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决定书(公诉案件用)
×××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决定书
(公诉案件用)
(××××)……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等情况,现羁押处所)。
本院××××年××月××日收到×××人民检察院×检×诉[ ]××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写明决定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人民检察院×检×诉[ ]××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
(院印)
××××年××月××日
【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第(四)、(五)项规定制订,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决定不予受理时使用。
二、本决定书为拟制式。正文部分,应当写明经审查后决定不予受理的理由,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二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当不予受理的。并且应当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作为决定的依据。
三、决定书正本只送达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1月26日)(https://www.daowen.com)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同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三)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但是,对人民检察院按照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的,应当依照本解释第二十四章的规定作出处理;
(四)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以内补送;
(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六)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完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