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材料函(刑事案件用)

91.补充材料函 (刑事案件用)

×××人民法院

补充材料函

(刑事案件用)

(  )……××……号

人民检察院:

你院  年  月  日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一案,经审查,缺少部分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请你院在收到本函的次日起三日内,补充以下材料,送交本院。

一、……

二、……

(院印)

年  月  日

【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制订,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审查后,认为需要人民检察院补送有关材料时使用。(https://www.daowen.com)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1月26日)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同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三)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但是,对人民检察院按照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的,应当依照本解释第二十四章的规定作出处理;

(四)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以内补送;

(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六)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