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正当程序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予撤销

57 未履行正当程序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予撤销

——赵某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撤销行政补偿决定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裁判要旨】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应当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应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申请复核的权利。行政机关依据未经合法送达的评估报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6)京04行初69号[56]

原告暨第三人南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少峰,区长。

委托代理人周梓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主,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蔡奇,代理市长。

委托代理人郝一蔚,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闫洪烨,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第三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郭月,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国英,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展览路房管所干部。

委托代理人胡烁,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展览路房管所干部。

第三人南某,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赵某不服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城区政府)作出的西政房征补字(2014)第12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征补决定》)及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京市政府)作出的京政复字〔2015〕5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向被告西城区政府、北京市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南某、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西城区房管中心)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本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暨第三人南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被告西城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周梓岩,被告北京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闫洪烨,第三人西城区房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孙国英、胡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西城区政府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征补决定》,主要内容为:西城区政府因西城区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建设需要房屋征收,该项目立项主体是北京天恒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西城区政府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了西政房征字〔2014〕第1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旧城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于2013年12月16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屋征收范围如下:北至车公庄大街,南至百万庄南街,东至百万庄居住区,西至三里河路。具体门牌号为百万庄南里1—9号楼、甲9号、南里地科院西平房6号、南里2号楼平房1—4号、南里4号楼南侧住总宿舍平房、黄瓜园平房1、2号;三里河路36号楼、三里河路甲36号楼;百万庄北里1—13号楼、甲9号、甲10号;车公庄大街18号、20号楼,签约期为2014年1月17日至2014年2月16日。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北里×楼×门×号系被征收人西城区房管中心直管公房,现场房屋1间,建筑面积23.73平方米,承租人赵某。现场户籍1户5人,即户主南某、之子赵某威、之子赵某龙、之父亲南永某、之母亲王玉某。经北京盛华翔伦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华翔伦评估公司)评估,该处房屋评估价值为1330031元,其中房屋重置成新评估价款为14367元,评估报告已送达。被征收人及赵某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西城区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并参照京建法〔2012〕19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之规定,决定如下:一、给付西城区房管中心房屋重置成新价款14367元。二、赵某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1.选择房屋安置,自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旧城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回购一居室一套,同时领取其他各项补助费用。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予以货币补偿。2.选择货币补偿,给付赵某被征收房屋扣除重置成新价款后的补偿价值1315664元,其他各项补助费按《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旧城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三、西城区房管中心及赵某、南某一家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搬迁,将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北里×楼×门×号房屋腾空,交西城区政府拆除,未经登记的建筑一并拆除。赵某、南某一家应搬至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百合路×号院×楼×单元×号二居室一套、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百合路×号院×楼×单元×号二居室一套内临时周转。

原告赵某不服西城区政府作出的《征补决定》,向被告北京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北京市政府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复议决定》,认定西城区政府作出的《征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维持西城区政府作出的《征补决定》。

原告赵某诉称:1.西城区政府所作《征补决定》记载的内容不真实,引用了其他内容不合法材料中的结论;北京市政府所作《复议决定》审理的内容不完整不真实。2.西城区政府所作《征收决定》和《征补决定》均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3.西城区政府所作《征收决定》并不具备法定要件,导致其作出的《征补决定》不合法。4.西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申请和审批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旧城改建房屋征收项目过程中集体行政违法,导致该项目审批不具有合法性,该项目实施中对原告作出的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亦不具有合法性。5.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从启动到征收,一次次剥夺了居民的权利,一层层克扣了居民的利益。6.北京市政府所作《复议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剥夺了复议申请人的权利。7.《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恢复审理通知书》剥夺了复议申请人及行政复议第三人的权利。综上,西城区政府所作《征收决定》违法,根据该《征收决定》对原告作出的《征补决定》违法,请求撤销西城区政府所作《征补决定》和北京市政府所作《复议决定》,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赵某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西城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

2.西城区政府作出的《征补决定》;

3.《听证申请书一(可行性报告)》;

4.《听证申请书二(棚改立项)》;

5.《听证申请书三(安置房源价格)》;

6.京政复字〔2015〕5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7.京政复字〔2015〕5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恢复审理通知书》;

8.西城区政府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

9.西城区政府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目录;

