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2026年02月05日
50.罚款决定书
(刑事案件用)
×××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书
(刑事案件用)
(××××)……刑……号
被罚款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本院在审判……(写明当事人姓名和案由)一案过程中,……(写明被罚款人妨害刑事诉讼的事实和应当予以罚款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罚款×××元,限在××××年××月××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院印)(https://www.daowen.com)
××××年××月××日
【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人,依法决定罚款时使用。
二、制作本决定书时,可以参阅样式58的说明第二、三项。
三、本决定书的原本附卷,正本送达被罚款人和有关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
第一百九十九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