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管辖通知书(上级法院用)
2026年02月05日
107.改变管辖通知书
(上级法院用)
×××人民法院
改变管辖通知书
(上级法院用)
( )……刑……号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于 年 月 日以 检刑诉( )号起诉书,向 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犯 罪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院认为有必要改变管辖,由本院审判此案,并于 年 月 日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
特此通知。
(院印)(https://www.daowen.com)
年 月 日
【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制订,供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并已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时使用。
二、本样式系填充式,一式两份:一份入卷备案;一份连同《改变管辖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1月26日)
第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