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完全所有制

5.完全所有制

只有当城乡金融关系密切的时候才出现不在地主制。与城镇资本在乡下的投资相应,农田的田底所有权落到了城里人的手中。目前,该村约有三分之二的田底被不在地主占有,余下的三分之一仍在村民手中(对于这点,我不能提出精确的统计数。此估计数是我的情况提供者提供的)。村民自己也可以出租土地,也可以雇工,但只是从未获得过田底所有权。完全所有者、承租者以及佃户并没有形成轮廓清楚、严密的阶级。同一个家可能拥有家里一部分土地的全部权利,可能承租或出租土地的另一部分,也可能还有一部分土地属于不在地主。每家实际耕种的土地量取决于可用的劳动量。因为每家的男性成人人数差别不大,所以每家耕种的土地量也相差无几。但如果我们来了解一下每家耕种自己土地的程度,或者说每家有多少土地是完全属于自己的,我们就会发现这个差别是可观的。村公所向我提供了下列估计数:

图示

根据这个估计,村中自己有地不到10亩(1.5英亩)的人口约为90%。他们有剩余的劳动力,但没有足够的土地。这样,他们就成了承租者或佃户。

理论上讲,佃户无交税的责任。土地税由田底所有者承担。但实际不然,此地的税收制有些特殊,与本县其它地方不同。

我从前地方行政官那里得到了以下解释。在清朝末年,政府试图对纳税者进行登记,但没有完成。这个地方的税款每年一次分派给每一圩的耕种者,指定他们缴纳一定的数额。每圩中有地20亩以上的一个耕种者负责征收此款额。此工作由每圩中的各位合格者轮流担任。政府对收税人分派税款的方式不加干涉。(https://www.daowen.com)

每一圩交税的数额取决于该圩的面积。但由于土地最近才得到测量,土地的登记尚未完成,所以现在还是根据当地收税者的估计来决定其面积。这个估计不是严格地根据土地的实际大小做出的,而是根据交税人的能力做出的。无论收税人实际收到多少税,他必须向政府上交估定的数额。为了避免他自己必须补足缺额的危险,收税人便以土地荒芜为借口,提出较低的估计。遇到水旱灾情,他就会请求政府减税(这种请求以前是与祈祷神明相助联系在一起的)。

于是,税款负担的实际分派并不严格。收税者可根据人们的能力,通情达理地分配负担。诚实与平等的观念可以防止这种非正规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弊端。

按目前实行的办法,佃户实际上没有免除交税的责任。关于这一点,我没有确定的资料来表明实际的分派是怎样进行的。

在土地的测量和登记工作完成之后,政府将根据每一个土地所有者拥有土地的实际面积征收税款。通过这一措施,传统税制很可能发生变化。佃户的纳税负担可能解除,但在税率不降低的情况下,肯定要使总税额增加,这是因为以前上报的土地面积总是小于测量面积的。村民意识到了这个可能性,经常想方设法破坏政府的行动。目前,这个问题还远远得不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