织一般基于成员们追求某一共同的价值准则而建立,有助于满足、丰富民众的公共生活需求,这表明其与地方社会生活紧密相连。赖特·米尔斯在分析美国上层社会与地方社会的关系时也曾指出:“地方社会既是一种权力结构,又是一种身份地位的层级;在其最上层,是一个小集团或‘小圈子’,其成员判断和决定重大的社区问题,以及更多更大地涉及了‘社区’的州与国家之间的问题。”[31]不难看出,米尔斯特别强调权力层级结构问题,而所谓的小集团或“小圈子”则意味着权力层级在分化过程中能够促进民间自治组织的发展。这种民间自治组织的权力话语主要是在社区民众的日常公共生活中予以落实。

第一,从国家社会治理层面来看,地方自治与民间自治组织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地方自治进程的推进与民间自治组织的发展就是一种相辅相成的有机互动结构,并不断影响地方民众的社会生活模式。需要厘清的是,地方自治的学术概念最初源自近代欧美资产阶级革命之后确立的一项政治制度。它主要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地方民众通过具有选举组织机构、管理地方事务的权利。关于地方自治的概念界定,《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卷》一书将其定义为:“在一定的领土单位之内,全体居民组成法人团体(地方自治团体),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国家监督之下,按照自己的意志组织地方自治机关,利用本地区的财力,处理本区域内公共事务的一种地方政治制度。”可以说,作为近代民主社会革命的成果之一,地方自治的施行不仅反映了民众自由、平等的政治管理理念要求,而且极大激发了民众参与政治的动力,这对推动国家、社会的有序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日本学者村松歧夫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权程度的差异,将近代以来形成的地方自治制度分成“政治式分权”“行政式分权”“行政式转让”三种类型[32]。一般认为:“近现代意义的地方自治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所以,它是以国家和社会分离、公共事务与私人事务的分离为前提背景的。其核心内容是一定的领土单位的法定的自治权。”[33]这属于政治学语境下的地方自治解读,主要强调它的分离特性。地方自治将国家与社会、公与私相分离,此时民间自治组织也就有了发挥能力和作用的社会空间。从政治学视角看,实施地方自治必须大力发展民间自治组织,创新社会自治机制,拓展社会自治空间,并不断提升自治组织的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能力,实现国家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自治的良性互动[34]。可见,地方自治与民间自治组织的双向发展主要是国家基于加强、提高地方社会综合治理水平的考量。

第二,民间自治组织实际上是地方文化传统的一种建构表现形式,并深受地方社会公共生活环境的影响。正如王斯福所言:“在现代社会中,文化传统并不是简单延续的,而是与环境逐渐调整的。通过民族国家形成(nation-formation)的巨大力量,它在很大范围内得以重建。在公共空间中会形成对它调整方式的挑战,这是公共意志的主题(subject-matter)。”[35]换言之,在地方社会生活的基础之上,民间自治组织关联着地方社会的公共生活。而在地方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群体认同感是构建地方文化传统的重要因素。弗雷德里克·巴斯认为:“当一个人通过时间来追溯一个族群历史的时候,那么与此同时,在同样意义上,他并不是追溯‘文化’的历史:那个族群当代文化的元素并不是源自以前建构族群文化的那套特定装置,而是群体有一个连续性的组织存在,尽管不断修改,这些边界依然表明了连续单位的界限。”[36]如此看来,地方社会中民间自治组织的建构过程,也必然与地方环境、人群的变动、调适等因素息息相关。此类民间自治组织经由民众日常生活领域不断的交织互动,形成了特色鲜明的地方民俗文化传统。

3.民间自治组织与当代乡村社会治理

在近现代中国社会,民间自治组织的形成和发展过程绕不开乡村社会治理的基本因由。近些年来,诸多学者已从历史学、社会学、政治学及人类学等不同领域探讨民间自治组织与我国乡村社会治理问题。