10.赵某针对西城区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所提交的书面材料;

11.北京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

12.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第18号-答《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

13.盛房征估字〔2013〕第055号-1-1-09-1《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评估报告》;

14.赵某提交的《复议申请评估报告》;

15.北京盛华翔伦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赵某提出复核申请评估的回复》;

16.盛房征估字〔2013〕第055号-1-1-09-2《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评估报告》;

17.“盛房征估字〔2013〕第055号-1-1-09-2分户报告”的《送达回执》;

18.《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百万庄北区、南区居民住房改善项目用地规划的函》;

19.《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规划意见的函》;

20.《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西城分局关于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规划意见的函》;

21.《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核准的批复》;

22.《关于西城区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立项核准的请示》;

23.《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4.西发改(2015)第11号-回《登记回执》;

25.西发改(2015)第2号-征《政府信息征求第三方意见书》;

26.西发改(2015)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

27.西城发改委(2015)第14号-回《登记回执》;

28.西发改(2015)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

29.西政法复〔2015〕第130号《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30.西政法复〔2015〕第1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31.西发改(2015)第17号-回《登记回执》;

32.西政法复〔2015〕第131号《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33.西政法复〔2015〕第1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34.西建文〔2013〕104号《北京市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确认百万庄北里住房改善项目实施单位的请示》;

35.西政函〔2013〕139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实施单位的批复》;

36.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2015)第30号-回《登记回执》;

37.北京市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

38.《关于研究百万庄棚户区改造项目等工作的会议纪要》;

39.《异议意见书》;

40.《关于西城区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B地块划拨公示的答复意见》;

41.京国土西预〔2013〕18号《关于北京天恒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西城区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2.《关于北京西城区百万庄居民住房改善项目用地预审的请示》;

43.《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册》;

44.京重大办〔2013〕95号《关于下达2013年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任务的通知》;

4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份;

46.《关于〈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有关信息》;

47.2015年9月17日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北京市人民政府重大项目建设指挥办公室)》;

48.京政复字〔2015〕77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49.《市重大项目办关于西城区百万庄北里项目有关信息回复》;

50.西重大办(2015)第2号-回《登记回执》;

51.西重大办(2015)第3号-回《登记回执》;

52.西重大办(2015)第4号-回《登记回执》;

53.2015年7月9日的《答复书》;

54.2015年9月17日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西城区人民政府重大项目建设指挥办公室)》;

55.京政复字〔2015〕77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56.《集体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57.《关于百万庄北区、南区居民住房改善项目信息》;

58.《关于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现状房屋实施房屋征收的申请》;

59.《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60.《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旧城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61.《购买征收范围内公有住宅协议书》;

62.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第90号-回《登记回执》;

63.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第99号-答《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

64.《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工程旧城改建房屋征收项目评估委托合同》3份;

65.《关于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旧城改建房屋征收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结果的公告》;

66.《关于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进行旧城改建房屋征收预签协议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67.《居住证明》;

68.《关于百万庄北里拆迁征收过程中,工作人员暗箱操作,违规签约的申诉》;

69.《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70.信封照片2张;

7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受理告知单》;

72.西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2015)第43号-回《登记回执》;

73.西房征字〔2015〕第12号-延期《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74.西房征字〔2015〕第19号-征询《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75.西房征字〔2015〕第43号-非本《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76.西房征字〔2015〕第83号-不予《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77.西房征字〔2015〕第39号-延期《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78.西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2015)第95号-回《登记回执》;

79.西房征字〔2015〕第95号-答复《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80.西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2015)第96号-回《登记回执》;

81.西房征字〔2015〕第96号-答复《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82.西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2015)第97号-回《登记回执》;

83.西房征字〔2015〕第97号-答复《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84.西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2015)第98号-回《登记回执》;

85.西房征字〔2015〕第98号-答复《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86.西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2015)第100号-回《登记回执》;

87.西房征字〔2015〕第100号-答复《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88.西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2015)第101号-回《登记回执》;

89.西房征字〔2015〕第101号-答复《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90.《百万庄居民住房改善意向调查表》;

91.《西城区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指挥部分组情况及联系方式》;

92.《协商谈话记录》3份;

93.《谈话记录》2份;

