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管理办法
校科技〔2019〕4号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以下简称重大科研仪器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管理办法》(国科金发计〔20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大科研仪器项目包括部门推荐项目和自由申请项目两个亚类。重大科研仪器项目按照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管理,项目组织与实施管理工作遵照《华中科技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校科技〔2015〕5号)执行。
第二条 重大科研仪器项目管理实行学校、院(系)、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责任制,加强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保障科研任务顺利实施。
第三条 学校在重大科研仪器项目管理中主要职责包括:组织项目申请;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落实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跟踪和推动项目实施,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监督项目资金使用;配合项目管理及监理工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 加强部门推荐项目的过程管理。主动接受基金委项目管理工作组及项目组织部门(教育部)监理工作组的管理与监督,汇报项目实施进度、质量、经费使用等情况。
在自然科学基金委和教育部指导下,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部门推荐重大科研仪器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由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后勤保障及相关专家组成。项目领导小组协助项目负责人制订项目实施计划;协调项目实施相关保障条件的落实;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助项目负责人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检查项目任务分解、项目实施以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和教育部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项目组成立项目技术专家委员会,对项目研究计划、研究方案提出建议和指导;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技术和关键性科学问题提出咨询意见;研讨项目相关领域发展动态,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资助项目批准通知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院系应督促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项目计划书,项目预算由财务处指导编制并审核。项目计划书经学校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核后上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并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院系对项目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科学技术发展院协助院系根据自然科学基金委的规定按进度计划设定检查节点,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进展、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学校配合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的项目中期检查,对项目进展、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后期实施方案等进行检查,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七条 严肃项目计划任务的调整。对于涉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变更等重大事项的变更,应当符合自然科学基金委的相关规定。在规定允许范围内的变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院系签署意见,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查并组织专家论证,报请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部门推荐项目还需报请项目组织部门(教育部)批准。
第八条 项目资助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按时提交结题报告、验收申请书、资金决算报告、研究成果报告、仪器测试手册,专家组或者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仪器技术指标测试报告,以及具有科技审计资质的第三方资金决算审计报告。经所在院系、财务处和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核后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部门推荐项目的验收申请材料需先提交项目组织部门(教育部)审核通过后再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九条 重大科研仪器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项目负责人和学校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确定的成果使用方案和目标,加强与使用仪器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建立开放共享机制,提高科研仪器的使用效益和水平,推动项目成果转化。部门推荐项目验收通过后3年内,项目负责人应提交科研仪器使用、成果转化及开放共享情况报告,由学校审核后,经项目组织部门(教育部)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 严格项目经费管理。重大科研仪器项目实行成本补偿的资助方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华中科技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财〔2016〕12号)等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规范项目资料档案管理。项目负责人和院系应配合科学技术发展院将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档、文字资料、声像资料、照片、图表、数据信息等档案进行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并将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材料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十二条 重大科研仪器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材料及测试加工等应按照《华中科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校财〔2018〕2号)执行。使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购置和研制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完善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严肃惩戒科研不端行为。对申请、实施项目的院系和个人建立诚信档案。按照《华中科技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研行为的实施办法》(校监〔2015〕8号)严格规范项目科研人员、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行为。对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人员按照《华中科技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校发〔2018〕3号)处理。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上级管理部门和学校如有新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