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农及小土地出租

3.雇农及小土地出租

田面所有权通常属于家这个群体。家提供男子到田里劳动。但有时它也许不能提供足够的劳力,这就产生了雇农制度。从事这种劳动的人是长工。长工住在雇主家里,得到食宿供应。每年付给长工80元的工钱,在新年农闲期间有两个月的假期。在需要短期劳动力的时候就雇用短工。短工住在自己家中,自供膳食。短工通常有自己的土地,只有当他们完成了自己的工作后才受雇。

长工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不拥有生产工具,偶有锄头。长工来自那些土地太少,以致劳力有余的家庭。尤其是那些需要钱娶妻的人,他们愿意为别人做几年长工。我没有遇到过一辈子都没有土地的人。这个村庄中的雇工总共只有17人(第六章第l节)。这说明,在这个村子的经济生活中,雇工制度不起重要作用。如果我们考察一下人口统计数字,这个现象就能得到解释。前面已经提到(第三章第3节),任何一家只要其占有的土地在平均数以上,这家就很可能有较多的孩子。孩子长大之后就要分家产。换句话说,家中原来就不多的劳动机会,在人口压力和亲属关系的意识之下,更加减少了。况且也没有迹象表明人们要离开自己的土地去寻求其它职业,而同时又雇工来耕种土地。首先,这是由于职业分化的程度很低(第八章第1节),其次,是由于土地附有特殊价值(下一节),最后一点,是由于城里的工业不发达。(https://www.daowen.com)

小土地出租制度也是非常有限的。出租土地大多是因为家里的男人死亡,孤儿寡母无力耕种土地。小土地出租与佃租是大不相同的。出租者保留土地的所有权。合同有一定的期限。出租者可以自由选择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时,可以更换承租人。

将这里的情况与华南的情况相比较是很有意思的。华南的雇工与无地的贫农为数较多,土地出租制要复杂得多。[3]这似乎是由于华东不在地主制的特点,即“永久性佃权”制的存在;而在华南,已经消失了。接着让我们来考查一下不在地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