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重大科技成果培育计划”实施细则
校科技〔2019〕5号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科技成果培育计划”(以下简称“登峰计划”)过程管理,保障该计划的顺利实施,促进高水平、有影响的标志性科技成果的产出,依据《华中科技大学“重大科技成果培育计划”实施方案》(校科技〔2015〕3号),结合科研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分级分层管理的原则,实行学校、院(系)、团队负责人三级管理体制,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登峰计划”团队的遴选及全过程管理;人事处负责落实入选“登峰计划”研究团队(以下简称入选团队)人事方面的支持政策;研究生院负责落实入选团队研究生招生方面的支持政策。
第四条 院(系)是项目的基层管理单位,对项目实施负有监管责任和保障义务,负责对学术诚信、科研伦理、科技安全、经费使用等方面进行综合监管。负责督促入选团队按期提交有关材料,完成有关任务。负责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第五条 团队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负直接责任。要积极组织协调,保证研究任务的顺利开展,努力完成研究计划。接受学校和院(系)的检查和监督,有义务参加单位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按时提交项目计划书、年度预算、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等材料。同时,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登峰计划”团队的遴选工作。符合条件的团队,可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登峰计划”项目申请书,向科学技术发展院提出申请。科学技术发展院将组织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分批次进行评议遴选,评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评议、专家论证、会议答辩等。遴选结果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立项实施。
第七条 科学技术发展院向入选团队及所在院(系)下达立项通知。入选团队需按要求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登峰计划”项目计划书,经所在院(系)审核后报送科学技术发展院。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不得在申请书中以高指标通过评审,在计划书中故意篡改降低相应指标。
第八条 对入选团队给予5年的稳定经费支持,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的科研工作支出,由学校“双一流”建设经费支出,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华中科技大学一流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8〕11号)有关规定执行。在不超过资助经费总额的前提下,由各团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申报下一年度的经费额度和预算。当年经费执行进度较差的团队,暂缓拨付其下一年度预算。
第九条 在计划实施期间,对入选团队给予多方面的政策支持和倾斜。
1.团队负责人享受“华中学者”领军岗位津贴;
2.对于团队骨干成员视其学术水平和学术贡献在“华中学者”相应岗位的入选中予以倾斜;
3.对团队予以3~5个高层次人才引进指标;
4.学校对入选团队所有成员免除年度考核和聘期科研目标任务考核,教学、公共服务工作按照教师基本岗位职责执行;
5.学校(创新研究院)、院(系)每年共同支持团队2个博士生指标;
6.对完成国家一等奖目标的团队,奖励教授(研究员)指标1个、副教授(副研究员)指标1个。按照学校人事管理部门的评聘总体部署,通过院(系)学术委员会,按特聘人员程序进行。
第十条 入选团队需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对年度进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填写年度进展报告,按时提交科学技术发展院。未按时提交有关材料的,暂缓拨付其下一年度预算。对中期进展评估不合格的,将终止培育计划并收回资助的结余经费。
第十一条 为跟踪各入选团队的研究进展,加强全校范围内的学术交流,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学校将不定期召开“登峰计划”汇报交流会。交流会对全校师生开放。入选团队有义务参加会议并进行工作汇报,原则上需由团队负责人本人进行汇报。
第十二条 入选团队核心成员人数为5~10名,各成员应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学问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入选团队不得擅自变更团队负责人、参加人员;不得擅自改变研究目标,降低研究指标。
第十三条 团队负责人因不可抗力原因确实无法继续担任负责人的,应及时提出变更团队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学校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变更团队负责人的,需由原负责人、拟变更负责人及所在院(系)共同提出申请,原则上,拟变更负责人需为该团队核心成员。变更申请经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论证通过后,报学校审批。终止项目实施的,团队需填写详细的工作总结报告,并退回未使用经费。
第十四条 对于涉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核心成员等重大事项的变更,团队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院(系)签署意见,经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查并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能按调整后的计划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结束后,团队需按要求填写项目结题报告,科学技术发展院组织召开结题学术汇报会。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华中科技大学
201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