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国内无人机法规的发展
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国内民用无人机已在应急救援、环境检测、电力巡线、航拍测绘、农业植保等多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在民用无人机迅猛发展的大背景下,无人机的安全问题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国内曾经发生过无人机违规飞行对民航客机产生影响的事件,也曾经发生过无人机危及地面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而美国也曾经发生过民用无人机与民航客机险些相撞的事件,这些都引起了公众的强烈关注。另外,部分无人机生产商在设计过程中并没有考虑适航要求,这也使得无人机产品在安全上的考虑不足,造成了潜在的安全隐患。
面对这样的情况,民航局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文件来规范管理无人机的审定与运营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也开展了一系列针对无人机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的指定工作,来更好地维护公众利益,保障航空安全。
2000年7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根据2001年7月27日发布的《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又根据2007年10月18日发布《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其中的第27条提到了关于放飞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必须经飞行管制部门同意。第35条,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这是我国法规中出现了无人驾驶航空器内容。
2003年1月10日,中国民航局发布了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提到了关于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必须遵守该条例。这是民航局的文件里首次出现了无人驾驶航空器内容。
严格地说,在2007年前,我国民航局没有对无人驾驶飞行器制定明确的适航审定政策和适航要求/规章。
针对民用无人飞行器应用领域不断扩展、活动日益频繁的现状,民航局为了保障公众安全、规范无人机运行先后颁布了法规文件,分别如下:
2009年6月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发布《关于民用无人机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ALD2009022),正式开始民用无人机的管理,该规定要求民用无人机申请人办理临时国籍登记证和Ⅰ类特许飞行证;并要求结合实际机型特点,按照现行有效的规章和程序的适用部分对民用无人机进行评审。
2009年6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发布了《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MD-TM-2009-002),对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进行了管理,规范了空中交通管理的办法,保证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制定了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该文件作为我国现阶段民用无人机控制交通管理办法,对无人机的空域管理、空中交通管理、无线电频率和设备的使用等方面给出明确的要求。
2012年1月13日,民航局适航审定司颁发了适航管理文件《民用无人机适航管理工作会议纪要》(ALD-UAV-01)。在上述管理政策下,2013年12月,民航局适航司向潍坊天翔航空工业有限公司的V750型无人机颁发了特许飞行证,这是国内首架获得特许飞行证的旋翼类无人机。
2013年11月18日,民航局颁布咨询通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AC-61-FS-2013-20),针对民用无人机及其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措施,明确提出了无人机微、轻、小、大的分类;无人机驾驶员与机长的训练时间限制,我国的无人机驾驶员也至此进入持证飞行阶段。
2014年4月29日,民航局发布《关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4〕27号文件),正式公布中国民用无人机的驾驶员的资质管理由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AOPA)来执行。飞标司负责对AOPA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查。
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Aircraft Owners and Pilots Association Of China,AOPA-China,简称:中国AOPA)于2004年8月17日成立,是中国民用航空局主管的全国性的行业协会,也是国际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国际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Aircraft Owner and Pilot Association,IAOPA)是一个由73个主权国家组成的非政府、非营利性的通航组织,全球共有超过47万的会员]的国家会员,还是其在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代表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利益,接受国际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的监督、指导及相关规章约束。
AOPA是行业协会,国际上统称的非政府机构(又称NGO),是一种民间性组织,不属于政府的管理机构系列,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2014年7月22日,国家空管委办公室发布了《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指出:在低空空域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操作人员的审查、登记、管理,由民航局负责。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计划按管制空域相关规定申请办理,通常不得与有人驾驶航空器在同一空域组织飞行。意见稿针对“民用无人机的飞行计划如何申报?申报应具备哪些条件?以及在哪些空域里可以飞行?”做了详细的规定,这意味着民用无人机飞行合法化向前迈进一步,对打开无人机市场有重要意义。
