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合作工厂
现在我们就要说到缫丝过程,这就是把蚕茧缫成生丝的最后阶段。对这一过程的改革主要目的是生产质量较好的生丝。根据丝的粗细划一、断头减少来评定生丝的质量。据蚕业学校的专家说,传统方法的缺点在于:(1)用于溶解蚕茧上胶质的水温不恒定;(2)一股丝线中所含纤维数不固定;(3)从蚕茧不同的层次抽出来的丝粗细不同,未予重视;(4)缫丝机轮子的运动不规则。为了改进生丝质量,改革者试了数种方法。他们的下述谈话将说明这个情况。
一开始,我们并没有想要引进工厂。我们想的是继续在家里进行这种劳动。我们只不过采用一种改良的木制机器来代替旧式机器。用脚踏转动轮子,每个人可分别在自己家中工作。用化学品来溶解胶质,但溶液温度无法达到严格的控制。蚕业学校在镇里组织了训练班,为时3个月,教授调整蚕茧各层的丝以及保持固定数量纤维的技术。1924年的时候,村里只有10台这样的机器。到了1927年,机器总数增加到100多台。在训练班里有70多名年青妇女。但由于轮子的运动不规则,产品质量仍然达不到出口标准的要求。另一方面,市场萧条更加严重。1928年,这种“改良丝”的价格跌到每100两60元。虽然它比土产丝好些,但我们不满意这种情况。我们从实验中了解到,除非能有一个用蒸汽引擎的中心动力,质量就不易达到出口水平。但引进蒸汽引擎必须同时有集体工厂系统。换句话说,如果我们要提高产品质量,就不能保持家庭手工业的生产方式。所以我们决定试验设计一个要能实现应用现代生产技术的一切有利条件的工厂。这个工厂同时又不宜太大,要能办在农村里,用当地的劳力和由当地供应的原料。这个试验具有比较广泛的意义。如果我们能用较便宜的劳动力生产与大工厂同等质量的生丝,我们就能扩大这种缫丝工厂而不必惧怕城里工厂的竞争。通过开办这种小规模的工厂,乡村工业能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乡村经济从而可以复兴。1929年我们开始试验。我们的试验直到1935年重新装备了新机器之后才证明是成功的。这种机器是由日本最新型机器修改而成。我们用它生产出中国最好的生丝。1935年,这个工厂的产品被出口局列为最佳产品。
从上述情况可以明显地看到合作工厂代替家庭手工业是由技术考虑决定的。蒸汽引擎使轮子转动可以控制,并且平稳,从而使抽丝均匀,速度加快,因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种集中的系统。至于引进电力是否会再改变集中的系统,则是将来试验的问题了。(B栏,Ⅲ项,A.3)
一个从事生产的工厂需要有适合安装机器的房子。建造工厂又需要技术知识和经费。技术知识由蚕业学校提供,但经费从哪儿来呢?这个问题就关系到所有制和分配问题。根据改革者的意图,在工厂开办以前,制定这些规章所依据的基本原则都已经确定了。原则是,工厂应属于农民。但农民如何拥有它,谁是农民?
所有权属于这个合作社的社员。他们对工厂的责任限于他们所贡献的股份。入社以自愿为原则,并不限于本村的人。凡愿遵守社员义务者便可被吸收为社员。社员的义务是在工厂里有一份股金,每年供给工厂一定数量的蚕茧作原料。这一合作社共有429名社员,基本上包括了村里所有的住户及邻村的50多户。
根据规章,工厂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全体大会。大会选出一个执行委员会,理论上它对大会负责。实际上恰恰相反,人们按照当地领导人和执行委员会的意见工作,当地领导人遵照改革者和蚕业学校的意见行事。由于整个工作是在改革者的指导下进行,人们对开办工厂也没有足够的知识。社员没有什么可以说的。由于农民缺乏受教育的机会,文盲率高,这使改革者在实施训练计划中发生很大困难,这些需要受训练的农民才是工厂的真正的主人(C栏,Ⅲ项,B.2)。社员对投票制度完全不熟悉,他们也未想过行使投票的权利来管理工厂。他们只关心以利润形式分给他们的实际利益,对工厂的其它工作很不了解(C栏,Ⅲ项,B.3)。他们不知道根据什么他们可以要求利润,正如他们不知道根据什么他们应该给地主交租。对他们来说,所有权只意味着他们可以分得一份利润。当我们讨论工厂的财务问题时,这个问题将表现得更加清楚。
当然,村里没有多余的资金来资助工厂(本章第2节)。开办工厂所需的经费总共为49,848元。每个社员约需分担114元,第一年,社员入股金额实际上仅2,848元,约为总额的5.7%。
