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华中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共华中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校纪〔2019〕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校纪委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落实好纪委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纪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实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把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校纪委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认真贯彻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精神,严格落实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线索处置和腐败案件查处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强化监督责任落实,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一以贯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第三条 校纪委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重大问题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通过召开校纪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校纪委会议)的方式,集体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校纪委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

(三)分析学校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

(四)研究审定或审议学校纪检监察工作重要文件制度、重要工作计划、总结;

(五)研究审定或审议向学校党委、上级纪委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回复;

(六)按照规定权限,决定或取消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处理和涉案党员的处分、处理;

(七)审议或决定对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复议或复查结论;

(八)领导、指导、监督、检查二级纪委落实监督责任情况;

(九)选举校纪委书记、副书记,报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批准;

(十)研究决定加强校纪委自身建设及学校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一)需要校纪委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校纪委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如遇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校纪委会议由校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校纪委书记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校纪委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会议不予讨论临时动议事项。

第八条 校纪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涉及重要选举事项,涉及表决纪律处分、处理以及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复议或复查结论等事项时,须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校纪委会议召集人可根据议题需要,决定会议列席人员。

第九条 校纪委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制度。与会人员应态度明确,充分发表意见。根据不同议题,会议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票决等方式。会议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包括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条 校纪委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者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一条 如遇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调整原决议、决定的,相关事项应按本规则组织复议。

第十二条 校纪委办公室负责校纪委会议的会务工作。应提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出席会议的人员,并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章 决议执行

第十三条 校纪委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以文件或会议纪要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发布。

第十四条 校纪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实施或督办。落实情况应及时报告校纪委书记。

第十五条 校纪委会议闭会期间,比较重要的事项可由校纪委书记或“书记办公会”(由校纪委书记、副书记,校纪委办公室主任组成)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需校纪委会议作出决策,又无法立即召开校纪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可由校纪委书记决定,事后应向校纪委会议报告。

第十七条 校纪委会议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或者上级纪委批准办理的,必须经学校党委或者上级纪委批准后方可决定执行。会前向校纪委会议召集人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可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表达,但该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第十九条 校纪委委员对校纪委会议作出的决策、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并应以会议决定为依据对外表态。

第二十条 讨论与本人或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相关人员应主动报告,并回避相关议题。

第二十一条 严格保密纪律。校纪委会议研究的对党组织和党员控告、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等议题,与会人员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泄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则自行废止。

中共华中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9年9月28日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校纪委委员因故不能到会,须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