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专任教师校内联合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华中科技大学专任教师校内联合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校人〔2019〕8号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激发教师队伍活力,促进学科交叉和融合,全面提升学科建设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和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学校决定实施校内专任教师跨院系、跨平台联合聘任(简称“双聘”)。为规范校内专任教师双聘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职聘用的专任教师和附属医院全职聘用的医教研岗位人员。

第三条 专任教师校内双聘坚持“院为实体”的管理机制。各二级单位、国家大科学平台等根据自身建设和发展需要,自主设置双聘教师岗位,双聘教师人事关系隶属单位为主聘单位,设置双聘教师岗位的单位为合聘单位。教师的日常管理原则上以主聘单位为主,合聘单位共同参与。

第四条 双聘教师原则上在完成主聘单位规定的教学、科研、公益服务等目标任务,且有能力和精力在有需求的合聘单位承担一定工作量的教学、科研合作、研究生培养、学科建设等任务的基础上,可以受聘到合聘单位开展工作。

第五条 教师双聘行为一般由合聘单位发起,经主聘单位、教师本人同意,并签订双聘协议。双聘协议内容由主聘单位、合聘单位、教师本人三方协商确定,协议中应明确双聘教师在各聘用单位开展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有关管理、待遇、成果归属等相关约定。主聘单位原则上应鼓励和积极支持教师开展双聘工作。双聘协议签订后报学校人事处备案,由人事处在人事信息系统中予以标识。

第六条 双聘教师薪酬待遇原则上由主聘单位发放。合聘单位可以根据双聘教师岗位职责和工作情况适当发放相应津贴待遇。

第七条 双聘教师职务晋升、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由主聘单位负责,合聘单位向主聘单位提供双聘教师在其单位的综合表现,作为双聘教师职务晋升、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的重要参考。确有需要由合聘单位负责双聘教师职务晋升、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工作的,由主聘单位、合聘单位和双聘教师三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双聘教师牵头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以及授权的专利及相关收益等原则上归属主聘单位,也可以由主聘单位、合聘单位和双聘教师三方协商确定归属划分。双聘教师发表的论文可以同时署名主聘单位和合聘单位,主聘单位和合聘单位可以共享论文成果,涉及学科评估等成果共享数据冲突时,原则上主聘单位享有优先权,合聘单位享有比例由三方协商确定。双聘教师开展实质性合作发表的论文,出现共同通讯作者或同等贡献作者(对论文做出实质性贡献)时,在校内职务晋升、考核评价等工作中双聘教师本人享有该论文成果的比例由相应作者协商确定,但所有共同通讯作者或同等贡献作者分享比例之和为1。双聘教师获得的各级各类科技成果奖励、校内高水平成果奖励等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及协议约定确定其归属及共享方式。

第九条 经协商一致,双聘教师可在合聘单位承担课堂教学和本科生创新培养等工作,相应教学工作量计入其总教学工作量,作为年度和聘期考核的依据,相应薪酬由主聘单位、合聘单位和双聘教师三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支持双聘教师在合聘单位采取双导师制招收研究生,相应招生指标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由主聘单位、合聘单位和双聘教师三方协商确定,研究生管理由合聘单位负责。双聘教师也可以在合聘单位辅助其他教师共同指导研究生。

第十一条 鼓励国家大科学平台聘任其他单位教师为固定研究人员,但同一人不得在多个同种类型国家平台任职。鼓励附属医院聘任学校各院系专任教师为双聘教师,相应取得的论文、专利、获奖等科研成果,附属医院均可以使用。鼓励同济医学院及学校各院系聘任附属医院医教研岗位人员为双聘教师,有关责任、权利和义务参照本管理办法以协议形式明确。

第十二条 双聘协议的聘用终止日期不得超过教师在主聘单位本聘期的聘任合同终止日期。

第十三条 院系或平台参照本办法,制定教师双聘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一年后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修改完善,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华中科技大学

201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