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高利贷
当农村资金贫乏时,从城镇借钱给农村是必然会发生的。农民向城镇里有关系的富裕人家借钱。其利息根据借债人与债权人之间关系疏密而异。然而,如我已经提到过的,农民和城里人之间的个人关系有限,而且与农民有个人关系的人也可能没有钱可出借。结果城镇里便出现了一种职业放债者。职业放债者以很高的利息借钱给农民。这种传统制度,我们可称之为高利贷。
例如,无力支付地租并不愿在整个冬天被投入监狱的人,只得向别人借钱。高利贷者的门是向他敞开的,出借的钱按桑叶量计算。农民借钱时并没有桑叶,也没有桑叶的市场价格。价格是人为制定的,每担(114磅)7角。譬如,借7元钱,可折算成10担桑叶。借期在清明(4月5日)结束,必须在谷雨以前还款(4月20日)。借债人必须按照当时桑叶的市场价格归还相当于10担桑叶的钱,那时每担桑叶为3元。因此,如10月份借7元钱,到第二年4月必须还高利贷者30元。在这五个月中,借债人每月付利息65%。这种借贷办法被称为“桑叶的活钱”。
清明时节,人们正开始从事养蚕业。在村里,这是经济上最脆弱的时期。冬天付不起地租的人,也不见得有能力还钱给债权人。在前五个月中,人们除了做一些生意外,不从事大的生产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借债人可以向债权人续借贷款,按米计算。这种方式被称作“换米”。不论市场米价如何,借米的价格为每三蒲式耳5元。借期延续至下一年10月。偿还时按市场最高米价计算,每三蒲式耳约7元。一个人在10月借7元到第二年10月应还48元,利率平均每月53%。
借债人如果仍无力还清债务便不允许再延长借期。借债人必须把手中合法的土地所有权交给债权人。换句话说,他将把田底所有权移交给债权人。土地价格为每亩30元。从此以后,他再也不是一个借债人而是一个永佃农。他每年须付地租(第十一章第4节)而不是利息。
地租为每亩2.4蒲式耳米或约4.2元。如果我们按巴克对农村土地投资所估计的平均利率8.5%计算[5],我们发现每亩地值56元。因此,7元钱的贷款一年之后使债权人最终得利为一块价值89元的土地。(https://www.daowen.com)
通过高利贷者,田底所有权从耕种者手中转移到不在地主手中,不在地主系从高利贷者手上购得土地所有权。不在地主制便是以这种金融制度为基础的(第十一章第4节)。
高利贷是非法的制度,根据法律,约定年利率超过20%者,债权人对于超过部分之利息无请求权[6]。所以,契约必须用其它手段来实施而不是法律力量。高利贷者雇用他自己的收款人,在借债满期时迫使借债人还债。如果拒绝归还,收款人将使用暴力并拿走或任意损坏东西。我知道一个实例,借债人死的时候,债权人便抢走死者的女儿,带到城里作他的奴婢。借债人通常无知,不懂得寻求法律保护,社区也不支援他。他完全受高利贷者的支配,如果借债人既没有钱还债,也没有田底所有权,债权人认为比较巧妙的办法还是让借债人继续耕种,这样可以保留他向借债人未来产品提出要求的权利。借债人被逼得毫无办法时,可能在高利贷者家里自尽。高利贷者便面临着鬼魂报复,也会引起公愤而被迫失去债权。这种极端的手段虽然很少使用,但在某种程度上,对防止高利贷者贪得无厌的做法是有效的。
高利贷者住在城里,每人有一外号。同我调查的这个村庄有关系的一个高利贷者,姓施,叫剥皮。这一外号说明了公众的愤恨。但他却又是农民急需用款时的一个重要来源。可供借贷的款项极为有限,而需求又很迫切。入狱或者失去全部蚕丝收益的后果更加势不可当。向高利贷者借款至少到一定的时候,还可能有一线偿还的希望。
我未能计算出村里高利贷者放债的总数。因为田底所有权转移到村外的其它方式即使有的话,也是很少的。租佃的范围可能就说明了高利贷制度的范围。
高利贷的存在是由于城镇和农村之间缺乏一个较好的金融组织。在目前的土地占有制下,农民以付租的形式,为城镇提供了越益增多的产品,而农民却没有办法从城镇收回等量的东西。从前,中国的主要纺织工业,例如蚕丝和棉织工业在农村地区发展起来,农民能够从工业出口中取得利润以补偿农村的财富外流。农村地区工业的迅速衰退打乱了城镇和农村之间的经济平衡。广义地说,农村问题的根源是手工业的衰落,具体地表现在经济破产并最后集中到土地占有问题上来。在这个村子里,为了解决当前的问题,曾致力于恢复蚕丝业。这种努力的部分成功是很重要的,它也是在尖锐的土地问题下减轻农民痛苦的一个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