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不在地主制

4.不在地主制

为了研究不在地主制度,必须首先考查土地所附有的价值。土地的基本作用是生产粮食,但土地不仅仅是生产粮食的资料。

土地的生产率随着人们对农田的照料和投入的劳动量而波动。而且人只能部分地控制土地,有时会遭到出乎意料的灾情。因此,对人们的期望来说,土地具有其捉摸不定的特性。恐惧、忧虑、期待、安慰以及爱护等感情,使人们和土地间的关系复杂起来了。人们总是不能肯定土地将给人带来些什么。人们利用土地来坚持自己的权利,征服未知世界,并表达成功的喜悦。

尽管土地的生产率只能部分地受人控制,但是这部分控制作用提供了衡量人们手艺高低的实际标准。名誉、抱负、热忱、社会上的赞扬,就这样全都和土地联系了起来。村民根据个人是否在土地上辛勤劳动来判断他的好坏。例如,一块杂草多的田地会给它的主人带来不好的名声。因此,这种激励劳动的因素比害怕挨饿还要深。

土地,那相对的用之不尽的性质使人们的生活有相对的保障。虽然有坏年景,但土地从不使人们的幻想彻底破灭,因为将来丰收的希望总是存在,并且这种希望是常常能实现的。如果我们拿其它种类的生产劳动来看,就会发现那些工作的风险要大得多。一个村民用下面的语言向我表述了他的安全感:

“地就在那里摆着。你可以天天见到它。强盗不能把它抢走。窃贼不能把它偷走。人死了地还在。”

占有土地的动机与这种安全感有直接关系。那个农民说:“传给儿子最好的东西就是地,地是活的家产,钱是会用光的,可地是用不完的。”

的确,获取食物的方法很多。可是人们不愿意拿自己的土地去和其它资料交换,即使其它的生产率更高,他们也不愿意。他们确实也从事其它职业,例如丝业和渔业,但农业始终是村里的主要职业。

对于情况的分析越深入,这个问题就越明显,土地不仅在一般意义上对人们有特殊的价值,并且在一家所继承的财产中有其特殊价值。土地是按照一定的规则传递的(第四章第3节)。人们从父亲那里继承土地。起源于亲属关系,又在对祖先的祭祀中加深的那种情感,也表现在对某块土地的个人依恋上。关于绵续后代的重要性的宗教信仰,在土地占有的延续上得到了具体表现。把从父亲那里继承来的土地卖掉,就要触犯道德观念。“好儿子不做这种事。这样做就是不孝。”这种评论总结了这一传统观念。

一直在某一块土地上劳动,一个人就会熟悉这块土地,这也是对土地产生个人感情的原因。人们从刚刚长大成人起,就在那同一块土地上一直干到死,这种现象是很普通的。如果说人们的土地就是他们人格整体的一部分,并不是什么夸张。

土地的非经济价值使土地的交易复杂化。虽然土地具有非经济价值,但从任何意义上讲,它都没有失去其经济价值。在感情和道德上对于出卖土地的反应,并不完全排除土地交易的可能性。人们有时急需用钱,经济紧张迫使人们把土地当做商品对待。除了在真正压力很大的情况下,我没有发现其它转让土地的事例。即使在那时,出卖土地也要通过转弯抹角的形式来完成。

一个急需用钱的人,不管是纳税还是交租,都要被迫向放债者借钱。在一定时期之后,如果借款者无力偿还本金及利息,他就被迫把土地所有权(限于田底所有权)转交给放债者。[4]实际上,这种交易对于借款者没有什么意义,因为在日益加重的利息负担下,借款者很难有希望偿还债务。偿还高利比交付定租还要难以忍受。

事实上,从每年偿付利息变为每年交付租金,对负债者而言并无很大差别。我遇到一例情况,有关的人甚至还不理解这种改变的意义。“我借了他的钱,他占了我的地。我没有希望赎回我抵押出去的地。我付给他的钱到底是租还是利,这又有什么关系呢?”

当地的土地占有理论,进一步掩盖了这种差别。佃户保留着他的田面所有权。这个权利不受田底占有者的干涉。按这种惯例,佃户的权利得到了保护,不受田底所有者任何直接的干涉。[5]佃户的唯一责任是交租。根据法律,如果佃户连续两年交不起租,地主即可退佃。但该法律并不适用于惯例至上的地方。[6]逐出佃户的实际困难在于寻找一个合适的替换者。不在地主自己不耕种土地。如果由外村人来挤掉本村人的位置,那么这些外村人也不会受到本社区的欢迎。只要是有正当的理由交不起租,村民们是不愿意卡同村人的脖子的。在这种情况下,抱着将来收回租子的希望,宽容拖欠是符合地主利益的。这种情况并不会对地主的地位造成真正的威胁,因为,只要有可能交租时,就有规定的制裁办法迫使佃户还租。

按以上分析,在土地占有问题中的几个重点已经明确了。村里土地的实际耕种者(雇工除外)保持不变,甚至在田底所有者变更后仍然如此。因为放高利贷被认为是不道德的,所以邻居不可能互相压榨。不在地主制度仅仅出现在农村和城市的关系之中。田面所有权一直保留在村民的手中;即使是住在村里的外来户也难以成为田面所有者,即土地的耕种者(第二章第5节)。(https://www.daowen.com)

城镇和村庄之间发生密切的金融关系的结果,使上述不在地主制度获得了新的意义。R.H.托尼教授正确地说道:“看来,在某些地区正在出现……不在地主阶级。这个阶级与农业的关系纯属金融关系。”[7]他又说道:“也不应忘记,土地的名义占有者常常和放债人的佃户差不多。”[8]

