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法、公正的房屋征收决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王某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案
【裁判要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通常既涉及众多被征收人的重大财产权益,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对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全面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对于行政机关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规范作出的合法的房屋征收决定,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京04行初414号 [25]
原告王某,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冯迅(原告之婿),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灏,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宝林,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孟丽娜,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朝阳区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迅,被告朝阳区政府副区长李国红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委托代理人王宝林、孟丽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7年2月24日,被告朝阳区政府作出朝政房征字〔2017〕1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征收决定),主要内容为:朝阳区政府决定对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以下简称永安里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永安里东路,南至永安东里小区围墙,西至国泰饭店、北京铁路局、朝阳区教育委员会用地边界,北至建国门外大街(具体范围以规划意见及附图划定的范围为准)。并载明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评估机构、项目签约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在永安东里×号楼×单元×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承租公房,后通过房改售房的方式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第七条均规定了被征收人有提出自己意见的权利。征收部门有依照被征收人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并落实在最终征收相关文件中的义务。2016年5月18日被告征收部门组织听证会,包括原告在内的部分被征收人提出:1958年,被征收人通过置换的方式迁来现居住房屋,事实上已经取得现居住房屋的所有权。在此次征收中,又通过房改置换的方式取得同一处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被征收人应享有相当于两套房屋的补偿。而被告在此次征收中,只按照一套房屋给予原告相应补偿,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诉征收决定违法、无效并予以撤销。
原告王某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1.被诉征收决定,证明原告认为其不合法,故提起行政诉讼;
2.《关于永安里旧城改建项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通知》及附件,证明听证会没有针对参会代表提出的全部意见进行修改,内容程序不合法;
3.购买公有住宅协议书,证明原告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4.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证明原告的诉讼资格;
5.户口本,证明原告1958年1月1日因拆迁迁入涉案房屋,对涉案房屋付出了两倍的价值;
6.关于永安里片区房屋征收过程中的相关意见,证明针对房屋征收原告提出的个人意见。
被告朝阳区政府辩称,永安里项目被列入2013年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任务计划。2013年12月,经征询旧城区改建范围内产权人、公房承租人的改建意愿,大多数产权人、公房承租人同意进行旧城区改建。2014年1月17日,北京市国际商务中心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因项目建设需要,递交了《关于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征收的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经审查,该项目征收要件完备,符合房屋征收条件,朝阳区政府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关于同意将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确认为房屋征收项目的批复》,同意将该项目确认为房屋征收项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以及《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朝阳区征收办)进行了发布暂停公告、组织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完成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等工作。2016年5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区市政市容委)组织召开由产权人、公房承租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会后,朝阳区政府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了征收补偿方案。2016年10月26日,朝阳区征收办按照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组织产权人、公房承租人预签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2016年12月24日,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比例超过85%,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已生效。2017年2月24日,朝阳区政府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住建委)网站上公告。故朝阳区政府作出的被诉征收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朝阳区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朝阳区市政市容委致朝阳区征收办《关于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区民意愿征询结果有关情况的函》(朝政容函〔2014〕1号),证明永安里项目征询结果为产权人、承租人同意率达88.2%;
2.(2013)京正阳内民证字第8818号《公证书》,证明北京市正阳公证处公证永安里项目意愿征询工作共发出《意愿征询函》858张,“同意”票占总人数的88.2%;
3.照片,证明朝阳区征收办对征询意见工作实施监督;
4.北京国际商务中心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关于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征收的申请》,证明该公司申请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永安里项目;
5.朝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区发改委)《关于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投资任务书的批复》(朝发改〔2013〕714号),证明朝阳区发改委同意北京国际商务中心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实施永安里项目;
6.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朝阳分局(以下简称市规委朝阳分局)《关于朝阳区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规划意见的复函》(规朝文〔2013〕116号),证明该分局向北京国际商务中心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复函;
7.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京国土朝预〔2013〕0051号),证明该局同意永安里项目通过用地预审;
8.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项目办)《关于下达2013年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任务的通知》(京重大办〔2013〕95号)及2013年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册,证明永安里项目被列入2013年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改造任务计划;
9.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朝阳区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朝阳区发改委《关于朝阳区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朝阳区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证明永安里项目已纳入朝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10.朝阳区政府《关于同意将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确认为房屋征收项目的批复》(朝政批〔2014〕4号),证明朝阳区政府同意将该项目确认为房屋征收项目;
