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52.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决定书 (刑事案件用)

×××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决定书

(刑事案件用)

图示

【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对经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报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时使用。(https://www.daowen.com)

二、本样式系按照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的模式设计的。对于独任审判的案件,如果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也适用本样式。

三、样式中的“主持人”,是指讨论本案的审判委员会本次会议的主持人。主持人签名后,应当加盖院审判委员会的印章。

四、本样式连同《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报告表》、《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一并附卷。

五、本决定书系内部使用的诉讼文书,应当归人副卷,并注意保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

第一百八十五条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