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克对英国历史的建构

第二节 伯克对英国 历史的建构

1749年,从都柏林的三一学院毕业之后,伯克进入了一段为期数年的空窗期。直到1756年匿名出版《为自然社会辩护》,伯克才重新进入公众的视野。我们关于这段时间伯克的记录十分稀少。我们知道的是,在1750年,在父亲的要求下,伯克前往伦敦继续学习法律。他的父亲期望伯克可以继承他的事业,成为一名律师。

在伦敦的学习过程中,伯克很快发现他对成为律师缺乏足够的兴趣。律师往往倾向于在法律实务上展现出一种狭隘的实证态度。问题被限制在具体的繁文缛节之中,丧失了对普通法原则的真正诉求。伯克的这种态度在他之后的一生中多次出现。对黑斯廷斯的审判是最直接的表现。当黑斯廷斯的律师团试图将委员会的指控转化为一项项技术性的法律问题进行瓦解时,伯克强调了这种专业主义的危害性。“当普通人强迫自己必须使用专业的语言时,他们就剥夺了自己理解力的指导:他们被律师牵着鼻子走,服从律师的指导。”[45]

《辩护》和《崇高与美》的出版显然为伯克博取了名声。他与当时著名的出版商罗伯特·多兹利签订了一项出版协议,撰写从凯撒大帝时代到安妮女王统治末期的英格兰历史。在签订出版协议不到一个月内,伯克和自己的天主教妻子简·玛丽·纽金特结婚。写作《英国史散论》可能同时带有养家糊口的现实需求。不过伯克最终没有完成这部作品,他只写到大宪章时期就停止了撰写。这可能与休谟的《英国史》有关,也可能与伯克担任汉密尔顿私人秘书有关。

评价一部未完成的作品是一件困难的事情。阿克顿勋爵将这种遗憾视为重要的缺失。也有学者对《英国史散论》不屑一顾,认为这是一部用糟糕英语写成的乏味作品。对《英国史散论》进行历史考据不是本书的重点。本书更关注的是伯克在《英国史散论》中的基本立场。伯克用自己之后一系列的作品在事实上延续了书中的立场。宗教改革之后的英国国教和光荣革命是伯克整个生涯一直讨论的问题。换言之,伯克在关于辉格党、关于议会改革、关于法国大革命等一系列问题中,完成了没有写完的部分。

作为一个简单的例证,在爱尔兰问题上,伯克强调,“最为反常的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甚至是宗教改革期间,在他们最为严肃的法案中,英格兰的君主们发现他们的头衔是这样被授予的,他们要求爱尔兰人民的服从,不是来自征服的原则,而是作为附庸(Vassals)以及教宗与爱尔兰人民之间的中间领主(mesne Lords)”[46]。这与他在《英国史散论》的立场完全一致。他写道:“由于他(指亨利二世)从教宗那里获得了对爱尔兰的授权,条件是使其服从于圣彼得的便士(Peterpence)[47],他知道迅速履行这一条件将大大有助于他恢复罗马教廷的好感。”[48]

《英国史散论》试图以英国的宪政制度,尤其是法律的变迁为主轴,以统治者的更替为纪年,描述英国历史的变迁过程。伯克认为他的描述方式不是一种偶然。首先,“很少有任何好奇心的对象比人类法律的起源、进展和各种革命更合理。政治和军事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人类的野心和暴力的描述;这是一部关于其律法的历史”[49]。其次,君主的行为最能够体现这种律法的变迁。在进入近代制度以前,绝大部分的律法都是由国王的意志所决定的。最后,通过回溯这种律法的来源,有助于加深我们对于今日事物的了解。“这种法学以如此丰富和充沛的洪水,浇灌和充实了整个国家。”[50]

第一个重点是所谓的罗马化。罗马通过征服将英格兰纳入欧洲的地缘政治版图之中。伯克高度评价总督阿格里科拉(Agricola),也就是塔西佗的岳父对英格兰的统治。“他把那个狂暴的民族逐渐塑造成温和的社会习俗;使他们不知不觉地喜欢上了澡堂、花园、豪宅,以及有教养的生活中所有宽敞雅致的东西。”[51]第二个重点在于罗马帝国的解体和撒克逊人的入侵。这次破坏几乎打断了英格兰从罗马继承的遗产,直到爱尔兰修道士重新将基督教带回不列颠才建立联系。第三个重点体现在阿尔弗雷德大帝对英国的塑造之中。阿尔弗雷德的伟大之处在于他几乎奠定了所有英国制度的雏形。从郡议员到治安官再到陪审制度,英国宪政制度在这一时期奠定了自己极为粗糙的基础。征服者威廉对英格兰王国的征服是第四个重点。从国内看,法语和诺曼法进入英格兰的统治结构之中;从国际看,英国彻底和欧洲大陆联系在一起。“与欧洲其他国家的交流因此被打开,自此在一系列持续的战争和谈判中得以保存。”[52]大宪章时期是最后一个重点。由于1214年对法战争的失利,约翰一世选择与叛乱的贵族谈判签订《大宪章》作为权宜之计。

