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 无人机相关的一些要求

5.2.3 无人机相关的一些要求

1.无人机系统驾驶员实施分类管理的要求

(1)下列情况下,无人机系统驾驶员自行负责,无须证照管理:

①在室内运行的无人机;

②在视距内运行的微型无人机;

③在人烟稀少、空旷的非人口稠密区进行试验的无人机。

(2)下列情况下,无人机驾驶员由行业协会实施管理:

①在视距内运行的除微型以外的无人机;

②在隔离空域内超视距运行的无人机;

③在融合空域内超视距运行的无人机;

④在融合空域运行的轻型无人机;

⑤充气体积在4 600 m3以下的遥控飞艇。

(3)下列情况下,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由局方实施管理:

①在融合空域运行的小型无人机;

②在融合空域运行的大型无人机;

③充气体积在4 600 m3以上的遥控飞艇。

2.对实施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管理的行业协会提出的要求条件

(1)正式注册5年以上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并具有行业相关性。

(2)设立了专门的无人机管理机构。

(3)建立了可发展完善的理论知识评估方法,可以测评人员的理论水平。

(4)建立了可发展完善的安全操作技能评估方法,可以评估人员的操控、指挥和管理技能。

(5)建立了驾驶员考试体系和标准化考试流程,可实现驾驶员训练、考试全流程电子化实时监测。

(6)建立了驾驶员管理体系,可以统计和管理驾驶员在持证期间的运行和培训的飞行经历、违法处罚等记录。

(7)已经在民航局备案。

3.对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备和标识的要求

(1)具有有效的空地C2链路。

(2)地面站或操控设备具有显示无人机实时的位置、高度、速度等信息的仪器仪表。

(3)用于记录、回放和分析飞行过程的飞行数据记录系统,且数据信息至少保存3个月(适用Ⅲ、Ⅳ、Ⅵ类)。

(4)对于接入无人机云系统的用户,应当符合无人机云的接口规范。

(5)对于未接入无人机云系统的用户,其无人机机身需有明确的标识,注明该无人机的型号、编号、所有者、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出现坠机情况时能迅速查找到无人机所有者或操作者信息。

4.对无人机运营商提出的要求

(1)设立了专门的组织机构。

(2)建立了无人机云系统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

(3)建立了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运营人数据库和无人机运行动态数据库,可以清晰管理和统计持证人员,监测运行情况。

(4)已与相应的管制、机场部门建立联系,为其提供数据输入接口,并为用户提供空域申请信息服务。

(5)建立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分享机制,建立与其他无人机云提供商的关键数据共享机制。

(6)满足当地人大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法律法规,遵守军方为保证国家安全而发布的通告和禁飞要求。

(7)获得局方试运行批准。

(8)提供商应定期对系统进行更新扩容,保证其所接入的民用无人机运营人使用方便、数据可靠、低延迟、飞行区域实时有效。

(9)提供商每6个月向局方提交报告,内容包括无人机云系统接入航空器架数,运营人数量,技术进步情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事故和事故征候等。

5.对于农用植保无人机的运行提出的要求

(1)农林植保。农林植保定义为喷洒农药;喷洒用于作物养料、土壤处理、作物生命繁殖或虫害控制的任何其他物质;从事直接影响农业、园艺或森林保护的喷洒任务,但不包括撒播活的昆虫。

执行农林植保无人飞行要求的人员是运营人指定的一个或多个作业负责人,该作业负责人应当持有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并具有相应等级,同时接受了下列知识和技术的培训或者具备相应的经验:

①开始作业飞行前应当完成的工作步骤,包括作业区的勘察;

②安全处理有毒药品的知识及要领和正确处理使用过的有毒药品容器的办法;

③农药与化学药品对植物、动物和人员的影响和作用,重点在计划运行中常用的药物及使用有毒药品时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

④人体在中毒后的主要症状,应当采取的紧急措施和医疗机构的位置;

⑤所用无人机的飞行性能和操作限制。

(2)安全飞行和作业程序。

①飞行技能,以无人机的最大起飞全质量完成起飞、作业线飞行等操作动作;

②作业负责人对实施农林喷洒作业飞行的每一人员实施规定的理论培训、技能培训及考核,并明确其在作业飞行中的任务和职责;

③作业负责人对农林喷洒作业飞行负责,其他作业人员应该在作业负责人带领下实施作业任务;

④对于独立喷洒作业人员,或者从事作业高度在15 m以上的作业人员应持有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

(3)喷洒限制。

①实施喷洒作业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喷洒的物体对地面的人员和财产造成危害;

②喷洒记录保存;

③实施农林喷洒作业的运营人应当在其主运行基地保存关于下列内容的记录:

a.服务对象的名称和地址;

b.服务日期;

c.每次作业飞行所喷洒物质的量和名称;

d.每次执行农林喷洒作业飞行任务的驾驶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和合格证编号(如适用),以及通过知识和技术检查的日期。

