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材料通知书(自诉案件用)

103.补充材料通知书 (自诉案件用)

×××人民法院

补充材料通知书

(自诉案件用)

(××××)……××……号

    :

你  年  月  日起诉的被告人

一案,经审查缺少部分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请你在收到本通知的次日起五日内,补充以下证据、材料,送交本院  庭。

一、……

二、……

三、……

(院印)(https://www.daowen.com)

年  月  日

【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制订,供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审查立案时,要求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补充证据等材料时使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1月26日)

第三百二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