11.朝阳区发改委《关于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调整投资规模的函》(朝发改〔2015〕531号),证明朝阳区发改委同意永安里项目总投资额增加,其他事项仍按朝发改〔2013〕714号文件执行;
12.市规委朝阳分局《关于朝阳区永安里旧城区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意见的复函》及附件,证明市规委朝阳分局对北京国际商务中心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作出永安里项目有关规划意见的复函;
13.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延期的意见》(京国土朝预〔2015〕0056号),证明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同意《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延期一年。
14.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市规划国土朝预〔2016〕28号)证明市规划国土委同意永安里项目通过用地预审;
15.朝阳区征收办《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暂停办理事项的公告》(京朝房征审〔2014〕32号)、照片,证明朝阳区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公告;
16.朝阳区征收办《关于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规划审批的通知》(京朝房征审〔2014〕33号)、回执,证明朝阳区征收办向市规委朝阳分局送达了暂停通知;
17.朝阳区征收办《关于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通知》(京朝房征审〔2014〕35号)、回执,证明朝阳区征收办向北京工商管理局朝阳分局送达了暂停通知;
18.朝阳区征收办《关于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户籍分户、迁入等事项的通知》(京朝房征审〔2014〕34号)、回执,证明朝阳区征收办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送达了暂停通知;
19.朝阳区征收办《关于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变更权属登记的通知》(京朝房征审〔2014〕36号)、回执,证明朝阳区征收办向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送达了暂停通知;
20.朝阳区征收办《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暂停办理事项延期公告》(京朝房征审〔2015〕20号)、照片,证明朝阳区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延期公告;
21.朝阳区征收办《关于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规划审批延期的通知》(京朝房征审〔2015〕21号)、送达回证,证明朝阳区征收办向市规委朝阳分局送达了延期通知;
22.朝阳区征收办《关于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延期的通知》(京朝房征审〔2015〕23号)、送达回证,证明朝阳区征收办向北京工商管理局朝阳分局送达了延期通知;
23.朝阳区征收办《关于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户籍分户、迁入等事项延期的通知》(京朝房征审〔2015〕22号)、送达回证,证明朝阳区征收办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送达了延期通知;
24.朝阳区征收办《关于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变更权属登记延期的通知》(京朝房征审〔2015〕24号)、送达回证,证明朝阳区征收办向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送达了延期通知;
25.朝阳区征收办《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暂停办理事项再次延期公告》(京朝房征审〔2016〕17号)、照片,证明朝阳区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再次延期公告;
26.朝阳区征收办《关于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规划审批再次延期的通知》(京朝房征审〔2016〕20号),证明朝阳区征收办向市规委朝阳分局作出再次延期通知;
27.朝阳区征收办《关于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再次延期的通知》(京朝房征审〔2016〕18号),证明朝阳区征收办向北京市工商管理局朝阳分局作出再次延期通知;
28.朝阳区征收办《关于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户籍分户、迁入等事项再次延期的通知》(京朝房征审〔2016〕19号),证明朝阳区征收办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作出再次延期通知;
29.朝阳区征收办《关于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变更权属登记再次延期的通知》(京朝房征审〔2016〕21号),证明朝阳区征收办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作出再次延期通知;
30.查询记录,证明证据26—29的相关通知于2016年3月8日进行了送达;
31.朝阳区征收办《关于公开选择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京朝房征审〔2014〕45号),市住建委网页、照片,证明朝阳区征收办作出选择评估机构的通知并在征收范围内及市住建委网站公开发布;
32.朝阳区征收办《关于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京朝房征审〔2014〕51号)、市住建委网页、照片,证明朝阳区征收办作出选定评估机构的通知并在征收范围内及市住建委网站公开发布;
33.《关于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意见结果》,证明选定评估机构经被征收人协商未能形成多数意见;
34.朝阳区征收办《关于公布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住宅房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情况及摇号选定评估机构的通知》(京朝房征审〔2014〕53号)、市住建委网页、照片,证明朝阳区征收办作出选定住宅房屋价格评估机构协商情况及摇号的通知,并在征收范围内及市住建委网站公开发布;
35.(2014)京正阳内民证字第4088号《公证书》(含摇号结果确认意见),证明北京市正阳公证处确认选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开摇号过程及结果真实、有效;(https://www.daowen.com)
36.朝阳区征收办《关于公布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住宅房屋征收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摇号结果的通知》(京朝房征审〔2014〕54号)、市住建委网页、照片,证明朝阳区征收办作出住宅房屋价格评估机构摇号结果的通知,并在征收范围内及市住建委网站公开发布;
37.朝阳区征收办《关于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选定非住宅房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京朝房征审〔2014〕56号)、市住建委网页,证明朝阳区征收办作出非住宅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并在市住建委网站公开发布;
38.《关于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选定非住宅房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意见结果》及附件,证明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出具非住宅房屋价格评估机构协商意见结果,经协商选定北京大地盛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39.朝阳区征收办《关于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工作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果的公告》(京朝房征审〔2014〕66号)、市住建委网页、照片,证明朝阳区征收办作出非住宅房屋选定价格评估机构结果的公告,并在征收范围内及市住建委网站公开发布;
40.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明永安里项目住宅及非住宅房屋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41.朝阳区征收办《通知》(2份)(京朝房征审〔2014〕55号、68号)、照片,证明朝阳区征收办张贴《通知》,通知各位被征收人分别开展住宅、非住宅入户调查登记和实地查勘工作;
42.朝阳区征收办《关于公布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被征收住宅房屋情况调查结果的通知》(京朝房征审〔2016〕44号)、照片,证明朝阳区征收办作出被征收住宅房屋情况调查结果的通知,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43.朝阳区征收办《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研讨会会议纪要》(2份)(京朝房征会〔2014〕12号)、(京朝房征会〔2015〕4号),证明朝阳区征收办分别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44.朝阳区政府《关于同意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批复》(朝政批〔2015〕8号),证明朝阳区政府对朝阳区征收办作出批复,同意朝阳区征收办在拟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45.朝阳区征收办《关于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京朝房征审〔2015〕43号)及附件、市住建委网页、照片,证明朝阳区征收办作出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并在征收范围内及市住建委网站公开发布;