9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书》;

95.《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会签审批表》;

96.《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会签审批表》;

97.《伤情诊断证明信》与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诊断证明;

98.医疗费票据;

99.《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

100.《准考证》;(https://www.daowen.com)

101.北京晚报刊载的《把老百姓的托付当大事办》的文章;

102.《北京市公安局立案公开工作权利义务告知书》;

103.《受案回执》;

104.京公西(展)不罚决字〔2015〕00000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105.京公西(展)不罚决字〔2015〕00000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106.京公西(展)不罚决字〔2015〕00000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107.京公西(展)不罚决字〔2015〕00000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108.京公西(展)不罚决字〔2015〕00000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109.京公西(展)不罚决字〔2015〕000006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110.京公西(展)不罚决字〔2015〕00000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111.西政法复〔2015〕第289号《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112.西政法复〔2015〕第290号《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113.西政法复〔2015〕第291号《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114.西政法复〔2015〕第292号《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115.西政法复〔2015〕第293号《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116.西政法复〔2015〕第294号《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117.西政法复〔2015〕第295号《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118.记载有“派出所 8月3日”等字样的手写材料;

119.照片与录像;

120.“局长信箱为您服务”的截图;

121.国内挂号信函收据;

122.《被暴力非法拘押调查内容答复申请书》;

123.西城公安分局(2015)第2692号-回《登记回执》、西公(2015)第15号-延《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限告知书》和西公(2015)第254号-答复告《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

124.西政法复〔2015〕第298号《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125.题为《北京23万户今年棚改 统一补偿标准》的文章;

126.题为《中心城拆迁户均成本300万》的文章;

127. EMS单据;

128.《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129.《北京市公共汽车公司同期车祸致瘫伤员的安排对比》;

130.《北京市公安局交通五中队解案书》;

131.《关于海淀法院宣布“八点”加夜班护理协商解决的决定》;

132.《关于黄佩某车祸出院后的协商决定(抄自海淀法院底档)》;

133.《关于黄佩某车祸判决书(抄自海淀法院底档)》;

134.吴炳某致马某的函;

135.张甫某致马某的函;

136.(72)军申字第3号裁定书;

137.(72)军申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

138.劳动保险问题解答;

139.(1988)中民字第1107号民事调解书;

140.孙云某、贾淑某、李甲、杨某、李乙、张德某分别出具的证明材料;

141.北京市宣武区教育委员会致黄佩某的函2份;

142.黄佩某致“李区长、董部长”的函;

143.“北京市教育局人事处”致黄佩某的函;

144.黄佩某致“陶局长”的函;

145.黄佩某致“市总工会劳保部负责同志”的函;

146.北京一四六中学出具的《黄佩某因车祸受伤后误工工资损失情况》;

147.黄佩某的退休证;

148.北京市宣武区教育局于1985年11月25日致“区信访办公室”的函;

149.《北京市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18问》;

150.黄佩某的残疾人证复印件;

151.黄佩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152.黄佩某的《北京市死亡医学证明书》;

153.题为《上下班出车祸算工伤》的文章;

154.(1996)海民初字第2259号民事裁定书;

155.(1996)一中民终字第1311号民事裁定书;

15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14日作出的《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157.京一分检民申字(2012)第0194号《民事检察不立案通知书》;

158.京一分检民申字(2012)第0194号《民事案件协助调查通知》;

159.黄佩某致“区委、区政府各位领导”的函;

160.《关于长达四十三年的工伤错案未能得到公正解决的申诉》;

161.《关于长达四十七年的车祸致残民事赔偿与工伤待遇处理错案长期未能得到公正解决的申诉》;

162.黄佩某致“北京市教工委书记、市教委主任、市教育局领导”的函;

163.《申诉书》;

164.《民事申诉书》;

165.2015年11月23日的《行政起诉状》;

166.《证明信》。

被告西城区政府及被告北京市政府辩称,本案被诉的《征补决定》和《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西城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征收决定》及公示材料;

2.《北京市西城区关于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旧城改建房屋征收项目公开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的报名通知》及公告的网站截图和照片;

3.《关于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旧城改建房屋征收项目公开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相关事宜的通知》及公告的网站截图和照片;