对《英国史散论》内容的提炼可以最终总结为以下两点:

第一,伯克支持帝国的征服,但强调良善的统治,或者统治技艺的改进。这与伯克的现实处境密切相关。作为一个出身于爱尔兰的英国国教徒,伯克倾向于承认英国征服爱尔兰的正当性,从而避免为爱尔兰独立提供借口。作为一个长期在母系天主教家庭长大的天主教同情者,伯克敏锐地意识到英国对爱尔兰天主教徒的系统性压迫政策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所以伯克只能选择在承认征服合法性同时,强调统治的改善。

伯克认为英国的历史就是这一种模式。武力征服被视为一个激烈而又短期的状态,基本上只持续大约一代统治者的时间;统治则更多被视为一个稳固而又长期的状态,这个状态虽然也存在强烈的斗争,但政权具有明显的连续性。在这两种不同的状态中,伯克展现出明显的不同偏好。在征服问题上,他体现了一种接近于马基雅维利式的冷酷现实主义倾向。

《英国史散论》暗示了强力征服本身就是一种有效的统治方式。“征服是文明进程的必要组成部分。”[53]罗马人、撒克逊人、诺曼人的统治都是建立在对于原有统治者的征服之上。这同样也体现在日后英国对爱尔兰、印度等一系列地区的征服上。被统治民众是否同意这一过程,这一过程是否符合某种规范,都无法改变征服这一事实。

更为重要的是,《英国史散论》否认这种征服和道德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征服过程中存在一系列违背道德的行为,甚至是普遍的暴行。无论民众是否满意,统治者只要能够对该地区的土地和人口进行控制,就已经实现了征服。它以征服者威廉为例指出,“征服者非常清楚,他的征服对所有人的财产和政府的普遍议程中产生了巨大的革命,这肯定会引起很多人的不满”[54]。英国民众可以反抗威廉将一种语言和制度强加给他们,但只要威廉能够有效进行镇压,他就保有统治权。正当性或者合法性在这一过程中似乎无足轻重,以至于《英国史散论》根本没有花费笔墨讨论这个问题。

在统治问题上,伯克又强调有效的长期统治依赖于道德教化与习俗相互匹配。除了对征服的描写之外,《英国史散论》花费大量篇幅描述各种统治者是如何对国家和民众产生影响的。它高度赞扬那些能够将政治制度与道德习俗相互糅合,实行有效道德教化的统治者。不列颠的罗马化和英国的再基督教化是典型的例子。通过一种柔和的方式,在带来文明的同时,征服者也让被统治者真心接受了新的统治秩序。

伯克略带分裂的态度暗示他与近代社会契约论者的根本不同。近代社会契约论以民众或者抽象个体的统一作为统治的基础。卢梭特别鲜明地反对征服的合法性,认为征服条件下所签订的契约是无效的。“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55]征服者与被征服者间处于永恒的战争状态。换言之,被征服者随时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挑战征服者,即便征服已经是很久以前的事情。伯克的逻辑更接近常识的范畴。征服和反抗是历史中的实然状态。在真实的实践中,很少有人会为了几百年前征服的非法性要求推翻现在的统治。在征服之后,双方会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激烈的博弈,最终建立起事实上的动态平衡。

伯克的倾向十分直接。“很明显,伯克欣赏的是改善征服的过程,而不是它所产生的粗暴的原生态。”[56]他为纯粹的暴力征服大开绿灯,但也期待一种更具道德光辉的征服。《英国史散论》似乎继承了伯克在道德和现实中反复游移的特征。不过,它的确为道德和现实的关系提供了进一步的说明。伯克似乎暗示我们,现实的残酷性和道德的重要性经常出现紧张,但并不等于两者是完全的互斥关系。历史的厚度本身已经为容纳两者提供了足够的空间。如果没有人类在历史中展现出的妥协和让步,作为理念的权威和自由难以找到和解的可能性。

第二,制度是历史同步演化的过程。《英国史散论》明确表示英国的政治制度是在英国的历史文化中逐渐成长起来的产物。“英国的制度既不是撒克逊自由的反映,也不是诺曼宪法的顶峰。相反,英国历史是征服与和平的产物,导致了自由与权威之间的长期斗争。通过光荣革命建立现代自由从来都不是一个预先确定的结果。相反,英国的发展导致了一种不断演变的动态,在这种动态中,特权受到了各种各样的争议。”[57]