其一,对民间自治组织与乡村社会治理的发展模式予以讨论。如社会学者贺雪峰经长期深入的乡村社会治理研究发现:“乡村治理是指如何对中国的乡村进行管理,或中国乡村如何可以自主管理,从而实现乡村社会的有序发展。乡村治理这个词有两个偏向性的所指,一是强调地方自主性,一是强调解决农村社会发展中存在问题的能力。”[37]相对而言,贺雪峰已经注意并特别强调乡村社会治理进程中的自治性与应用性功能。黄家亮、郑杭生则发现西方社会的多元共治发展理念,颇中肯綮,他们认为:“上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西方社会日益严重的经济社会危机,特别是社会福利改革运动的兴起,‘多元参与与合作共治’的理念逐渐形成并被广为接受。”[38]俞可平则从政治学的理论视角区分中国乡村社会治理的模式、特征和分析框架,他认为:“中国的乡村治理是一种政府主导的治理模式,治理结构的多元化和治理主体的精英化,是近代至今中国乡村治理的重要特征。”[39]换言之,在中国独特的社会主义社会语境之下,由政府主导乡村社会治理模式,引导、运用和发挥民间自治组织的地方资源优势,可以有效减轻乡村社会治理的成本。

其二,探讨乡村社会治理与民间自治组织的多层级稳定关系问题。这在中国少数民族地区保存的传统民间自治组织研究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而且它通常对维系当地家族、宗族及村落社区的整体稳定产生重要影响。例如,有学者以苗族的“议榔”活动为个案,梳理了民间“自组织”在民族乡村治理中的社会功能。他们发现,“议榔”活动在乡村信任的建立、规范的确定及社会网络的形成等方面发挥作用。[40]郭宇宽在考察黔东南侗乡的寨老制度时提出:“当地‘小款’联寨、‘大款’联营的特殊方式,是村寨和村寨之间有民间自治和自卫功能的地缘性联盟组织,蕴含着有‘款’无官的民间自治传统,他们依靠社区成员对共同契约的认可,排解社区矛盾,维持社区秩序。”[41]这里强调的是民间自治组织的自卫与认同功能。也有学者在对高海拔山区聚落群体的田野考察中发现:“……民间自治传统维系了群体的和谐稳定状态。由于缺少与外界的联系,这些聚落群体传统的社会构建通常由家庭、家族、村寨组成,是一种具有民间自治和民间自卫功能的地缘性联盟组织。”[42]张跃、刘娴贤则以云南西双版纳曼刚傣族寨调查资料为基础,分析傣族地方社区中民间自治组织对社会调控的重要作用,经济制度、组织结构、宗教信仰和民族传统文化等多重变化都会对其产生影响[43]。不难看出,在少数民族地区盛行的民间自治组织类型是协调少数民族村寨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方式。当然,这些民间自治组织的发展并不局限于少数民族地区。如仵希亮、王征兵对山西蒲州农民协会的考察发现:“这种自下而上、自我发展的民间自治组织,需要在农户主导、精英人物领导、市场促进、政府引导与民间组织的互动上加以考虑。”[44]蒋旭峰提出,协同型传播是“合作性政治”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传播实践,是基层政府、“乡村能人”及村民等治理主体站在整体利益的立场上,尊重对方的利益诉求,沟通自己的观点,平等对话,推动和谐合作的一种传播行为[45]。显然,这属于一种比较理想型的“合作共赢”乡村社会治理方式。总之,在乡村社会治理实践中,民间自治组织的有效运作往往牵扯多方力量的互制,涉及更多层级的社会稳定关系。

其三,讨论民间自治组织与传统乡村社会治理的互构影响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传统乡村社会,以家族、血缘为基础建构的村落亲缘关系,乡民一般处于社会阶层的最底端,而且长期经历着物质生活匮乏的困扰,传统道德的社会约束力可能会走向两个极端。社会学家涂尔干曾指出:“贫困本身就是一种道德约束力的根源,在最低层次以上的职业更容易摆脱稳定的道德约束。”[46]在此意义上看,民间自治组织对相对贫困的农村民众而言,更像是一种生存互助策略,其影响和作用也随之得以凸显。例如,在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流行的各类信贷组织,能够帮助村民缓解经济上的暂时性困难。当然,在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日常制度性规则的约束力和控制力的下降,可能会导致地方村落生活秩序的暂时失范,但这一定不会构成乡土社会生活的长久之势。它常常会在摆脱了某种生活秩序的结构性崩塌后,依靠民间自治组织的公益性和社会性力量,重新回归正轨,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稳定性也因此得到保证和延续。李怀印曾从传统乡村治理实践和20世纪早期乡村新政建设方面探究前近代(帝制时代)中国的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的关系问题[47]。范丽珠也在研究华北地区的民间信仰仪式活动时发现:“在农村社会不仅存在着宗族组织、乡绅主导的村社结构,还有比较广泛地含有宗教、信仰、娱乐和互助多种功能的农村‘会社’,主要包括香会、花会、社戏、社火组织,还有看青会、拳会等半武行的团体,正是这些农村祭祀的团体,代表着中国‘社会’的原意。”[48]这里强调的是传统民间自治组织的功能区分及其对乡土社会的积极互构作用。这也意味着民间自治组织长期为国家所重视,并将其持续应用于具体的乡村社会治理实践中[49]

