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笔录(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用)
调解笔录
(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用)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审判人员: 书记员:
被邀协助调解人员:
调解经过和结果:
(首先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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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时使用。本样式不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也不适用于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二、本笔录经当事人校阅后,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https://www.daowen.com)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1月26日)
第一百九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