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票(刑事案件用)

81.传票 (刑事案件用)

第一联

×××人民法院

传票(存根)

(刑事案件用)

图示

第二联

×××人民法院

传 票

图示

【说明】(https://www.daowen.com)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传唤当事人时使用。

二、如有其他事项,可在注意事项栏内续写。

三、人民法院的院印,应当加盖在末行年月日处。

四、本样式为填充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