46.(2015)京正阳内民证字第8152、8153号《公证书》,证明北京市正阳公证处对朝阳区征收办收集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进行公证;
47.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关于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收集情况的汇报》,证明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向朝阳区征收办提交意见收集情况的汇报;
48.《关于召开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的公告》,证明朝阳区市政市容委发布公告,通知永安里地区产权人和公房承租人于2016年5月18日组织召开听证会;
49.永安里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记录、照片,证明2016年5月18日召开听证会的会议记录以及现场照片;
50.朝阳区征收办《关于再次上报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请示》(京朝房征审〔2016〕73号)及附件,证明朝阳区征收办向朝阳区政府报送再次上报征收补偿方案的请示;
5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第19号)证明朝阳区政府召开区长办公会议,原则同意永安里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52.《朝阳区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补偿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证明朝阳区征收办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53.朝阳区征收办《关于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通知》(京朝房征审〔2016〕115号)及附件、市住建委网页、照片,证明朝阳区征收办作出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通知,签约期限自2016年10月26日起,期限不超过6个月。生效比例为85%,同时将《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意见的通告》、《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作为附件;
54.朝阳区财政局《银行账户确认书》(朝财综银〔2012〕308000号)、收款凭证,证明房屋征收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
55.北京国际商务中心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关于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资金及房源情况的说明》(CBD国际〔2017〕2号),证明永安里项目补偿资金及产权调换房源情况;
56.照片,证明2016年12月24日永安里项目签约率达到生效比例85%;
57.《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1号)及会议材料,证明2017年2月20日朝阳区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同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为会议材料;
58.《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朝政房征字〔2017〕1号)、市住建委网页、照片,证明2017年2月24日朝阳区政府作出被诉征收决定;
59.朝阳区征收办《关于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被征收住宅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的公示》(京朝房征审〔2017〕18号)及照片、《关于对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被征收住宅房屋分户复核评估结果公示的通知》(京朝房征审〔2017〕31号)及照片、专家咨询意见书,证明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复核以及专家咨询意见。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朝阳区政府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意见:认可被告朝阳区政府具有作出被诉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对证据1的合法性不予认可,认为改建征询中缺少编制计划;对证据2-24、31—49、5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持异议;对证据25—30的合法性不予认可,认为两次延长暂停期限没有法律依据;对证据50—55、57—59的合法性不予认可,认为征收补偿方案没有根据听证会代表提出的全部意见进行修改;
被告朝阳区政府对原告提交证据1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被诉征收决定是被诉行为,不应作为证据;对证据2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征收补偿方案已经根据听证会的情况进行了修改;对证据3、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持异议;对证据5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涉诉房屋是1958年拆迁对原告进行的居住安置,并没有产权政策;对证据6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不是证明征收行为违法的证据。
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6是一份个人意见,与本案的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王某和被告朝阳区政府提交的其他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内容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合法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无争议之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3年9月24日,市重大项目办下发《关于下达2013年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任务的通知》,主要内容为,“经北京市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指挥部批准,将108个项目列为2013年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改造任务计划。根据北京市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指挥部工作部署,由市重大项目办将2013年改造任务计划汇编成册”,永安里项目被编入《北京市2013年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册》。朝阳区发改委将永安里项目列入《关于朝阳区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013年12月11日至12月30日,朝阳区市政市容委会同相关单位对永安里旧城区改建范围内的产权人、公房承租人进行了意愿征询,同意改建率为88.2%。
2014年1月10日,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批准《关于朝阳区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及朝阳区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014年1月17日,北京国际商务中心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向朝阳区征收办提交《关于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征收的申请》,并附有《关于朝阳区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朝阳区发改委作出的朝发改〔2013〕714号《关于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投资任务书的批复》、市规委朝阳分局作出的规朝文〔2013〕116号《关于朝阳区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规划意见的复函》、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京国土朝预〔2013〕0051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市重大项目办作出的京重大办〔2013〕95号《关于下达2013年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任务的通知》、《2013年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册》和《关于朝阳区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014年3月14日,朝阳区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将该项目确认为房屋征收项目。
2014年3月19日,朝阳区征收办作出京朝房征审〔2014〕32号《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暂停办理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暂停公告》),并予以发布,告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在项目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2015年3月19日,朝阳区征收办作出京朝房征审〔2015〕20号《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暂停办理事项延期公告》,并予以发布,告知在京朝房征审〔2014〕32号《暂停公告》规定的暂停期限内,永安里项目征收工作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需要延长暂停期限,根据《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第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对《暂停公告》予以延期,延长期限为1年。2016年3月4日,朝阳区征收办作出京朝房征审〔2016〕17号《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暂停办理事项再次延期公告》,并予以发布,告知需要对《暂停公告》再次延期,延长期限为1年。