综上可知,学界以往对民间自治组织与乡村社会治理的研究,倾向于从国家管理和控制的层面进行顶层设计,且已经注意到民间自治组织的自主性发挥,并从中国乡村社会治理与乡土秩序稳定建构的视角进行研究。以上不同时代、地区的理论和田野研究凸显出一个共同的特征,即民间自治组织的存在、运行对于乡土社会秩序的稳定建构和乡村治理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这也推动了中国社会的民间自治组织、乡村治理与地方生活等研究不断走向深入。(https://www.daowen.com)

(二)中国社会的乡村自治组织研究

盛行于中国乡土社会的各类乡村自治组织为什么能够长期存在?乡民为何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启用“自治”的文化逻辑?解释这一问题,当然首先要从传统乡村自治组织的功能视角进行分析。毋庸置疑,虽然海内外学界对于以村落为基本单元的各类乡村自治组织称呼不尽相同,但其本质意义差别并不大。如美国汉学家葛学溥最初将其称为“社团”,日本学者则称其为“共同体”,中国学者一般称其为“民间结社”。其实,无论是何种定义,其本意皆代表着在村落社会中特定生活人群的小范围互助联合组织,而且这种联合体的辐射范围一般不会超出本县本乡的实际控制区域。晚清以降,伴随着西方殖民列强的坚船利炮,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的广大民众深陷于内忧外患之苦海。1872年,美国基督教传教士明恩溥(Arther H.Smith)利用来华传教的机会进行实地走访考察,后来写成了《中国乡村生活》(Village Life in China)一书。他用随笔式的话语首次描述了当时中国乡村普遍存在的看青会、借贷会等乡村自治组织类型[50]。一定程度上看,近现代中国社会的乡村自治组织研究即肇始于此。

1.乡村自治组织研究的本土化语境

具体到乡村自治组织研究的本土化研究而言,其主要区别在于探讨“官治”与“民治”、“地方”与“国家”、“礼”与“俗”的二元结构等方面。中国传统社会,尤其是工业化之前的中国社会,有着强大的民间自治传统。也就是说,官方的体制可能更多地满足于表面上的获得权威,而尚无力于具体地、现实性地强制事实与规范相符合[51]。一般认为,乡村自治组织主要依托乡村社会的“内”“外”管理权之别来划分。在中国乡村内部通过自治权来管理,乡村外部由地方行政权来控制,乡村社会内部的自治权与源自乡村外部的行政权体现出二元互构且有机结合的特点:“自治权主要用于乡村的社会性事务和少量的经济性事务;行政权主要用于公共工程的修建、税费收取等管理性的事务。国家行政机构一般不进入乡村,即‘王权止于县政’。行政权力主要是通过王权认可的力量延伸到乡村,实行的是无为而治和乡绅治乡。”[52]台湾学者牛铭实曾系统梳理了中国社会地方自治演变过程,他认为:“历史上推行乡村自治的儒者们,把乡里自治的传统一直追溯到周代。明代发展的一套以乡约、保甲、社学、社仓四者为一体的乡治系统,可惜到了清代中断。民国时期梁漱溟推行的乡约包括四条:一德业相劝,二过失相规,三礼俗相交,四患难相恤。这是一种乡村组织,中国地方自治大概如此。”同时他提出:“当村政无法反映民意时,村自治自然就会形式化。要解决村自治和现时的行政管理体系不配套的问题,乡镇施政也必须反映村的利益,市县反映乡镇的利益,省反映市县的利益,中央反映各省的利益,如此由下往上一层一层地反映民意。当中国人能‘自治其身,自治其乡’,并将自治‘由一府一县,推之一省,由一省推之天下,可以追共和之郅治,臻大同之盛轨’。”[53]这为中国社会的地方自治方式提供有益借鉴,体现出上下同构、逐级反映、层次有序等特征。从广义上看,乡里组织、民间私社、宗族组织、族田、乡约、乡绅乡治以及古代城市中的行会、商人会馆等形形色色的组织,均是古代中国基层社会自主治理身边公共事务的组织。就其性质而言,它们是国家政权系统之外自发形成、带有自治性的组织。诸类组织所开展的公共管理活动,蕴含着基层社会的自治元素,体现着中国民众的自治精神[54]。而村落自治和国家官治的分野,事实上最终结果还是殊途共轨。“民治”实质上乃“官治”的延伸与变异,其统摄治理乡民的方式更加隐蔽;此外,交织于“官治”和“民治”之间的柔性的儒家纲常教化理念的统摄力也相当显著[55]。中国社会的乡村自治传统在此基础上实现了“官治”与“民治”的有效互动。而运行于乡土社会的各种民间自治组织恰好具有满足乡民日常生活需要的功能性作用。因此,充分利用乡土社会中村落自治组织所散发的自治能量,是加强地方社会管理的有效实现方式。总体来看,以往乡村自治组织的本土化研究主要围绕三个方面来展开。

