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许调查书(刑事案件用)

85.准许调查书 (刑事案件用)

×××人民法院

准许调查书

(刑事案件用)

(  )……××……号

申请人   ,   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   ,作为   一案的辩护律师,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向本案的    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院印)

年  月  日(https://www.daowen.com)

【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准许辩护律师收集有关材料时使用。

二、样式中辩护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的对象,应当写明本案的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三、本样式为填充式。使用时应当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的辩护律师,一份附卷备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1月26日)

第五十八条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