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方略:舍“名”求“实”

一 基本方略:舍“名”求“实”

档案开放原则尽管早已确立,但真正常态化地面向社会普通民众提供服务,则以20世纪50年代之后的档案馆与教育系统建立制度性合作为标志,从这一点看,欧美各国国家大规模建成“名”与“实”相符的公共档案馆体系也是20世纪50年代之后的事情。欧美国家建设公共档案馆的曲折经验也启示我们,建设真正意义的公共档案馆需要更多的耐心,目前阶段不要纠结于公共档案馆“名”的获得,而专注于如何增强国家综合档案馆公共性的“实”,如何推动全国各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切实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为将来公共档案馆的真正实现奠定坚实的基础。正如部分学者所说,提倡建设公共档案馆,并不是要在现有的档案馆以外再重建一个公共档案馆,也不一定要将现有的档案馆更名,而是应从为公众服务的层面上深刻认识公共档案馆的意义,将为公众和社会的需要和利益服务放在档案馆一切工作的首位,成为档案馆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在服务理念、服务机制、社会化功能等层面实现由国家档案馆向公共档案馆的转变[42]

如前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均未涉及公共档案馆,但档案馆的公共文化事业机构的属性在相当程度上得到社会的认可。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虽然未提及公共档案馆,但在完善档案工作体制机制方面,要求“扎实推进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按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切实提高档案公共服务能力”,在建立健全方便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方面,也要求“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43]。因此,在现阶段,提升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公共服务能力,增强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公共性内涵,使其在馆藏资源、基础设施、制度规范、服务水平等方面达到真正公共档案馆的水准,从而在未来政策及立法环境成熟时,国家综合档案馆能“水到渠成”地转型为公共档案馆。

舍“名”求“实”基本方略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在当前难以获得“名”的情况下,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可先期重点梳理公共档案馆所需的核心元素,根据重要程度制定任务目录清单并限期完成,使档案馆在“实”的层面成为公共档案馆。第二,加强与社会各界特别是学术界、教育系统的紧密合作,用开放、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项目将公共档案馆的思想理念向普通民众推广,使档案馆在“名”的层面具备坚实的社会基础。为社会服务是档案馆工作的生命线,向社会开放是公共档案馆的发展之路。加拿大从1871年的农业部档案分部到1912年通过立法建成公共档案馆,期间遭受诸多危机,第二任自治领档案馆馆长阿瑟·乔治·道蒂(1904—1935年)在任职初期以良好的档案服务赢得学术界、媒体的大力支持,在度过短暂的财务危机后使得公共档案馆从农业部脱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机构。

树立舍“名”求“实”的基本方略,也可以使中国档案界深入思考如何在现有体制下建设、推广公共档案馆制度。正如郭红解所言:我国公共档案馆产生的背景、发展的环境与外国档案馆有诸多差异,简单地照搬在西方语境下产生的公共档案馆理论来阐述和解决中国语境下产生的公共档案馆建设中的问题,难免陷入“误读”的歧途[44]。纵观欧美发达国家公共档案馆体系的创建过程,我们不难发现,一国公共档案馆的形成与发展,与该国公共档案馆思想的成熟程度具有较为紧密的关联,如1882年加拿大首任自治领档案馆馆长道格拉斯·布里默提出一个关于公共档案馆的“高贵的梦想”之后,加拿大公共档案馆才真正化解来自国会图书馆等竞争的生存危机,1909年美国档案职业之父利兰发表了《美国档案问题》的主题演讲,极大激发了美国社会各界筹建国家档案馆的热情。那么,建设怎样的公共档案馆既能符合社会大众的期待,又能融入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顶层设计之内呢?或许,这才是我们舍“名”求“实”方略的最终落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