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笔录(刑事案件用)
2026年02月05日
73.检查笔录
(刑事案件用)
检查笔录
(刑事案件用)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检查人:
记录人:
在场被检查人或者其家属:
见证人或者被邀到场人:
检查对象:
检查情况和结果:(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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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进行检查时使用。
二、“在场被检查人或者其家属”一栏,应当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等。被检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检查。
三、“见证人或者被邀到场人”一栏,应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等。
四、本笔录尾部应当由检查人、记录人、被检查人或者他的家属、见证人或者被邀到场人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检查人或者其家属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记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
第一百九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