2014年3月24日,朝阳区征收办发布京朝房征审〔2014〕45号《关于公开选择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主要写明了项目基本情况、评估机构确定程序、评估机构应具备的条件、评估机构报名方式和时间安排等内容。2014年4月16日,朝阳区征收办发布京朝房征审〔2014〕51号《关于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2014年4月23日,朝阳区征收办作出京朝房征审〔2014〕53号《关于公布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住宅房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情况及摇号选定评估机构的通知》,告知因住宅房屋评估机构经被征收人协商未能形成多数意见,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将组织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代表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选定5家评估机构承担该项目住宅房屋评估工作。2014年5月5日,朝阳区征收办作出〔2014〕54号《关于公布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住宅房屋征收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摇号结果的通知》,公布经公开摇号最终确定北京北方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评估机构承担该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评估工作。2014年5月6日和同年5月23日,朝阳区征收办分别作出京朝房征审〔2014〕56号《关于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选定非住宅房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和京朝房征审〔2014〕66号《关于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工作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果的公告》,公布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经协商,选定北京大地盛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永安里项目非住宅房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上通知、公告以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均在市住建委的网站予以公告并在拆迁范围内张贴公示。2014年5月5日和同年5月26日,朝阳区征收办作出通知,分别委托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和评估机构对永安里项目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开展入户调查登记和实地查勘工作,并于2016年5月5日公示住宅房屋情况调查结果。
2015年8月22日,被告朝阳区政府经研究,批复同意了朝阳区征收办制定的《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和《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2015年10月8日,朝阳区征收办发布了京朝房征审〔2015〕43号《关于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并在市住建委的网站以及本项目范围内予以公告和张贴,征求意见期限自2015年10月9日至2015年11月7日。2016年5月18日,朝阳区市政市容委组织召开永安里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朝阳区征收办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听证会结果对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于同年7月27日向朝阳区政府提交京朝房征审〔2016〕73号《关于再次上报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请示》,2016年8月4日朝阳区政府经会议讨论原则同意该征收补偿方案。
2016年10月12日,朝阳区征收办作出《朝阳区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补偿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以下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16年10月18日,朝阳区征收办作出京朝房征审〔2016〕115号《关于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通知》,内容为:永安里项目将启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工作,签约期限自2016年10月26日起,期限不超过6个月;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达到本次房屋征收生效比例(85%)时,征收工作终止。该通知在市住建委的网站以及本项目范围内予以公告和张贴。银行本转业务回单显示,2016年10月14日,北京国际商务中心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向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在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国贸支行设立账号为××××的专用账户分别转账人民币十二亿五千三百万元和人民币九亿零二百九十四万六千五百元,用于房屋征收和补偿。2017年2月20日,朝阳区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同意朝阳区征收办提交的《关于请区政府对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请示》,该请示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17年2月24日,朝阳区政府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市住建委的网站予以公告。原告对被诉征收决定不服,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该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据此,朝阳区政府具有作出本案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属于公共利益需要,可以进行房屋征收。为深入推进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实现人民生活改善、城市环境改善、安全隐患消除的发展目标,按照本市关于加快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的工作要求,市住建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制定《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作为指导全市实施旧城区改建范围房屋征收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该意见第二条规定,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市实施旧城区改建范围的房屋征收项目。旧城区改建具体包括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平房区院落修缮、危旧房改造(不含解危排险等紧急情况)、城中村边角地环境整治等项目。本案中,永安里项目被列为2013年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改造任务计划,可以实施房屋行政征收。
根据《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旧城区改建计划确定后,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或指定相关单位征询拟改建范围内产权人、公房承租人的改建意愿。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征询意见过程实施监督,大多数产权人、公房承租人同意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拟征收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本案中,经征询拟改建范围内产权人、公房承租人意愿,同意率为88.2%,达到“大多数同意”的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征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等文件。《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第四条第(四)项规定,通过征询的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各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各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加快推进。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投资任务书作为项目批准文件、规划部门出具项目规划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项目土地预审意见。