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管辖通知书(通知当事人用)
×××人民法院
改变管辖通知书
(通知当事人用)
( )……刑……号
:
人民检察院 年 月 日以 检 诉字 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犯 罪一案,根据 人民法院( ) 刑字第 号关于《同意移送(改变)管辖决定书》的决定,现该案已改由 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特此通知。
(院印)
年 月 日
【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制订,供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或者改变管辖决定书后,通知当事人时使用。(https://www.daowen.com)
二、本样式系填充式,一式数份:除一份入卷备查外,另根据本案当事人的人数填制并送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1月26日)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