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监执行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人民法院
收监执行决定书
(刑事案件用)
(××××)……刑执……号
罪犯……(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现羁押处所等)
本院于××××年××月××日,作出了(××××)×刑×字第××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犯××罪,判处……(刑罚种类和刑期)。在交付执行中,×××监狱以……(写明监狱不收监执行的理由)为由,不予收监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查,罪犯×××……(写明罪犯应予收监执行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收监执行。
(院印)
××××年××月××日
【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制订,供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监狱不予收监执行,而建议监外执行的情形进行审查后,决定将罪犯收监执行时使用。
二、“写明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事由”,应当根据上述解释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说明应予收监执行的理由。(https://www.daowen.com)
三、本样式是按一审判决生效后,监狱对罪犯不予收监执行的模式设计的。如果适用于二审和再审案件时,有关之处应当作相应改动。
四、本决定书应当送达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