2015年12月29日,中国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发布《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AC-91-FS-2015-31)。在这部规定中,将无人机的分类增加到7类,单独提出了植保无人机的分类,意图在于发展精准农业,降低农药残留,环保可持续发展。
2015年4月23日,中国民航局再次发布《关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5〕34号),继续将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资质管理授予AOPA管理。时间范围是2015年4月30日—2018年4月30日,范围为视距内运行的空机质量大于7 kg以及在隔离空域超视距运行的无人机驾驶员的资质管理。
2016年7月11日,中国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发布《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AC-61-FS-2016-20R1),在这部规定中,将无人机的分类增加到9类,在7类的基础上把原来的小型和大型无人机增加了进去。
2016年9月21日,中国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MD-TM-2016-004)。本管理办法适用依法在航路航线、进近(终端)和机场管制地带等民用航空使用空域范围内或者对以上空域内运行存在影响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活动的空中交通管理工作,并明确指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仅允许在隔离空域内飞行。
2016年11月30日,AOPA发布了《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暂行)》,依据民航发〔2015〕34号文件精神,AOPA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负责管理视距内运行的空机质量大于7 kg以及在隔离空域超视距运行的无人机驾驶员的人员资质。AOPA为了在局方授权范围内规范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合格审定工作制定了该规则。对驾驶员考试的课程、培训、飞行训练进行了详细地说明。由中国AOPA负责颁发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并对训练机构的申请条件、场地限制、课程设置、训练质量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说明。
据国内媒体报道,《无人机空域管理规定》目前也正在征求意见,不久有望出台。《无人机空域管理规定》主要针对民用无人机,将包括无人机飞行计划如何申报,申报应具备哪些条件,以及在哪些空域里可以飞行等内容。
自2012年以来,工信部已经就无人机企业的准入问题,启动了《民用无人机研制单位基本条件及评价方法》的研究。此研究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牵头,旨在通过对民用无人机研制单位基本条件进行评价,规范民机制造业市场竞争秩序,侧面引导行业基本资源与能力需求,引导资源配置、技术研究与管理水平的发展方向,促进国内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在上述管理政策下,我国无人机逐渐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目前也已有多型无人机获得了特许飞行证。随着我国无人机适航管理的不断完善,无人机适航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将逐步健全,无人机的市场化运营在获得更多空域的同时也会得到更严格的监管,“黑飞”将得到有力遏制,不具备适航能力的无人机将被逐出民用市场,航空安全与公众利益将得到更好的保障。相信在科学的管理下,我国无人机产业将进入安全、健康的发展轨道。
近年来,我国出现多起航模飞行导致第三方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情况,航模与无人机对公众的安全影响也越来越大。由于目前国家对无人机和航模界定不清,使得这两种飞行器该由谁来管、怎么管的问题日渐突出。按照业内的普遍观点,无人机和航模的主要区别在于:有无自主飞行系统;无人机有任务载荷,而航模主要用来训练、比赛、娱乐。我国航模主要由国家体育总局下属航空运动管理中心管理,但民航局暂未授权任何机构作为7 kg以下的无人机的管理责任主体。目前,我国在无人机监管方面仍然有一段很长的道路要走,而AOPA作为协助政府行使职能的行业监管者,对我国无人机行业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路漫漫其修远兮”,中国AOPA仍然在努力求索。
2016年11月30日颁布了《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暂行)》,该规则于12月1日起正式生效。应该说就法规方面我国的无人机管理已经走在世界的前列,管人、管物、管运行,到底由谁来管等领域都有明确的规定。
2017年5月17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无人机拥有者实名登记制度也因此迈出了实质性一步。
2018年,中国民用航空局官网发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无人机进行经营性飞行活动都将“持证起飞”。《办法》将无人机开展的航空喷洒、航空摄影、空中牌照、表演飞行等作业类和无人驾驶员培训类的经营活动纳入适用范围,同时所需条件也大为简化,从设定的10项放宽到4项,包括企业法人要求、航空器的实名登记、培训能力要求(仅适用从事培训经营活动)以及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此外,载客类和载货类经营性飞行活动因运行情况复杂、风险不确定等因素,暂不适用。
2020年5月,民航局制定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试验区)建设工作指引》。该工作指引推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试验区)建设,明确深入开展无人机试运行、开展监管和服务机制探索、开展无人机适航审定技术研究、开展运行技术验证、开展支撑要素试验及开展创新产业生态试验等重点任务。2020年12月,民航局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推动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民航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及《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五年行动方案》,旨在积极推动行业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转型升级,促进民航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至2025年,人工增雨(雪)作业影响面积达到550万km2以上,人工防雹作业保护面积达到58万km2以上。到2035年,推动我国人工影响天气业务、科技、服务能力达到世界先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