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移交清单(刑事案件用)

129.证据移交清单 (刑事案件用)

×××人民法院

证据移交清单

(刑事案件用)

(××××)……刑初……号

图示

【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制订,供人民法院在受理公诉、自诉案件交接有关证据时使用。

二、本样式一式两份,证据移交后,移交和接收证据材料的各执一份。(https://www.daowen.com)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