6.对于无人飞艇提出的要求

(1)禁止云中飞行。在云下运行时,与云的垂直距离不得少于120 m。

(2)当无人飞艇附近存在人群时,须在人群以外30 m运行。当人群抵近时,飞艇与周边非操作人员的水平间隔不得小于10 m,垂直间隔不得小于10 m。

(3)除经局方批准,不得使用可燃性气体,如氢气。

7.对通信、导航和监视功能提出的要求

(1)民用无人机应安装保障航空安全的通信频率和设备,包括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及备用的通信手段;双向的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C2),性能参数安全可靠,通信设备的工作范围足够;无人机驾驶员和无人机观测员之间建立起有效的通信。

(2)民用无人机应安装导航设备。

(3)民用无人机应安装监视设备(如SSR应答,ADS-B发出),使之具备发现与避让能力。

(4)民用无人机应有通信紧急程序,包括ATC通信故障时的程序;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故障时的程序;无人机驾驶员/无人机观测员通信故障时的程序(如适用);控制站的数量和位置及控制站之间的交接程序(如适用)。

8.对无人机机长及驾驶员提出的要求

(1)执照要求:

①在融合空域3 000 m以下运行的Ⅺ类无人机驾驶员,应至少持有运动或私用驾驶员执照,并带有相似的类别等级(如适用);

②在融合空域3 000 m以上运行的Ⅺ类无人机驾驶员,应至少持有带有飞机或直升机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

③在融合空域运行的Ⅻ类无人机驾驶员,应至少持有带有飞机或直升机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

④在融合空域运行的Ⅻ类无人机机长,应至少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对于完成训练并考试合格人员,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如下信息:

①无人机型号;

②无人机类型;

③职位,包括机长、副驾驶。

(3)熟练检查:驾驶员应对每个签注的无人机类型接受熟练检查,该检查每12个月进行一次,检查由局方可接受的人员实施。

(4)体检合格证:持有驾驶员执照的无人机驾驶员必须持有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并且在行使驾驶员执照权利时随身携带该合格证。

(5)航空知识要求:申请人必须接受并记录培训机构工作人员提供的地面训练,完成下列与所申请无人机系统等级相应的地面训练课程并通过理论考试。

①航空法规以及机场周边飞行、防撞、无线电通信、夜间运行、高空运行等知识。

②气象学,包括识别临界天气状况,获得气象资料的程序以及航空天气报告和预报的使用。

③航空器空气动力学基础和飞行原理。

④无人机主要系统,导航、飞控、动力、链路、电气等知识。

⑤无人机系统通用应急操作程序。

⑥所使用的无人机系统特性,包括起飞和着陆要求;飞行性能[飞行速度;典型和最大爬升率;典型和最大下降率;典型和最大转弯率;其他有关性能数据(如风、结冰、降水限制)和航空器最大续航能力];通信、导航和监视功能:航空安全通信频率和设备的功能[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包括任何备用的通信手段;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C2链路),包括性能参数和指定的工作覆盖范围;无人机驾驶员和无人机观测员之间的通信,如适用];导航设备;监视设备(如SSR应答,ADS-B发出);发现与避让能力;通信紧急程序(ATC通信故障;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故障;无人机驾驶员/无人机观测员通信故障,如适用);控制站的数量和位置及控制站之间的交接程序,如适用。

(6)飞行技能与经历要求:申请人必须至少在下列操作上接受并记录了培训机构提供的针对所申请无人机系统等级的实际操纵飞行或模拟飞行训练。

①对于机长:空域申请与空管通信,不少于4 h;航线规划,不少于4 h;系统检查程序,不少于4 h;正常飞行程序指挥,不少于20 h;应急飞行程序指挥,包括规避航空器、发动机故障、链路丢失、应急回收、迫降等,不少于20 h;任务执行指挥,不少于4 h(本条内容不包含针对驾驶员的要求)。

②对于驾驶员:飞行前检查,不少于4 h;正常飞行程序操作,不少于20 h;应急飞行程序操作,包括发动机故障、链路丢失、应急回收、迫降等,不少于20 h。

③对于教员:教员等级合格证申请人应具有100 h操纵其申请的类别及级别等级航空器并担任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教员等级合格证申请人应接受不低于20 h实践飞行训练。

(7)飞行技能考试的要求:

①考试员应由局方认可的人员担任。

②用于考核的无人机系统由执照申请人提供。

③考试中除对上述训练内容进行操作考核,还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充分口试:

a.所使用的无人机系统特性;

b.所使用的无人机系统正常操作程序;

c.所使用的无人机系统应急操作程序。

(8)对航空知识的要求:

