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39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董金甲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村民认为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认定村民委员会未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应当责令依法公开。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京04行初326号 [27]

原告董金甲,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代理人董金乙(原告之弟),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崔志成,区长。(https://www.daowen.com)

委托代理人张慧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凤成,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金甲因认为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兴区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后,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告大兴区政府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董金甲的委托代理人董金乙,被告大兴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慧文、张凤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金甲诉称,2016年3月,被告大兴区政府授权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实施狼垡地区纳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入市试点项目。原告董金甲为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二村(以下简称狼垡二村)村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要求狼垡二村村民委员会公开:1.村民代表同意入市地块的签字;2.入市地块机耕地转换成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政府批准文件;3.入市地块的土地性质;4.入市地块管理权转移给北京兴业利民公司村民代表的签字;5.入市地块腾退及销售账目明细。狼垡二村村民委员会未予公开。原告董金甲于2017年1月1日向被告大兴区政府递交了《责令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二村村委会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书》,被告大兴区政府于2017年1月3日接到申请,至今未予答复。由于被告大兴区政府的不作为,使得狼垡二村村民委员会的错误没有得到改正,村务没有依法向原告董金甲公开,使其没有得到相应的答复,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大兴区政府对原告董金甲2017年1月3日提交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董金甲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责令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二村村委会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书》;2.圆通速递(详情单)及查询单;证据1—2证明原告董金甲向被告大兴区政府申请村务公开,被告大兴区政府未予公开。

被告大兴区政府辩称,被告大兴区政府在收到原告董金甲递交的《责令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二村村委会履责法定义务申请书》后,责令有关部门对原告董金甲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及时向原告董金甲进行了回复,并且亦已责令狼垡二村村民委员会对原告董金甲来信中要求村务公开实际存有的进行公开,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原告董金甲以被告大兴区政府不作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董金甲的诉讼请求。

被告大兴区政府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责令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二村村委会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书》及圆通速递(详情单),证明原告董金甲申请被告大兴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主要内容;2.《关于董金甲来信的回复》及顺丰速运查询单,证明被告大兴区政府收到原告董金甲的申请后,已将其申请内容的查证情况及处理意见向原告董金甲进行了回复,而且董金甲已收到该回复,被告大兴区政府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3.《关于黄村镇狼垡二村村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务公开的通知》、顺丰速运单及查询单,证明被告大兴区政府已责令狼垡二村村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原告董金甲来信中要求公开的村务中实际存有的进行公开,狼垡二村村民委员会已收到该通知,被告大兴区政府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作如下确认:原告董金甲及被告大兴区政府提交的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日,原告董金甲向被告大兴区政府邮寄了《责令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二村村委会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书》,请求被告大兴区政府履行行政职责,依法责令狼垡二村村民委员会依法实行村务公开,公开:1.村民代表同意入市地块的签字;2.入市地块机耕地转换成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政府批准文件;3.入市地块的土地性质;4.入市地块管理权转移给北京兴业利民公司村民代表的签字;5.入市地块腾退及销售账目明细。2017年2月28日,被告大兴区政府作出《关于董金甲来信的回复》,答复其:经调查核实,关于狼垡地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加入北京兴业利民置业有限公司实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统筹入市交易的决议,狼垡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严格按照民主程序召开了会议,通过了相关决议,通报了相关工作。但未在村务公开栏中对上述内容进行公开。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大兴区政府将责令狼垡二村村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原告董金甲要求公开的村务内容中实际存有的进行公开。原告董金甲于2017年3月1日收到该回复。2017年3月6日,被告大兴区政府作出《关于黄村镇狼垡二村村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务公开的通知》,责令狼垡二村村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对原告董金甲来信中要求村务公开内容中实际存有的进行公开。2017年3月9日,狼垡二村村民委员会收到该通知。同日,原告董金甲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本案原告董金甲作为狼垡二村村民,有权向县级人民政府反映该村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问题。被告大兴区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对村民反映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布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确认村民委员会存在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情况下责令其公开的职责。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村民反映村民委员会不及时进行村务公开后,应对村民委员会是否存在不及时公开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其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本案中,原告董金甲向被告大兴区政府提交了责令履责申请,要求被告大兴区政府履行责令狼垡二村村民委员会公开其提出的五项村务公开申请的职责,被告大兴区政府收到该申请后应对其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村务公开事项、狼垡二村村委会是否对原告董金甲申请的村务公开事项及时公开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其调查的情况作出处理。本案被告大兴区政府在收到原告董金甲提交的村务公开申请后,经调查核实,认为狼垡二村村民委员会未公开原告董金甲申请公开的村务内容,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关于董金甲来信的回复》,答复董金甲将责令狼垡二村村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其要求村务公开内容中实际存有的进行公开,并于2017年3月6日作出《关于黄村镇狼垡二村村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务公开的通知》,责令狼垡二村村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对董金甲要求村务公开内容中实际存有的进行公开。原告董金甲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时,狼垡二村村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履责期限尚未到期,被告大兴区政府已经尽到了调查核实并责令公开的职责,不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董金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董金甲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程 娜

审 判 员  张 岩

人民陪审员  郭 羽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秦 爽

书 记 员  张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