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破产债权确认案件如何收取受理费?——以河北高院和浙江高院为例。

99 法院对破产债权确认案件如何收取受理费?——以河北高院和浙江高院为例。

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如何交纳案件受理费,是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还是按照非财产案件按件交纳,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

一、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民诉法解释》第二百条规定,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但劳动争议案件除外。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第七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经笔者检索,在全国范围内,既存在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受理费的破产债权确认案件,也存在按照非财产案件按件交纳受理费的破产债权确认案件。

二、按诉讼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受理费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

1.浙江天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昌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6民初750号】中,原告天某集团向法院请求确认其对被告发包原告承建的废水处理与回用建设工程就折价或拍卖所得款项在638679.9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就其施工完成的被告浙江昌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废水处理与回用建设工程就折价、拍卖所得款项在212893.3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87元,由原告浙江天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791元,被告浙江昌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3396元。”

本案中,10187元案件受理费,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是按照诉讼标的额638679.9元的一定比例计算收取的。

2.南京丰某化学技术有限公司与某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3907号】中,原告丰融公司向法院请求确认丰某公司在某医药公司破产重整案中享有1309119.26元债权(货款1281886元;利息27233.26元)且本案诉讼费用由某医药公司负担。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82元,由原告负担。”

本案中,16582元案件受理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是按照诉讼标的额1309119.26元的一定比例计算收取的。

3.鹤壁市天某仪器仪表制造有限公司与某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初2223号】中,原告天某公司起诉请求:一、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天某公司对被告煤层气公司享有96250元的普通债权;二、由被告煤层气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鹤壁市天某仪器仪表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06元,由原告鹤壁市天某仪器仪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中,2206元案件受理费,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是按照诉讼标的额96250元的一定比例计算收取的。

4.大连惠某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平某地产发展(大连)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初841号】中,惠某康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破产债权5389384元、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用136000元。2.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的破产债权在工程款本金5389384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变卖、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大连惠某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平某地产发展(大连)有限公司工程款债权为5389384元,且就其施工的平某启城(蓝熙庭)项目4号楼、5号楼、6号楼、7号楼、8号楼、9号楼、10号楼、11号楼、12号楼的外墙保温、装饰线条、保温砂浆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二、驳回原告大连惠某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478元、鉴定费136000元(大连惠某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被告平某地产发展(大连)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中,50478元案件受理费,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是按照诉讼标的额5389384元的一定比例计算收取的。

三、按非财产案件标准收取受理费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

1.安某机器人有限公司与湖南中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3321号】中,原告安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对原告依生效仲裁裁决书华某国仲深裁(2015)D533号裁决书所申报的有关中某置业公司债权金额159727309.89元予以确认,并确认原告对被告的债权名下坐落于天心区某商务广场的在建工程拍卖变卖价款享有受偿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法院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安某机器人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中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享有债权金额为159727309.89元。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湖南中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中,80元案件受理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是按照“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按件计算收取的。

2.姚某与威海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0民初237号】中,姚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所购房屋符合消费性买受人购房条件;2.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原告对百度城-14号-302房屋享有消费者优先权,金额为1453623.5元。法院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姚某对百度城-14号-302房屋享有消费者优先权,优先权数额为1278625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威海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案中,100元案件受理费,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是按照“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按件计算收取的。(https://www.daowen.com)

四、河北法院按财产案件标准收取受理费

1.玉田县鑫某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唐山聚某纺织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9)冀0229民初3931号之一】中,法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田县鑫某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计337元,由原告玉田县鑫某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案中,674元案件受理费,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即是按照诉讼标的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收取的。

2.张某琴、张某风等与唐山贝某体钢铁(集团)福丰钢铁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7民初2338号】中,原告张某琴、张某风、张某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对原告的职工债权予以认定,判令被告给付三原告自2015年2月至2016年11月张某林待岗期间生活费27544元。2.判令被告给付三原告张某林自2003年1月至2016年12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382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法院判决如下:确认张某林生前对被告唐山贝某体钢铁(集团)福丰钢铁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人民币55056.08元(其中包括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9664.08元、待岗生活费人民币15392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4元,由被告唐山贝某体钢铁(集团)福丰钢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222元,由原告张某琴、张某风、张某建负担人民币362元。

本案中,1584元案件受理费,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即是按照诉讼标的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收取的。

3.中国神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铁路货车运输分公司与唐山大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8民初4915号】中,法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神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铁路货车运输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55元,由原告中国神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铁路货车运输分公司负担。

本案中,6355元案件受理费,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即是按照诉讼标的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收取的。

4.宝鸡市晋某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唐山贝某体钢铁(集团)福丰钢铁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7民初2264号】中,原告晋某达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对原告普通债权予以认定,判决被告支付货款154.56万元;2.判决被告依法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220818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宝鸡市晋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唐山贝某体钢铁(集团)福丰钢铁有限公司享有货款债权人民币154.56万元。二、驳回原告宝鸡市晋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49元,由原告宝鸡市晋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294元,由被告唐山贝某体钢铁(集团)福丰钢铁有限公司负担9055元。

本案中,10349元案件受理费,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即是按照诉讼标的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收取的。

5.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玉田县新某代汽车广场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民终7715号】中,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9)冀0229民初4914号民事判决;二、确认玉田县新某代汽车广场有限公司拖欠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的贷款利息3172271.68元在新某代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房产证号:玉田县房权:玉田县房权证玉股份字第××玉田国用(2008)第167号]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案件受理费32178元以及二审案件受理费32178元,均由被上诉人玉田县新某代汽车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中,32178元案件受理费,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是按照诉讼标的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收取的。

经笔者检索,尚未找到按件收费的河北地区同类案例。

五、浙江法院按财产案件标准收取受理费

2020年5月2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统一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受理费标准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1.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条规定,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劳动争议案件除外”。

事实上,在《通知》出台之前,浙江法院就已经按照财产案件标准收取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的受理费,上述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6民初750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3907号案件即是例证。

六、有待思考的问题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并没有对“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分别进行定义,也没有对“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的类型进行穷尽式列举。根据一般理解,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是对财产权利是否存在及金额大小的法律评价,属于财产案件无疑;然而,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属于确认之诉,其诉讼请求不涉及对财产的分割,而且即使原告的破产债权被法院判决所确认,但是其最终实际得到清偿的比例和数额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该类案件的受理费采取按件计收似乎更为公平合理。

因此,《民诉法解释》之“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的公平合理性有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