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实施办法
校研〔2019〕16号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5〕40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2017〕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7〕12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7〕15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学位〔2018〕17号)以及湖北省政府学位委员会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授权审核包括新增学位授权点审核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两种方式。
新增学位授权点审核包括新增《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内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新增《学科目录》外的交叉学科。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是指学校根据学科建设规划,自主撤销已有博士硕士学位点,新增不超过撤销数量的其他博士硕士学位点的学位授权点调整行为。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后不同时增列学位授权点的,可在今后自主调整中增列。
新增《学科目录》外的交叉学科时,应在校内充分征求与交叉学科相关的其他学位授权点意见。交叉学科不是现有学科简单组合,设置新兴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时应系统梳理凝练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的学理基础、理论体系和研究生教育课程体系。设置的交叉学科应有一定数量、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覆盖面与现行一级学科相当,有可能形成新的学科增长点。
第三条 学位授权审核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推动研究生教育内涵发展为目的,坚持标准,规范程序,不断优化人才培养的学科和类型结构。
第四条 学校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明确学校学科建设发展目标、整体布局、阶段任务与保障措施。通过后的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应向社会公开,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查。期中可进行一次修订。
第五条 学校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申请基本条件基础之上,制定本校各相关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的审核标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学校制定的审核标准应高于国家同类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申请基本条件。
第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每年开展新增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新增的学位授权点和动态调整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必须是已列入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二、审核程序
第七条 新增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一)相关院(系)提出新增学位授权点申请,经学校同意后,编撰论证报告并填写相关简况表(《申请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申请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申请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简况表》)及《现有学位授权点骨干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经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与现有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不能重复。
申请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如获得授权,以上表格材料将作为该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参加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的重要材料。
(二)材料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对不符合学校学位点审核标准的,不提交论证。满足审核标准要求的,进行校内、校外论证。
(三)校内论证。按照不同学科,由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论证采取审阅材料、听取答辩及评议的形式进行。到会委员应达到或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论证方为有效;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赞成票的方为通过。
(四)校外论证。学校聘请不少于7人的国内外同行专家进行论证,其中校外的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人。同行专家投票表决,“同意票”须半数以上方为通过。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审核。校内外论证通过后,拟新增的学位授权点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且按得票多少排序,在名额限定之内的方为通过。
(六)校内公示。通过审核的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接受投诉。公示期所提异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处理。
(七)校学位评定委员审核通过的新增学位授权点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八)材料上报。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拟新增学位授权点相关材料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基本程序是:
(一)每年5月15日前,学校制订学位点动态调整年度计划,填写《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申请撤销汇总表》《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申请增列汇总表》,报送湖北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每年6月5日前,拟撤销的学位授权点撰写申请报告,拟增列的学位授权点需按提纲编撰论证报告并填写相关简况表(《申请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申请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申请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简况表》)及《现有学位授权点骨干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经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材料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拟增列的学位授权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对不符合学校学位点审核标准的,不提交论证。满足审核标准要求的,进行校内、校外论证。
(四)校内论证。按照不同学科,由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拟增列学位授权点进行论证。论证采取审阅材料、听取答辩及评议的形式进行。到会委员应达到或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论证方为有效;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赞成票的方为通过。
(五)校外论证。学校聘请不少于7人的国内外同行专家进行论证,其中校外的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人。同行专家投票表决,“同意票”须半数以上方为通过。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审核。校内外论证通过后,拟撤销和拟增列的学位授权点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且按得票多少排序,在名额限定之内的方为通过。
(七)校内公示。通过审核的拟主动撤销和拟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接受投诉。公示期所提异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处理。
(八)校学位评定委员审核通过的撤销或增列的学位授权点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九)材料上报。每年7月31日前,学校将现有学位授权点近三年招生、就业情况一览表、学位授权点自主调整相关材料(含工作报告、简况表和汇总表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报送湖北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湖北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审查(审核)通过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三、相关规定
第九条 拟新增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申请材料不得有涉密内容;涉密内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
第十条 新增学位授权点、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中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三年后,必须按照《学位授权合格评估办法》接受专项评估,每六年接受一次合格评估。自主增列并获批的学位授权点若在专项评估中被撤销,不得再按动态调整程序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未参加过专项评估的学位授权点和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被评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学校可申请撤销,但不能将其调整增列为其他学位授权点;撤销的学位授权点数纳入湖北省统筹增列。
第十一条 分设领域的专业学位类别,招收培养研究生的领域由学校自主确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此类学位点评估须按招生领域参加合格评估和专项评估,有任一领域评估不合格,则视为该专业学位类别评估不合格。
第十二条 对于近三年连续招生困难且就业率较低、培养质量较低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专业学位类别招生领域),学校可按照学位点动态调整的程序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被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如需重新设置,须在被撤销满五年后才能重新提出申请,按照新增学位授权点审核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各院(系)要高度重视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实事求是填写申请材料,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评审纪律,对违反评审纪律和材料弄虚作假的院(系),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当年新增学位点及学位点动态调整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实施办法》(校研〔2018〕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新增学位授权点论证报告编写提纲
2.申请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
3.申请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
4.申请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简况表
5.现有学位授权点骨干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
6.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申请撤销汇总表
7.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申请增列汇总表
8.现有学位授权点近三年招生、就业情况一览表
华中科技大学
2019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