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结案登记表
(送交执行机关执行用)
结案登记表
(送交执行机关执行用)
姓 名
审判机关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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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制订,供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刑事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连同判决书、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等,将罪犯送交执行机关执行时使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1月26日)
第五百一十一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