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回证(刑事案件用)
×××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刑事案件用)

【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送达诉讼文书时使用。
二、如同时送达多种诉讼文书,可在“送达的文书名称及件数”一栏中,分别填写文书的名称、件数。
三、人民法院的院印,应加盖在首部的正中处。(https://www.daowen.com)
四、留置送达的,可在备注栏记明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事由、日期和送达人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或者代收人住处或者单位后,即视为送达。
五、本样式为填充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
第一百零七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1月26日)
第二百零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收件人签收。收件人不在的,可以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员代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处或者单位;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