4.《关于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工程旧城改建房屋征收项目公开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结果及投票相关事宜的通知》及公告的网站截图和照片;

5.《关于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工程旧城改建房屋征收项目公开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投票结果及摇号相关事宜的通知》及公告的网站截图和照片;

6.《关于百万庄北里住房改善项目公开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果的公告》及公告的网站截图和照片;

7.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出具的(2013)京国立内证字第11759号公证书;

8.《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旧城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公告的网站截图和照片;

9.(2014)二中行初字第590号行政判决书和(2014)高行终字第3183号行政判决书;

10.北京盛华翔伦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证照和资质证书;

11.《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12.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及结婚证;

13.盛房征估字〔2013〕第055号-1-1-09-1《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附表《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旧城改建房屋征收评估结果通知单》及《评估报告送达回执》;

14.盛房征估字〔2013〕第055号-1-1-09-2《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附表《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旧城改建房屋征收评估结果通知单》及《评估报告送达回执》;

15.《协商谈话记录》3份;

16.《谈话笔录》2份;

17.《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书》;

18.《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会签审批表》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会签审批表》;

19.《关于天恒乐活城项目部分房源用于西城区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裁决房有关情况的说明》及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20.《征补决定》及公示的照片;

21.《房屋征收文件送达回执》4份;

22.《复议决定》。

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

1.《行政复议申请书》及信封;

2.《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3.《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

4.《北京同城速递业务详情单》;

5.《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及送达凭证;

6.《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送达凭证;

7.《行政复议恢复审理通知书》、《复议决定》及送达凭证。

第三人西城区房管中心述称,其同意被告西城区政府的答辩意见。第三人西城区房管中心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第三人南某述称,其同意原告赵某的起诉意见。第三人南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被告西城区政府提供的证据15系3份《协商谈话记录》,该3份书面记录上“谈话人”一栏空白,无从确定谈话人的身份,不符合笔录类证据材料的形式要件,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被告西城区政府提供的其他证据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采纳。被告北京市政府提交的证据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采纳。原告赵某提交的部分证据与被告西城区政府和被告北京市政府提交的部分证据一致,本院对该部分证据的认证意见与上述认证意见相同。当然,原告赵某提交该部分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而被告西城区政府和被告北京市政府提交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至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系本案合法性审查的对象,在此不予评判。原告赵某提交的证据3、4、5系其在申请行政复议过程中提交的听证申请材料,与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具有关联性,且被告对该3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未提出异议,本院对该3份证据予以采信。原告赵某提交的其他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根据上述合法有效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相关陈述,查明如下事实:

被告西城区政府为进行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工程建设,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征收决定》,决定对“北至车公庄大街,南至百万庄南街,东至百万庄居住区,西至三里河路”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该决定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对该《征收决定》,杨甲曾于2014年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征收决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二中行初字第590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杨甲要求撤销该《征收决定》的诉讼请求。杨甲不服该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征收决定》合法有据,一审判决正确,故作出(2014)高行终字第318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2014)二中行初字第590号行政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西城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13年10月16日发布《北京市西城区关于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旧城改建房屋征收项目公开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的报名通知》。2013年10月22日,西城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布《关于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旧城改建房屋征收项目公开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相关事宜的通知》。由于未能通过协商方式选定评估机构,2013年10月25日,西城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布《关于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工程旧城改建房屋征收项目公开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结果及投票相关事宜的通知》,决定通过投票方式选定评估机构。由于未能通过投票方式选定评估机构,2013年10月28日,西城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布《关于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工程旧城改建房屋征收项目公开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投票结果及摇号相关事宜的通知》,通知被征收人代表参加公开摇号选定评估机构。2013年10月30日,西城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布《关于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公开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果的公告》,公告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由盛华翔伦评估公司等3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涉案项目评估工作。盛华翔伦评估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一级。