名义上,“资本”,或工厂所有者的贡献,或工厂主的有限责任固定在10,000元。这一数目被分成1,000股,每股10元。社员每人至少购买一股。第一年,认购了700股,可在五年期间交款。目前,只收到一半的股金(B栏,Ⅲ项,B.3.a)。显然,工厂的资金还需靠其它来源。
蒸汽机和机器(旧式)是从蚕业学校借来的,估计价值4,000元。有协议规定,五年以后工厂从利润中抽出钱来还给学校。但由于经济困难,工厂尚未履行这一诺言。为建造厂房和其它开支,工厂向省农民银行借了15,000元的一笔长期贷款。由于商业上的原因,农民银行尚未同意支付。显然,负债是受“资本”10,000元的限制的,由于工厂在农村,一旦工厂破产,厂房和其它不动产无法拍卖。但政府的政策是要为乡村工业提供资金,这才有可能向银行借贷(B栏,Ⅳ项,B.2)。另外,工厂向最近的镇,震泽的一个地方银行借了一笔3,000元的短期贷款(用土地和厂房作抵押)。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到,工厂资金的基础实际上主要是政府的信贷,并不是靠人民的投资。
原料由社员供应。每年收集新鲜蚕茧。社员交蚕茧时,工厂交付蚕茧价值的70%。这笔钱,是每年从省银行借来的,蚕茧作为抵押。
由于30%是延期付款,社员多交蚕茧也得不到多少好处,因此他们只交最低限额的蚕茧,尤其是1930年以后。1930年是把利润分给社员的最后一年。以下是工厂提供的统计数字。(https://www.daowen.com)

上表说明从1930年到1935年社员供应蚕茧的数量逐渐下降(B栏,Ⅲ项,B.3)。1932年总供应量还不足以供工厂开工一百余天之用。机器闲着不转是不经济的。因此,还需从市场购买一些蚕茧。1934年从市场购买的蚕茧量比社员供应的多。在另一方面,工厂还接受其它工厂供给的原料代为缫丝的订货。这种方法被称为“代缫”,即为其他人缫丝。1932年为别厂缫丝超过25担,实际上相当于从村里供应原料的缫丝量。1935年工厂重新装备以后,丝的总产量超过前几年平均量的三分之一。但社员的蚕茧供应没有跟上来,虽然1935年稍有增加。在原料供应方面,工厂是半依赖于外界的。
劳力来自社员。由于引进工厂,生产中所需的劳力比在家庭手工业中所需的劳力少得多。这个工厂的缫丝部分30个工人已足够。她们都是年轻妇女,年龄从16至30岁不等。选茧和清洗蚕茧需要非技术工人10名。丝抽出来以后必须重新整理并按出口标准包扎,这一部分工作需要6至8名技术工人。工人总数约50人。此外,尚有两名经理,一名技师,一名司库,一名机器维修保养工,两名杂工。
在缫丝和整理丝时需要特殊训练。因此,工种不同,待遇也不同。缫丝和整理工按日工资计算,每天4角至6角。挑选和清洗蚕茧工按计件工资计算,一天可得约2至3角。(B栏,Ⅲ项,B.2.a)
技师由蚕业学校推荐,司库由当地银行推荐。总的管理业务由当地领导人陈和周负责。但最高职权在蚕业学校推广部。职员均是固定工资。1929年总工资为7,557元,占当时总开支的57%。每一个普通工人一年工作150天约可得70元。
从以上分析,我们能看到工厂:(1)属于社员所有;(2)主要由农民银行给予资金;(3)由蚕业学校通过当地领导人管理;(4)部分社员参加劳动,担任工作。所谓合作原则其意义主要在于分配上。
1929年即第一年,工厂的利润为10,807,934元。按下列原则进行分配:
“为鼓励社员并扩大组织,我们决定提高红利,约为总利润的70%。我们要求社员借一半红利给工厂以便工厂还债。利润的15%将作为我们的储备基金。其余金额将被分成:(1)改良储备金;(2)明年开支津贴;(3)职员奖金。比例为4∶3∶3。”[4]
那一年,社员所分到的红利确实相当于他们所购股份的两倍。但自从那年以后,丝价跌落到如此程度,以致毫无利润可得。1931年以来一直没有公布资产负债表。我只能提供头三年的数字。

1931年起,工厂想开始还债。如1929年资产负债表上所示,负债达135,663,763元,但1931年减为77,271,544元。大笔借款的利息,也是亏损的一个原因。1929年利息为5,060元,1930年为5,500元,1931年为4,121元。1935年工厂重新装备现代机器,预期在1936年可有一些盈利。他们想要修改分配原则。改革者和当地领导人都认为一开始分配这样高的股息是错误的。一般社员把这看成是理所当然。但当工厂不能分配利润时,他们便抱怨和失望。他们认识到以后每年如能分到少一些但固定的红利比在一个时期分到一大笔红利要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