第一,对中国传统社会乡村自治组织的类型研究。早在1925年,美国社会学者葛学溥就发表了其对广东省潮州凤凰村的重要研究成果,这也是第一部华南汉族村落社区研究的民族志专著。他注意到凤凰村总共存在六种不同类型的乡村自治组织:互助会、丧葬会、制糖会、水利会、拳会和曲艺社[56]。他把这些民众自发成立的社会团体称作社团,并对其创建的原因、特征等方面进行了简要分析。实际上,在20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海外汉学界还曾对华北乡村社会的经济、政治、信仰、家族及自治组织等诸多方面进行了细致的社会学田野调查,其中较具代表性的研究包括卜凯、戴乐仁、甘布尔等汉学家组织的河北农村调查,以及1936年日本有关机构对河北东部农村的农业状况调查[57]。这些学者开展调查的目的虽然不尽相同,却为华北民间组织研究提供了十分丰富的文献资料。如在卜凯组织的中国乡村调查中,乔启明就发现20世纪20年代安徽宿县存在的农村民间组织达数十种之多,其名目各异,组织的目的和功能多是属于村民互助性质的经济和社会组织;张中堂调查的山东中部泰安六郎坟村,乡村内部的民间自治组织主要包括村公所、保卫团、义坡会、红枪会、无极会等多种形式;田德一调查的河北大北尹村村落自治组织,则主要依靠家族势力的强弱来组织分工和实施管理[58]。另外,杜赞奇曾依据华北地区乡村信仰的组织规模和联合原则为基础所划分的乡村组织类型也值得注意,他将其分成村中的自愿组织、超越村界的自愿组织、以村为单位的非自愿性组织及超村界的非自愿性组织四种[59]。总体而言,这些乡村自治组织大多是基于乡民日常生活需要而组建的村落互助型组织。

再者,从中国传统社会的发展形态来看,基层社会的乡村自治组织主要依靠血缘、亲缘等亲属关系来维系发展。对历史学者而言,他们大多是从宗族观念的视角来讨论乡村自治组织的类型划分与自治功能问题。例如科大卫曾指出:“在中国历史上的不同时段,区域社会与王朝国家的关系,体现在不同的词汇、仪式、统治风格、信仰之上。把这些词汇、仪式、统治风格、信仰一言以蔽之,并以之命名一个制度,就是华南的‘宗族’。随着宗族组织崛兴并为王朝国家意识形态所接受,区域社会与王朝国家的结合,把地区的利益也说成国家的利益。”[60]科氏认为以皇帝为代表的王朝政治与以宗族为代表的区域社会是两项重要分析指标,并据此探讨华南数百年地域社会的建构进程。而王朝中央与华南地区之间的正统纽带,不仅建立于里甲与祀典之上,也建立在“宗族”这套语言之上,这正是地方社会的聪明之处。可见他关心的问题在于以宗族为象征的乡村自治组织如何成为国家政治与地方社会关系建构的关键纽带,也凸显出鲜明的“国家”与“地方”观念。傅衣凌则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控制系统分为“公”与“私”两个部分,在基层乡土社会,依托血缘、地缘关系来构建多层次、多元的错综复杂的网络系统,而且具有很强的适应性。[61]冯尔康在研究清代宗族的“自治”性时也发现:“清代宗族活动增强了宗族内部凝聚力,令宗族成为政府和社会之间的某种中介组织,促使贫乏的社区生活面貌有所改变,有益于社会秩序的稳定。”[62]这表明以宗族为表征的乡村自治组织,能够对地方民众生活形成多重的社会影响。

