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人民法院
限制出境决定书
(刑事案件用)
(××××)……刑初……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国籍,护照号码……,职业,常住地)。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一案,本院已于××××年××月××日受理。鉴于被告人×××系××国公民,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三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被告人×××在本案诉讼期间不得出境。
(院印)
××××年××月××日(https://www.daowen.com)
【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制订,供第一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外国人犯罪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限制出境时使用。
二、本决定书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时认定的需要限制出境的其他相关犯罪嫌疑人。
三、在审理自诉案件时,需要对被告人限制出境的,可以参照本决定书的样式制作。
四、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具函将本决定书抄送限制出入境管理的同级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五、对于需要限制与本案有关的港、澳、台公民出境的,可以参照本样式制作《限制出境决定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1月26日)
第四百八十七条 对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决定限制出境;对开庭审理案件时必须到庭的证人,可以要求暂缓出境。限制外国人出境的,应当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和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
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的,应当书面通知被限制出境的人在案件审理终结前不得离境,并可以采取扣留护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办法限制其出境;扣留证件的,应当履行必要手续,并发给本人扣留证件的证明。
需要对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在口岸采取边控措施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制作边控对象通知书,并附有关法律文书,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办理交控手续。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临时边控措施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先向有关口岸所在地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控,但应当在七日以内按照规定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