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继承与农业

6.继承与农业

在第三章中,我推迟了对这个问题的论述,即在家产的传递过程中,土地实际上是如何划分的。这是由于谈这个问题需要预先了解土地的占有制。另一方面,如不考虑亲属关系这一因素,在土地占有及农业技术方面仍有些问题尚不明了。在这一节,我想把土地占有和农业与亲属关系联系起来。

让我们仍以前面章节中一父两子的分“家”为例。此例中土地被划分为三个不相等的部分。让我们假设:在分家前,这家有一片农田,包括相连的A、B、C、D共四块。因为这四块地距河流的远近不同,所以它们的价值亦各不相同。按照规矩,父亲可以挑选自己那一份。假设他选中了田块A和田块B的一半,这半块可以沿着地头平行划分。田块B的其余一半分配给大儿子,作为额外部分。剩下的两块田两兄弟均分。为了保证分配平均,必须使分界线垂直于地头,每个儿子取一条。如果父亲死了,他那一份地还要再分配,划分方式同上。下图说明了此例土地划分情况:

图示

这些划分线,或土地分界线,并不一定要同调节水的田埂一致。这些分界线是非实体的,在田块两端的田埂上栽两棵树,用来作为分界标志。遗产的各次相继划分,结果使个人占有土地的界线变得非常复杂。农田被分为许多窄长的地带,宽度为几米。

在中国广大地区都可见到农田的分散性。这个村子亦不例外。虽然不能认为频繁的土地划分就是农田不相邻的起源,但这种划分确实加大了土地的分散程度。每“家”占有相隔甚远的几条带状田地。从一条地带到另一条地带,有时要乘船20分钟。根据情况提供者的估计,极少有面积在6亩以上的地带。大多数地带不超过1~2亩。目前,每一家有3至7条地带。

狭窄的地带和分散的地块妨碍了畜力的使用,也妨碍了采用其它集体耕作方式。这是中国农业技术落后的首要原因。

再者,一块田地可能有好几个所有者,而每人只对自己那一条地带负责。我们已经看到过这种情况怎样引起了用水方面的频繁争执。

每家土地面积窄小,限制了抚育孩子的数量。另一方面,土地相对较多的农户生养较多的孩子,从而在几代人之后,他们占有土地的面积就将缩小。在这些条件之下,人口与土地之间的比例得到了调整。

【注释】

[1]《珊瑚园和它们的巫术》(Coral Gardens and their Magic),第318页。(https://www.daowen.com)

[2]《珊瑚园和它们的巫术》(Coral Gardens and their Magic),第320页。

[3]陈翰笙,《华南土地问题》(Agrarian Problem in Southernmost China),岭南大学,广东,1936年,第4页及第三章。

[4]在华南还可以看到,土地的移交是通过抵押这个中间步骤来完成的。陈翰笙说:“有时,半数的贫农家庭抵押了他们的土地,如在翁源和梅县的许多村子中那样。在那个地方,拥有土地的农民比例相对地较高。抵押的价格为土地价格的50%至60%,很少有80%到90%的。当然,只有极少数的贫农愿意出售自己的土地,多数人抱着赎回来的希望抵押自己的土地。但是,一旦贫农踏入了高利贷之墓门,他们就会被不容逃脱的阶梯一步步引入墓穴深处,再次离开坟墓的机会渺茫。在广东,至少有70%或80%的无地贫农在抵押中失去了一部分地产。”……“根据统计,在番禺县的10个有代表性的村子中,贫农在5年内抵押和出售的土地占他们土地面积的5%。”同前书,第95-96页。

[5]《民法》,第846及847条。

[6]永佃制似乎保护了贫农不致因乡村工业需要资金而迅速失去土地权。不应把永佃制当作历史遗存来研究,而应把它作为耕种者与投资者利益的调节来看待,是不在地主制整体的一个部分。这也可以用华南所作的观察来说明。陈翰笙说道:“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在广东的西南部尚未听说过永佃制,这里恰是那种人们预料会有旧经济陈迹的地方,因为至今这里还较少受到现代商业的影响。另一方面,在一些料想不到的地方,却见到了这种惯例。就是在广东省的最东端,韩江上来来往往的不仅有帆船、驳船,而且还有现代的轮船,以及一条地方铁路,经营得生意兴隆,汕头商业界的现代化影响出现在内地。在这个地区,的确不只是有永佃制的遗迹,而是已耕地的相当一部分实际上以这种形式出租。”(同前书,第52页)陈倾向于用历史观点来解释永佃制(第51页)。尽管上面的引语表明,目前的事实与他的期望并不吻合。对我来说,作历史的解释,其本身可能很有意义,但如果我们试图理解永佃制在土地占有中的作用,则这种解释并不重要。若不怀无根据的期望,陈就可能会意识到金融问题与土地问题关系的重要性。他在分析中,曾几度非常正确地指出了这一关系,但未能加以强调。

[7]《中国的土地与劳动》(Land and Labour in China),第67-68页。

[8]同上,第36页。目前的材料似乎肯定了托尼(Tawnev)教授提出的观点,租佃制问题是城乡间金融关系的职能。他说: “自耕所有制在大城市附近极不流行。在那里,城市资本流入农业,据说,在广东三角洲,85%的农民是佃农,在上海附近,95%是佃农。但在很少受到现代经济发展影响的地区自耕所有制却普遍盛行。陕西、山西、河北、山东、河南等省是中国农业的发源地,那里约有三分之二的农民据称是土地占有者。他们与工商业几乎没有什么接触,土壤的产量太低,不足以吸引资本家在那里投资,而农民也无能力租种更多的土地。在南方,土壤具有较高的生产率,农业产生了盈余,经济关系的商业化得到了发展,对土地进行投资的诱因和能力相应较强。可以合理地设想,随着现代工业和财务方法扩展到那些尚未受其影响的地区,中国的其它部分也会逐步产生类似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欧洲经常发生的那种农民的习惯权利,为生存而耕作,同不在地主唯利是图地做投机生意这两者之间的斗争很可能在中国重新出现。在中国的某些地方,这种斗争已经发生了。”同前书,第37-38页。

[9]参照陈翰笙,前引书,第二章,第24-41页。

[10]在中山县土地局《年鉴》的前言中,孙中山先生的一名拥护者写道:“土地问题是关系到我们国计民生的根本问题。如果这个问题能得到正确的解决,我们国计民生的问题也就自然会迎刃而解。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人类才能够逐渐摆脱战争。土地所有制中的平等权利是国民党提倡的原则,我们的首要目的是防止少数人的独占,为所有的人提供利用土地的平等权利和同等机会。”引自陈翰笙前引书,第23页。
在1924年《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有下列陈述:“民生主义——国民党之民生主义,其最要之原则,不外二者:一曰平均地权,二曰节制资本。酝酿成经济组织之不平均者,莫大于土地权之为少数人所操纵,故当由国家规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及地价税法。私人所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国家就价征税,并于必要时依报价收买之,此则平均地权之要旨也……
“中国以农立国,而全国各阶级所受痛苦,以农民为尤甚。国民党之主张,则以为农民之缺乏田地,沦为佃户者,国家当给以土地,资其耕作,并为之整顿水利,移殖荒徼,以均地力。农民之缺乏资本,至于高利借贷以负债终身者,国家为之筹设调剂机关,如农民银行等,供其匮乏,然后农民得享人生应有之乐。”伍朝枢:《国民党以及中国革命之前途》(The Kuomintang and the Future of the Chinese Revolution),附录C,第255-2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