本案涉及的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北里×楼×门×号房屋系第三人西城区房管中心的直管公房,由原告赵某承租。据《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记载,该房屋的“总使用面积为17.8平方米,其中居室1间13.4平方米”。该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该址户籍状况为1户5人,户主为原告赵某的妻子南某。原告赵某的户籍不在该房屋内。2014年2月20日,盛华翔伦评估公司就涉案房屋出具盛房征估字〔2013〕第055号-1-1-09-1《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及附表《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旧城改建房屋征收评估结果通知单》,并于2014年3月20日送达第三人西城区房管中心。2014年2月20日,盛华翔伦评估公司就涉案房屋出具盛房征估字〔2013〕第055号-1-1-09-2《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及附表《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旧城改建房屋征收评估结果通知单》。上述两份《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均记载: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23.73平方米,用途为住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为西城区房管中心,公房承租人为赵某,价值时点为2014年1月17日;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评估价款总额为1330031元,其中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评估价款为14367元,被征收房屋扣除重置成新价款后的补偿价值为1315664元。据被告西城区政府提交的《评估报告送达回执》记载,上述盛房征估字〔2013〕第055号-1-1-09-2《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已于2014年3月24日向原告赵某送达,送达地点为西城区百万庄北里×号楼×单元×号。但该《评估报告送达回执》“受送达人(签字)”一栏为空白。在庭审中,原告赵某对该《评估报告送达回执》提出异议,称其未收到盛房征估字〔2013〕第055号-1-1-09-2《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另据被告西城区政府提交的《谈话笔录》记载,西城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先后于2014年6月12日和同年10月28日组织谈话,赵某在第一次谈话过程中明确表示其未收到盛房征估字〔2013〕第055号-1-1-09-2《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在第二次谈话过程中表示其收到了评估报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赵某对该两份《谈话笔录》记载的内容不予认可。

2015年1月4日,西城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向西城区政府提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书》。2015年3月27日,西城区政府作出《征补决定》并向赵某送达。2015年3月29日,西城区政府将《征补决定》送达西城区房管中心。

原告赵某因不服《征补决定》,于2015年5月28日向被告北京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征补决定》并责令西城区政府重新作出决定。2015年6月,赵某提交听证申请书。在行政复议期间,北京市政府认为,被申请人西城区政府仅向西城区房管中心和赵某送达了《征补决定》,而未向南某送达《征补决定》,该《征补决定》未生效,而案件审理需以《征补决定》生效为前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决定自2015年7月22日起中止行政复议,待《征补决定》生效后恢复审理。2015年9月8日,北京市政府作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通知西城区房管中心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2015年9月10日,北京市政府作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通知南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2015年11月25日,北京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恢复审理通知书》,决定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2015年11月26日,北京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据此,被告西城区政府具有作出被诉《征补决定》的法定职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决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据此,北京市政府制定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该意见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暂停公告后,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根据多数被征收人意见确定;若无法形成多数意见,则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上述规定制定了更为详细的《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作为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工作的适用依据。本案中,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选定了评估机构,选定结果亦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本案中,被告西城区政府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盛华翔伦评估公司对原告赵某承租的涉案被征收房屋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盛房征估字〔2013〕第055号-1-1-09-2《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评估报告》,被告西城区政府在诉讼中亦主张该评估报告已在其作出被诉《征补决定》之前送达原告赵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西城区政府应当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该评估报告送达原告赵某的事实。为证明该事实,被告西城区政府提交了相应的《评估报告送达回执》作为证据,但该《评估报告送达回执》“受送达人(签字)”一栏为空白,且原告赵某在诉讼中对该《评估报告送达回执》提出异议,称其未收到盛房征估字〔2013〕第055号-1-1-09-2《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同时,据被告西城区政府提交的《谈话笔录》记载,在西城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组织谈话过程中,赵某亦曾表示其未收到盛房征估字〔2013〕第055号-1-1-09-2《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基于上述情况,被告西城区政府在作出被诉《征补决定》之前理应对涉案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是否已实际送达赵某以及赵某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核评估等情况予以核实。被告西城区政府未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即认定评估报告已送达赵某并将评估报告作为作出《征补决定》的依据,尚缺乏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持,对该《征补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本案中,因对西城区政府作出的《征补决定》依法应予撤销,故对北京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亦应一并予以撤销。

综上,对于原告赵某提出的要求撤销西城区政府所作《征补决定》和北京市政府所作《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于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西政房征补字(2014)第12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撤销北京市人民政府于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京政复字〔2015〕5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良刚

审 判 员  张立鹏

审 判 员  张 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苏美夏

书 记 员  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