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校财〔2019〕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工作,根据《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央高校及其附属中小学校(以下简称中央高校)校舍维修改造、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改造、基本建设项目的辅助设施和配套工程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房屋修缮:为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所需房屋建筑物的必要维修、加固和改造。

(二)设备资料购置:购置教学、实验、实习实践、校园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含电子图书及数据库)等。

(三)基础设施改造:师生正常学习、工作、生活、人身安全等所需的水电气暖、道路、网络、照明、节能、绿化、消防、安防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四)建设项目配套工程:重大建设发展项目的装修、装饰、设施配套等辅助设施和配套工程。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中央基建投资已安排的项目。

(二)非学校产权、长期对外出租或校办企业的房屋、基础设施等维修、加固和改造项目。

(三)非学校产权的家属楼等维修、加固和改造项目。

(四)购置公务用车。

(五)超标准、豪华建设项目。

(六)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

(七)物业费、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等日常公用支出。

(八)工资、奖金、津补贴和其他福利支出等人员经费。

(九)捐赠、赞助、投资、支付罚款以及偿还贷款等。

(十)准备不充分、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要求如下: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基建工程和维修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学校相关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布局、规划、设计。

(二)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申报基本原则。

(三)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具体规划,审议项目库的入库项目、拟申报的年度项目、项目排序及类内项目调剂。

(四)负责审议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特殊事项。

(五)协调解决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听取专项资金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相关情况汇报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财务处。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组织召集领导小组会议。

(二)负责汇总各归口管理部门上报的三年项目库方案。

(三)负责汇总各归口管理部门上报的年度申报方案。

(四)负责汇总各归口管理部门上报的项目检查、评审、绩效评价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归口管理,项目申报部门为归口管理部门。

(一)总务长办公室,负责大学(含同济医学院)“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类项目;基建管理处,负责大学“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类项目;图书馆,负责大学“设备资料购置”类中的学校图书资料、数据库购置项目;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大学“设备资料购置”类中学校教学实验室相关教学条件提升的设备购置项目;附属中学、附属小学,负责本学校各类项目。特殊项目申报,应由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归口管理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有:

1.负责三年项目申报,建立滚动项目库。

2.负责年度项目的申报、排序,接受评审和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3.负责根据上级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细化年度子活动项目方案。

4.负责年度项目和子活动方案的调整事宜。

5.负责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6.负责建立健全相应的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7.大学各归口管理部门对附属中小学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二)附属学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附属中小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排序、评审、调整和检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无法协商解决的,应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财务处为专项资金的经费管理部门,具体职责有:

1.负责向主管部门上报专项资金的项目预算方案。

2.负责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财务监督。

3.负责专项资金执行进度的统计、上报。

4.负责配合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接受年度项目的财务验收、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下达后,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细化方案和实施实际情况确定各子活动项目实施部门(原则上应为职能部门)。项目实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各专项资金项目的负责人,负责项目实施中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

(二)符合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阶段发展目标。

(三)项目绩效目标明确。

(四)项目申报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充分,已具备实施条件。

(五)项目实施计划具体,预算编制合理、依据充分。

第十二条 建立专项资金滚动项目库。

当年年初预算批复后,即启动下年度项目库申报和储备工作。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前期论证,做实项目库建设。对申报的项目,应充分研究和分析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实施条件、主要内容、测算依据、计划安排、风险评估以及预期绩效等;如有必要,可请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介入。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重点和本部门工作计划,结合学校现有各类房屋建筑物、设备设施存量和使用情况,将通过论证的项目进行汇总、分类并纳入专项资金储备项目库。待教育部的三年申报额度下达后,归口管理部门再根据控制额度从项目库中遴选急需资金支持的项目,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进行排序,形成三年项目库方案。

专项资金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项目动态申报机制,滚动充实项目储备,必要时可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年度项目申报。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申报额度,从学校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遴选出急需资金支持的年度项目,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进行排序,形成年度项目方案。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及上报。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汇总的项目申报方案报领导小组进行审议,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由财务处按要求上报教育部。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教育部要求,组织项目评审、检查工作。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报项目申报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情况,接受教育部专家组的现场评审和勘查,并根据评审意见完善、修改申报材料后,由财务处按要求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申报。

第五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十五条 预算批复立项。

教育部下达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后,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下达的各大类项目的年度预算控制数和项目评审结果,细化类内子活动项目预算,明确具体实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制定明细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执行计划,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报财务处立项并执行。

凡经批复立项的项目,由财务处建立专项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一支笔”审批。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与调剂管理。

专项资金项目应当严格论证、精心安排,提高项目预算编制质量,并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预算一经审核通过,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剂。对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剂的,属于在类内子活动项目之间调剂的,应当严格按照校内程序,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报财务处调整执行;属于跨类别调剂或者超出项目评审范围调剂的,应当按照部门预算调整程序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未获批准前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内容和预算。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进度要求。

项目实施部门要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减少当年专项资金结转,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结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要求当年预算、当年完成、当年见效。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原则上要求6月30日和9月30日分别完成当年预算的50%和75%以上,12月20日前完成全部预算的执行。由于特殊情况难以达到上述进度的,要提前一个月向领导小组报告原因并提出加快实施进度的具体措施。

第十八条 预算结转结余管理。

对预计年底无法完工或专项资金无法使用完毕的项目,项目负责人要及时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情况,报归口管理部门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决定是否在规定范围内调剂用于其他项目。按国家规定未使用完的专项资金列入结余的,应如实报送并上缴。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监督检查。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物资设备管理情况,每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重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发现有以下情况者,学校将要求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暂停项目资金使用,并对该部门及其负责人做出严肃处理,经核查确已纠正的,学校可恢复其资金使用,否则将终止项目。情节特别严重者,学校将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一)未按批准的项目预算使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扩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

(二)经审计后认为项目管理不善、有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的。

(三)项目执行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或绩效评价严重低下的。

(四)项目执行缓慢或安排不合理导致结余被上级部门收回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条 预算绩效管理。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在申报项目预算时应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目标,对专项项目设置合理的预期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指标。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结束后,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教育部要求,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指标,组织项目实施部门开展绩效自评,并汇总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和绩效目标自评表等评价结果材料,作为学校预、决算的组成内容和以后年度项目申请、安排的重要依据,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年度末,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按要求将项目支出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和绩效目标自评表等材料,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教育部。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实施监督,对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的行为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原《华中科技大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校财〔2013〕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华中科技大学

201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