第二,对中国社会中各类乡村自治组织的性质及意义研究。不少学者注意到乡村自治组织的非正式属性这一事实。如马若孟通过对河北和山东农业经济的研究发现,虽然当地村民并没有很多正式的乡村自治组织,但是这并不能证明村民们从来没有一种对他们村庄的归属感,不能够组织“社团”并管理他们的事务[63]。如同中国乡村社会普遍存在的民间信仰活动一样,这些乡村自治组织在正式与非正式的边界上下浮动,当人员、规模、资金等社会力量不断扩大时,由此会产生一定的倒逼机制,乡民之间的非正式集体磋商机制开始发挥作用。庄孔韶则注意到乡村自治组织的文化性,他认为:“乡村社会的制度与组织是又一个观察的重心,这源于族群区域活动的方式特点。人们是以宗族组织人群,还是凭借地缘、业缘的结合制度,抑或是信仰的支援活动,都将看到文化的深刻烙印。如果我们考察那些正规的主要是行政层级体制以外的所谓‘非正规组织’(在多数情况下),那么我们总是可以找到在民间日常运转的五花八门的‘作为文化的组织’。”[64]这表明,乡村自治组织的鲜明特征之一就是其非正式性。

实际上,乡村自治组织的非正式属性和文化性都与乡村自治传统密切相连。社会学家费孝通早就注意到:“中国现代化过程进行得非常急剧,上层国家权力拼命往农村基层渗透,把一个自然的社会状态改造成一个人为的行政状态,自然村变成行政村。在这个转换过程中,如果不给基层社会留够自治空间,延续上述传统,上层对下层的根本改造很有可能会使下层被迫担负起太多的责任。下层社会担负起过多的行政责任,就会引起基层自治社会的崩溃。”[65]换言之,乡村自治传统的塑造与发展依托于各种乡村自治组织的文化意义生成过程,也离不开上层与下层之间的相互协调,而这也正是乡村自治组织的文化性之意义所在。

第三,对中国社会的乡村自治组织的功能与价值研究。例如华南地区凤凰村自发成立的乡村自治组织类型,村民运作这一类组织的主要目的是应付某种明确的需要,即可能目前面临的或未来将要发生的事件。而在后一种情形中,乡村自治组织能够建立一个使之持续运作的发展机制直至其作用得以发挥,借助各种方式使其实现防御、聚财或消遣等不同功能[66]。从历史学研究视角来看,学界较为关注家族、宗族及民间信仰等对乡村自治组织的重要影响作用。马克斯·韦伯在分析中国乡村自治功能时曾指出:“通过村庙,全村从法律上和实际上具有了地方自治体的行动能力,这种职能正是‘城市’没有的,乡村,而非城市,是村民利益范围内的一个有实际防御能力的联合体。”[67]这里强调的是地方社会借助民间信仰功能拓展乡村自治组织的社会空间。弗里德曼在对中国东南宗族组织研究中也发现了地方士绅对于维系一方稳定的重要性。而在中国封建社会君主专制时代,政府为什么给予村落民众以某种宗族自治权?有学者依据乡村自治组织的日常功能总结出了四个方面的理由:“第一是落实‘移孝作忠’的方针、政策所必需;第二是利用乡绅治理民众,以改善政权与民间的隔阂;第三是减少官府一些繁杂事务的麻烦,也使得政府利用宗族成为必须;第四,地方政府借用宗族力量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68]可见,在村落日常生活中,依托宗族建立的各种自治组织也是国家调控与地方社会关系的重要渠道。不仅如此,在特殊阶段中,社会自治功能曾被短暂废止,民间自治传统被放弃。然而,民间自治功能重新生长、民间组织的价值自发再生,需要的不只是一两代人的努力[69]。所以,乡村自治组织所内含的功能与价值总会以各种方式影响着基层民众的日常生活实践。

