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泊、河流及道路
就水的用于交通来说,它并不为任何人所专有。但是当你进村的时候,可以看到在河的入口处装着栅栏,夜间栅栏关闭。作为交通手段,河流的使用在这方面受到了限制。这是为了防止坏人利用此交通路线,对村民的生命和财产进行威胁。
另一方面,由于交通航道不是任何人专有的权利,所以,不允许任何人阻拦河中的船只,干涉公众的便利。在饮用水及洗涤用水管理方面也有同样的限制。丝厂不得不建在河的下游,否则脏水就会污染河水,使得他人无法饮用。
灌溉用水的管理要复杂得多。不允许人们为垄断水源而在河中筑堤。这是村民之间经常发生争执的问题,在早期尤为如此。人力引入农田的水属于参加这项劳动的人所专有。为了从较高的地块“偷”水而掘开田埂是不允许的。但一块地可能属几个人共有,每人各占其中一部分。由于各人占有的各部分之间没有田埂隔开,所以水是大家分享的。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这块田地上各人地片大小不同来公平分配每个人在灌溉中应付出的劳动量。最重要的一点是,这块田的地平面要保持平坦,为的是使水的分配公平。这是产生争论的又一个起因。我目睹了几起这样的争执。因为每个人都想降低他那部分的地面,以有利于水的蓄留。
水中的自然产品包括鱼、虾和水藻。水藻可用来肥田。所有水产是村子的共同财产。这就是说,村里的居民对于这些水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其它村庄的人们则排除在外。为了说明其涵义,可以引用以下的例证。(https://www.daowen.com)
1925年,周村长把村西的湖中捕鱼的权利租给了湖南省来的人。这是由于那时村庄需要钱来修理河上自卫用的栅栏。签订合同以后,周向村民宣布,今后不得有人去该湖捕鱼。村民遵守了这个协定。我在村里的时候,发生了一起争端。那些湖南人抓获了一条捞虾的船,把渔民押送到城里警察署,控告他们偷窃。周抗议说,租给湖南人的不是那个湖,而是在湖中捕鱼的权利,这个权利不包括捞虾的权利。最后,被抓的人获释。
村民还要阻止外来者在河里采集水藻。
在村内和村周围水中采集自然产品的权利由村民共享。但捞获的鱼和水藻是属于捞获者专有的财产。
田埂和公共道路,就交通用途而言,像水路一样,不是任何人的特有财产。任何人不得拦阻公共道路或田埂上行走的任何其他人。但是道路和田埂也用来种菜。这种道路和田埂的使用权,是对此有特殊权利的家所专有的。因为公共道路要通过各家门前的空地,这空地是用来堆放稻草、安放缫丝机和粪缸、安排饭桌、晾衣服的地方,所以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每一家都有把道路作这些用途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