①了解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和民用无人机运行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②气象学,包括识别临界天气状况,获得气象资料的程序以及航空天气报告和预报的使用。

③航空器空气动力学基础和飞行原理。

④无人机主要系统,导航、飞控、动力、链路、电气等知识。

⑤无人机系统操作程序以及通用应急操作程序。

⑥所使用的无人机系统特性,包括起飞和着陆要求;性能:飞行速度、典型和最大爬升率、典型和最大下降率、典型和最大转弯率、其他有关性能数据(例如风、结冰、降水限制)、航空器最大续航能力。

(9)对植保无人机运行相关知识的要求:开始作业飞行前应当完成的工作步骤,包括作业区的勘察;安全处理有毒药品的知识及要领和正确处理使用过的有毒药品容器的办法;农药与化学药品对植物、动物和人员的影响和作用,重点在计划运行中常用的药物以及使用有毒药品时应当采用的预防措施;人体在中毒后的主要症状,应当采取的紧急措施和医疗机构的位置;所用无人机的飞行性能和操作限制;安全飞行和作业程序;喷洒限制;喷洒记录保存;植保作业负责人的任务与职责。

(10)飞行技能与经历要求:

①飞行前准备,包括气象判断、飞行空域与飞行计划申报、质量和平衡的计算、动力系统相关的准备、地面控制站的设置及起飞前无人机系统检查。

②起飞、着陆和复飞,包括正常、有风和倾斜地面的起飞与着陆。

③视距内机动飞行;机场和起落航线的运行。

④应急程序,包括飞行平台操纵系统故障、动力系统故障、数据链路故障、地面控制站故障及迫降或应急回收。

⑤飞行程序指挥及任务执行指挥。

⑥航路航线的规划、实施及修改。

⑦地面滑行。

⑧临界小速度飞行,判断并改出从直线飞行和从转弯中进入的临界失速及失速。

⑨最大性能(短跑道和越障)起飞,短跑道或松软跑道着陆。

⑩悬停,包括无人机平台正前方朝向不同方向时的悬停。

以所需最小动力起飞和着陆,最大性能起飞和着陆;在涡环初始阶段的识别及改出;模拟单个动力轴动力失效时的应急操纵程序。

旋翼及螺旋桨动力切换故障处理或传动装置和互连式传动轴故障处理。

以无人机的最大起飞全质量完成起飞、作业线飞行等操作动作;最大性能(越障)起飞;识别漏气现象;轻着陆。

(11)对于飞行技能考试的要求:

①考试员应有局方认可的人员担任。

②用于考核的无人机系统由执照申请人提供。

③考试中除对上述训练内容进行操作考核外,还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充分口试。

a.所使用的无人机系统特性;

b.所使用的无人机系统正常操作程序;

c.所使用的无人机系统应急操作程序。

(12)对驾驶员合格证和等级的要求:

①驾驶员合格证,担任操纵无人机必需成员并负责飞行操纵与安全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T/AOPA 0008—2019)颁发的有效驾驶员合格证,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合格证。

②机长等级,担任操纵无人机必需成员并负责无人机系统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T/AOPA 0008—2019)颁发的具有机长等级的驾驶员合格证,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合格证。

③教员等级,是按《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T/AOPA 0008—2019)颁发的具有教员等级的驾驶员合格证的人员,行使教员权利应当随身携带该合格证。

④未具有教员等级的驾驶员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向准备获取单飞资格的人员提供训练;签字推荐申请人获取驾驶员合格证或增加等级所必需的实践考试;签字推荐申请人参加理论考试或实践考试未通过后的补考;签署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

⑤按照《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T/AOPA 0008—2019)颁发的驾驶员合格证有效期为两年,合格证持有人在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行使该合格证赋予的权利。

⑥合格证持有人应在合格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无人机管理办公室申请重新颁发合格证。申请颁发流程为登录依据《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AC-91-FS-2015-31)批准的无人机云系统、在线申请合格证更新、通过无人机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实践考试、换发新证。

⑦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因等级或备注等信息发生变化重新颁发时,其有效期自重新颁发之日起计算。

⑧合格证过期的申请人须重新通过相应的理论及实践考试方可申请重新颁发合格证。

⑨在按规则颁发的合格证上更改个人信息,应当向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有该申请人现行合格证、身份证复印件和证实这种改变的其他文件。

⑩按规则颁发的合格证遗失或者损坏后,申请人可以向办公室申请补发,申请应当写明遗失或者损坏合格证的持有人姓名、有效通信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合格证的编号、等级、类别及级别等级、颁发日期和附加的等级与签注。

思 考 题

1.简述国内无人机法规的发展历程。

2.国外无人机相关法规有哪些?

3.什么是控制站?

4.什么是机场净空区?

5.中国无人机监管相关文件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