可以说,中国社会的乡村自治组织源出传统乡村的群体互助形态,其运作机制主要依靠家族或宗族为代表的乡村自治群体来实现。这种发展状态在传统中国社会曾长期存在和运行,并深刻影响着中国近现代乡村社会生活的衍变进程。近代以来,国家政治力量强势渗透到基层村落社会,一定程度上挤占了原有的乡村自治空间,从而导致了乡村自治组织的刚性回缩。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乡村自治组织的固有文化传统逐渐呈现复兴态势。而在经济全球化、一体化、信息化及现代化等时代背景下,中国社会的乡村自治组织资源得到了进一步发掘和释放。正如德国社会学家尼克拉斯·卢曼所言:“一个系统在选择性构成的‘环境’中确立自己,而且将在环境与‘世界’的脱离情况下瓦解。”[70]乡土社会中民众日常生活的文化变迁与其所在区域的环境转换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不容忽视的是,中国社会的乡村自治组织呈现出的当代复兴态势,也将会伴随不同的社会发展情境呈现出新的面貌和样态。

2.民俗学视域下的乡村自治组织研究

在最近20年来的国内民俗学田野研究中,特别是以村落为基本单元的田野考察中,许多民俗学者已经注意到乡村自治组织对村落生活、地方社会及国家政治的关键作用。不仅如此,当下国家政治与民俗学术之间的紧密互动关系,以现代国家治理向民俗传统的自觉贴近为显著特征。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乡村在国家自上而下的治理中发生了重大变革,二是村落自身固有的民俗脉络依旧坚固,并与国家治理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制衡的关系结构[71]。在此背景之下,当代民俗学视域下的中国乡村自治组织研究也逐渐走向纵深。

一是注意到乡村自治组织与乡村自治传统的生活意义勾连。刘铁梁早在20世纪90年代的村落民俗调查中就已经发现:“理解新时期官方与民间的关系,应当兼顾社会内部国家力量与乡村自治传统力量之间形成新的互动结构。但是仅仅观照民间文化传统本身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顾及现实存在的社会历史背景。”[72]赵世瑜在阐述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论题时曾指出:“国家不仅仅体现在政策或者制度上,也体现在生活的实践中。我们不仅要在生活实践中理解它,还要在不同的、具体的地方去理解它,然后才能对这个制度,对于国家有比较完整的了解。”[73]因此,在解读乡村自治组织的当代意义和价值时,应充分注意国家与社会的二元逻辑结构问题。刘晓春把客家村落“自组织”操办的灵官庙会和游花灯仪式视作一种乡村政治与村落认同的象征秩序,其与民间自治传统密切相连[74]。张士闪通过研究鲁中乡村自治组织——小章竹马也发现:“在当代华北村落社会中,村民在复兴民间仪式活动时,常常借助于国家政治与自身宗族资源,在实际操作中呈现出‘国家在场’与‘宗族在场’的文化景观。”[75]换言之,纵观民俗学视域下的乡村自治组织与乡村自治传统研究,学者主要把研究视野放置于国家与社会、地方传统与民众生活等不同维度予以统筹考量。正如刘宗迪所言:“作为研究者,观察地方社会的时空,不仅需要主位的内在眼光,还要跳出主位,回到客位。先入乎其内,再出乎其外。”[76]这实际上也提醒我们,在解读和阐述民俗学视域下的乡村自治组织的内在文化逻辑时,必须把握好民俗叙事和民俗志书写的主客位及时空关系。