田底所有权的这一变化实际上意味着城镇资本对乡村进行投资。这样,城镇市场中的土地价值与土地的真实价值相差甚大。从地主的观点来看,土地的价值寓于佃户交租的能力之中。土地的价格随着可供土地投资的资本量以及收租的可靠性而波动。于是,土地的市场价格不包含田面的价格。正如我的情况提供者所说,如果他的地主想要种地,地主就得向他购买田面。因为从来没有听说过这种事,所以无法计算田面的价格。

田底所有权仅仅表明对地租的一种权利,这种所有权可以像买卖债券和股票那样在市场上出售。田底所有权可以属于任何法人,不论是个人、家族或政府。这个所有权可能是私人的,也可能是公共的。但在这里我们不能详加探讨,因为这需要进行超出我们目前范围的调查。[9]

交租的可靠性是不在地主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由此导致考察收租的方法和佃户对交租的责任所抱的态度。由于城里土地(即田底)市场的交易自由,地主和他们占有的土地之间的个人关系缩减到最小的程度。大多数不在地主对于土地的位置、土地上种的庄稼,甚至对于交租的人都一无所知。他们的唯一兴趣就是租金本身。

收租可以有各种各样的方式。最简单的一种是直接收租,地主亲自到村子里来收租,但是这种方式的效率不很高。地主跑到各村去找佃户要花时间和力气,大多数地主不愿意自找麻烦,加之,地主与佃农的直接接触有时反而阻碍了收租的进程。佃户可能很穷,一开口就要求免租或减租。另一方面,若是这个地主属于老的文人阶层,他有时会受人道主义教育的影响。我知道几件地主不愿勒索佃农的事。传统道德与寄生虫生活之间的冲突,有时使这些地主绅士们的乡下之行只能得到精神上的满足,而得不到足够的钱来纳税。但这种直接收租的方式限于少量的小地主,大多数地主通过他们的代理人收租。

家产大的地主建立自己的收租局,而小地主则与大地主联合经营,租款分成。收租所被称作“局”。佃户不知道,也不关心谁是地主,只知道自己属于哪个局。

佃户的名字和每个佃户耕地的数量,收租局均有记录。在阳历十月底,收租局就会通知每个佃户,当年该交多少租。通知由专门的代理人传达。这些代理人是租局雇用的,并且县政府把警察的权力交给他们使用。这样,收租局事实上是一种半政治机构。

在确定收租数量之前,地主联合会举行一次会议,根据旱、涝情况,商定该作何项减免,并决定米租折合成现金的兑换率(地租是以稻米数量为标准来表示的,但以现金交付)。这个兑换率并不是市场上的兑换率,而是由地主联合会独断专行的。贫农必须卖米换钱交租,并且往往正值通常市场上米价较低的时候。租米和租款的双重作用更加加重了交租者的负担。

对于不同品质的土地,地租被分为九等。平均每亩地约交2.4蒲式耳租米。这等于土地全部产米量的40%。

在村里,租金交付到租局代理人的手中。这是本村独特的作法,与本县中其它地方不同。交租的实际数量并不一定与收租通知上写明的数量相等。正如一个老代理人告诉我的:“村里的人不识字。他们不知道怎样把米折算为钱。没有收据之类的东西。”如果佃户拒不交租,代理人有权力把他抓起来关到县政府的监狱里去。但如果佃户真的没有能力交租的话,就会在年底得到释放,把他关在狱里无济于事,反而荒了田地,无人耕种。

更加详细地叙述收租方法,就会超出目前的研究范围,但注意佃户对于自己责任的不同态度,是令人感兴趣的。

按老年人的看法,交租被认为是一种道义上的责任。正如有些老人说的:“我们是好人,我们从不拒绝交租。我们就是穷,也不会去偷东西,我们怎么会拒绝交租呢?”——“你为什么要交租呢?”——“地是地主的,我们种他的地,我们只有田面。没有田底,就不会有田面。”这些习惯规定的约束力是适合于维护这个制度的,不仅是对于监禁的恐惧心理才使得佃户履行职责。佃户不交租是由于遇到了饥荒、疾病等灾难,佃户对这些是没有责任的。一个好心的地主,这时就会同意减免地租。

最近局势正在发生变化。乡村地区的经济萧条已使得地租成为贫农的沉重负担;对地主来说,从地租得到的收入极易受到责难。农民对有关土地制度的一些新思想比较容易接受。“耕者有其田”是已故孙中山先生提出的原则,至少在理论上已被现政府接受。[10]在共产党人和其它左派团体中,正传播着一种更加极端的观点。所有这些思想都已对上述的制裁措施发生了影响。交不起租的贫农现在感到不交租是正当的,那些交得起租的人则先观望是否要强迫他们交租。在地主方面,他们必须采取强硬措施来维护自己的特权,他们也不再把可用的资本放在农田上了。结果是佃户与地主间的冲突加剧,乡村经济发生金融危机。县监狱中不断挤满了欠租者。贫农组织起来采取行动,拒绝交租,与政府支持的地主发生了严重冲突。在华东,1935年发生了农民起义,导致了苏州附近农村中的许多农民死亡。土地价值迅速贬值,村子里全部财务组织濒临险境。这个局势在中国具有普遍性。局势最严重的地方是华中,以上问题已表现为中国的苏维埃政权与中央政府间政治斗争的形式。但在我们所述的开弦弓村,问题尚未如此尖锐。较好的天然条件以及乡村工业改造的部分成功,起了缓冲作用。有利于交租的那种约束力仍然在起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