本案中,改建项目已纳入朝阳区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设单位提交了房屋征收申请及投资任务书、规划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等实施征收的前置审批文件,具备征收要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暂停公告后,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根据多数被征收人意见确定;若无法形成多数意见,则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本案中,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住宅房屋评估机构,未能形成多数意见,后经过公开摇号,最终确定北京北方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国盛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龙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港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北京百成首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5家评估机构作为该项目住宅房屋价格评估机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经协商,选定北京大地盛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非住宅房屋价格评估机构,选择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第六条和《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产权人、公房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本案中,朝阳区征收办在永安里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对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开展集中入户调查和实地查勘工作,并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调查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组织产权人、公房承租人预签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具体比例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不超过6个月。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未达到生效比例的,征收工作终止。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和提供房源。本案中,朝阳区征收办组织拟征收范围内产权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比例为85%,在预签协议期间,共有占总数86.94%的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符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并认真落实各项防范、化解、处置措施。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明确征收项目补偿资金的总额和产权调换房源。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设立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确保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本案中,朝阳区征收办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国贸支行回单凭证显示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被诉征收决定经朝阳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履行上述程序后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范围、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九)项规定,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本案中,朝阳区政府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后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载明了征收范围、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中,原告王某认为被诉征收决定主要存在以下违法之处:一、征收补偿方案没有根据听证会中各位代表提出的全部意见进行修改;二、朝阳区征收办针对永安里项目发布暂停公告并进行两次延期;三、朝阳区政府在启动永安里项目前没有进行充分的调研。
关于补偿方案的修改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第七条、《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七)项规定,区县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区县财政、发展改革、监察、审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征收范围内产权人、公房承租人有意见的,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或者公房承租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房屋征收部门。多数产权人、公房承租人不同意征收补偿方案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产权人、公房承租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本案中,朝阳区政府经研究同意永安里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后,朝阳区征收办发布了《关于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并予以公示,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决定组织召开产权人、公房承租人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会结果对补偿方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再次上报后获朝阳区政府同意。方案征询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关于暂停公告的发布问题,《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征收要件以及房屋征收申请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启动房屋征收工作,在收到区县人民政府确认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公告,告知产权人、公房承租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暂停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15日在征收范围内及时发布延期公告,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本案中,朝阳区征收办收到朝阳区政府确认意见后,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公告,因在暂停期限内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予以两次延期,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延期公告。原告对被告延长暂停期限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但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因此受到侵害,被诉征收决定亦不足以被认定为违法。
关于旧城区改建的可行性调查问题,《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区县人民政府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旧城区房屋破损程度和改建难易程度进行调查,编制辖区内旧城区改建计划,并将编制完成的旧城区改建计划上报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联合审查。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召集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财政等部门对各区县汇总的旧城区改建计划进行可行性、公益性联合审查。公益性认定以改善民生、优化环境为原则,不以改建后的规划用途为条件。审查通过后,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向各区县人民政府下达旧城区改建计划。本案中,永安里项目经北京市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指挥部批准,被列为2013年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改造任务计划,并被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编入《北京市2013年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册》,并已纳入朝阳区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计划和计划审查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原告请求确认被诉征收决定违法、无效并予以撤销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良刚
审 判 员 孙永欣
审 判 员 程 娜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孙嘉琳
书 记 员 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