二是注意到乡村自治组织能够发挥调适地方民众生活秩序的作用。例如,赵旭东在河北地区的田野研究中发现:“从乡村社会的传统治理而言,乡村秩序建构的核心理念从来都是强化礼教对人的教化作用,并不存在那种特意要改造农民成为新人的现代观念下的意识形态。”[77]在地方民众的日常生活中,乡村自治组织通常借助礼俗观念来建构乡村的社会秩序,其关键在于乡民自治能力的强弱程度。李松曾指出:“这种自治能力的核心背景则是乡土社会的秩序体系,外在表现则涵盖了观念、民间信仰、礼俗、艺术和审美等要素的综合体。个体在这个体系中获得归属感、安全感、荣誉感和基本的幸福感,也是中国传统社会家、国、天下文化结构的重要社会基础。”[78]耿波也认为:“民俗传统,正是特定群体在文化应激与价值约束下相互激荡的产物。在中国社会发展历史上,民俗传统中的价值规束通常集中于神圣价值层面。”[79]依靠地方文化传统的力量彰显群体的社会价值,需要依托乡村自治组织的主动调适及其对“神圣”价值的塑造。又如王加华在分析近代江南地区的农事活动与乡村娱乐时所提到的观点,他认为:“农事活动与乡村社会活动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反映出来的是一种社会节奏与自然节律间的关系,其实质是把乡村社会节奏纳入到自然节律中去。”[80]其实,无论是农事活动的安排,还是乡村社会活动的组织,都需要以村落生活为基础的乡村自治组织的统筹运作,由此实现安顿民众日常精神生活的作用。刁统菊在考察河北龙牌会仪式时指出:“任何一种文化空间都为不同性别的每一个个体提供了展示、表达自身的实践机会和场所。”[81]可见,以民间信仰为表征的乡村自治组织,通过“神圣”空间的塑造,促进了个体的价值实现。这种“神圣性”、娱乐性并存的精神诉求表达,就是乡村自治组织实现地方民众生活秩序自我调适的重要方式之一。

总之,乡村自治组织的功能发挥和意义呈现依托于地方民众的日常生活习俗和惯制。乡土村落生活习俗看似无序和烦琐,其实内部充满着张力和弹性,各种乡村问题与事件在日常生活中的应对与化解,和地方社会的传统、习俗都有着莫大关联。正如布罗代尔所言:“人的生活一大半淹没在日常琐事中。无数的行为都是自古继承下来的,无章无序积累的,无穷无尽重复的,直至我辈。它们帮助我们生活,同时禁锢着我们,在我们整整一生中为我们作出决定,指令我们做什么或不做什么。”[82]显而易见,习俗与惯例之间的界域是不确定的,这也是村落自治组织不断发生变异和功能转化的内在动力。当然,一旦追溯的历史过程更加久远,便更加鲜明地看出:在更加广泛的领域,行为——特别是社会行为——全然是由固守习惯的趋势规约的。情况愈如此,任何背离传统所产生的后果便愈令人不安。在这种情况下,对传统的任何背离在一般人的心目中都无异于扰乱一个有机体的功能。这反过来似乎又强化了习俗[83]。实际上,在过去的人类学、民俗学有关乡村自治组织的研究中,前者特别注意宗族组织的结构、类型在地方与国家之间如何生效并发挥作用。因此人类学学者长期关注宗族能否成为民间社会组织建构的根本性基础,进而以此来理解中国传统社会的文化建构过程。尤其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民俗学者持续对以村落为基础单元的民间庙会、乡民艺术活动等民间组织类型加以关注研究,这使得以往通过血缘、宗族关系建构的乡村自治组织逐渐向以地缘、业缘关系为主的乡村自治组织认知形式过渡[84]。这不仅是对传统乡村自治组织研究模式的拓展,其在此过程中所呈现出的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便是乡土生活的地方感。

(三)梅花拳本体研究

相对而言,梅花拳归属于一种与身体感受密切相关的武术门类。正如迈克·费瑟斯通所述:“身体是一个人阶级品位的物化特征,即阶级品位嵌入在身体上……每个群体、阶级、阶级成员都有不同的习性,因此,他们的一系列差异,品位的卓越或庸俗之源,就可以在社会场域中被标示出来。”[85]乡村梅花拳具有明显的乡土性特征,同时深受地方文化传统的影响。它与其他常见的民间武术项目有所不同,一方面乡村梅花拳成员需要借助长时段地练习架子、套路、器械等武场领域强体健身、提升武艺水平;另一方面在文理知识等文场领域而与其他武术门类相区分。尤其是在社会力量的释放方面,梅花拳又呈现出不同的能量状态。例如,在清末义和团运动期间,梅花拳曾一度成为义和团反帝爱国运动的主力军和中坚力量,乡村梅花拳组织内含的社会性功能在近现代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也得以凸显。简而言之,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诸多海内外武术学、民俗学、历史学等交叉学科的学者对华北地区的乡村梅花拳文化进行了一系列持续且深入的研究,相关的著述较为丰富[86]

总体来看,不同学科的梅花拳研究者主要集中于在各自研究领域并予以深度探讨。比如,历史学研究者侧重于讨论乡村梅花拳组织的历史起源、梅花拳与义和团运动、民间信仰活动的社会关联等多个方面。例如周锡瑞、佐藤公彦、路遥等学者对义和团运动与梅花拳关系的研究。大致说来,美国历史学者周锡瑞重点探讨了义和团起源问题。他以19世纪山东地区的社会、经济结构作为背景,采用文化人类学的研究方法对鲁西北地方社会的民间文化进行深入调查,认为正是特定区域的社会结构与中西方的文化冲突等原因导致了义和团运动的爆发[87]。又如日本学者佐藤公彦的《义和团的起源及其运动》一书,可谓在历史学领域探讨梅花拳与义和团运动社会关联的代表性之作。他在路遥、周锡瑞等人的研究基础上,运用历史整体观的研究方法,辅之以田野调查资料,对华北农村社会构造、文化及清代政治、外交、民间信仰、民间运动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考察。他认为梅花拳与民间信仰关系密切,并将梅花拳的文场组织归为民间结社[88]。武术学则偏向于分析梅花拳的拳理、步法、身法等武学奥妙,如燕子杰、周伟良等对乡村梅花拳拳理武功的分析;燕子杰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对梅花拳这一传统武术的文场与武场进行探析[89],周伟良则从传统武术的视角梳理了梅花拳的组织源流和拳理功法[90]。民俗学领域更关注对乡村梅花拳在村落社区乃至更宽领域的地方社会的传承、发展脉络等问题进行整体文化观察。如张士闪对河北省故城县和广宗县乡村梅花拳的田野考察,发现隐藏于民间的“礼治”传统与“神圣”运作背后的意蕴[91]。综上所观,学界过去关于梅花拳的相关研究成果,有的是把梅花拳视为义和团运动的社会历史背景来阐释分析,也有人把梅花拳作为研究本体来探讨民间武术自身的拳路理法。但是,学界对以梅花拳为典型的乡村自治组织与民众生活传统关系的田野个案研究则略显薄弱。

因此,从“民间自治组织”到“中国社会的乡村自治组织”的研究梳理,再到“梅花拳本体研究”的具体剖析,在逻辑层面渐次推进,最终都落实于梅花拳与乡村自治传统研究的综合性框架之内。实际上,居于乡土社会中的乡村梅花拳武术组织固然经历了时代政治的影响,但是由于其文场、武场的制度性存在,使得以梅花拳为象征的地域文化生态呈现出鲜明的乡村自治能力和自治空间,并显示出相当强大的乡土稳定性。此时需要关注的问题是,在中国传统社会,类似这种乡村自治组织的社会生活功能如何保持长期有效?乡民为什么在日常实践中需要这种自治生活和文化传统?其实,我们在后来的田野调查中也发现,乡村梅花拳组织主要通过运作“社区公益”和“隐秘团体”这两种特殊方式来维持组织内部的平衡关系。例如,梅花拳文场在当下村落公共信仰活动中就出现了信仰的道德泛化现象。乡民信仰何种神灵在很大程度上与个体的价值诉求有着紧密的关联,亦可被称为一种“价值观”的信仰。进而言之,此时还应注意到国家与官方的二元政治分析视角。因为此类乡村自治组织在参与地方社会生活的过程中,在某种程度上也有可能与官方形成制度性紧张,所以把握中国社会传统的内在演进特质及其在乡村自治组织中如何落实,是本书的逻辑关键点之一。例如,梅花拳与社区民众的特定历史记忆和生活伦理密切相关,它在乡村社会发展进程中持续产生影响。乡村梅花拳组织特殊的身份界定和认同机制,使其成为乡村社会“拟亲属”意义上的地域组织形式;虽然在日常生活中乡民善于借用“拟亲属”称谓,但在梅花拳内部又刻意让家族亲属关系弱化。纵观此类变化,其因由可能正是乡村梅花拳组织借助男性结社的特殊方式来重构乡村的生活文化传统,这无疑彰显了乡村自治传统所蕴含的内在文化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