在论述撒克逊军事民主制时,伯克提出,由于部落首领权力的有限性,在征服的过程中,他需要通过授予土地财产以保持追随者的忠诚。在长期的征服过程中,部落首领逐渐演变成君主。君主权力的有限性和大量的自由民存在,使得英格兰的撒克逊制度充斥着一些粗糙的民主制度要素。“因为他们的政府形式是通过不断更新的联盟来维持的;所以当法律制定后,为了执行法律,必须再次求助于联盟,这是盎格鲁—撒克逊政府的伟大原则,而且我几乎可以说是唯一的原则。”[58]但这种民主制绝不可能与今日高度成熟的民主制度直接联系在一起。前者充其量只能被称为粗糙的原型,一个现代人也不大可能愿意生活在部落军事民主制中。

对英国政治制度的理解更体现在《大宪章》之上。今日普遍流行的观点实际上是将《大宪章》神话化。从历史的本来面貌看,《大宪章》从一开始就是高度妥协的临时性产物,根本不是一个完备的条约。伯克承认,“它首先解除了王权的无限特权,奠定了英国自由的基础”[59]。但它在实践上根本没有提供有效的制约手段,也没有提供足够的预防机制。“贵族们想不出任何措施来保障他们的自由,除了那些与君主政体相违背的措施。”[60]在《大宪章》签订的时代,现代社会的自由模式缺乏想象的客观基础。

《英国史散论》的描述方式在两个层面反驳了意识形态对完美政体的追求。第一个层次是大部分人并没有目的论的自觉。作为直接参与者,他们很有可能既没有考虑到,也没有意识到他们所做之事对后世的影响。“在制定政策时,具体的后果远比理论上的权利重要。”[61]上节所提及的《大宪章》就是典型的例子。贵族和国王都将其作为权宜之计而非认真对待的条约。这意味着根本不存在一种许多普通法学者所设想的“从塔西佗描述的日耳曼商定到17世纪议会胜利的自由无缝通道的幻想”[62]。第二个层次是历史不具备数学般清晰明确的因果关系。历史存在对应关系。但在具体事件中,这种关系既可以是多因一果,也可能是多果一因,更有可能是多因多果。比如,英国今日的法律是撒克逊法、教会法和罗马法相互混合之后的结果。具体事态的变化会对混合产生差异巨大的化学反应。因此,《英国史散论》反对将自由视为一种亘古不变的民族性或者自古以来不变的传统。很多特征因为古老而受到尊重不等于它们本身不会变化。

《英国史散论》的基本论述也无意间为区别保守主义和复古主义提供可能的路径。复古主义从根本上拒绝变化,认为存在一个理想的黄金时代。与进步主义者将未来视为理想状态类似,复古主义者往往将过去的某个时代视为人类社会的最佳状态。两者本质上都接受了关于历史必然性的观念。目的论是这种历史观念的必要因素。进步主义和复古主义的区别只是在于究竟应该从时间性中截断哪一段时间。

不可否认的是,当代部分保守主义者确实喜欢强调自身文明的“高贵源泉”。这种意识形态化的保守主义,尤其是新保守主义,更接近抽象理性而不是伯克式的方法。它往往假定存在一个高度完善的盎格鲁—撒克逊法律系统,“每个男人和女人都有被代表性机构统治的权利,每个人都有在独立的司法制度下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63]。这种僵化的历史自满进一步演化为一种文明优越论或者文明普世论的倾向。《英国史散论》早已毫不客气地指出,“实际上,那部古老的宪法和那些撒克逊法律对我们现在的党派来说都是微不足道的”[64]

《英国史散论》的逻辑并非没有问题,历史的偶然性是其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伯克对历史必然性的潜在不信任,为偶然性打开了大门。“英国历史更像是一个偶然的发展过程,而不是一个坚持原始自由的故事。”[65]这种描述方式的最大优势,可能也是它的最大缺点,就在于能够不介入各种应然性问题。它不需要回答一个运行良好的政体被一个糟糕政体取代的合理性;也不需要回答为什么品行高尚的君主却遭受到悲惨的结局。它只需要描述制度和事件如何在历史的过程中变化;也可以承认一些偶然的变动所产生的蝴蝶效应。

这种处理方式也引起伯克理论的内在矛盾。虽然伯克技术性地将征服和统治拆分为两个环节,但如果历史本质上依赖于一种偶然性,道德很难为自己找到稳固的基础。进行一种有道德的统治,依赖于统治者自身的品行,抑或是被视为一种有利可图的结果。更为糟糕的是,一个良善的统治者完全可能由于各种偶然的因素被暴虐的统治者所替代。人们会不可避免地质疑道德统治的必要性。

一种潜在的辩护策略是强调,道德本身是在历史塑造中形成和表现自身。道德不是抽象理念的结果,而是一个在历史中不断改善的过程。“普遍的道德要求本身是抽象的,只有在具体和特殊的情况下才成为现实。”[66]一个人是作为特定父母的子女,而不是作为一个抽象的人降生的。他诞生那一刻,就已经处于具体的历史,而非道德真空之中。对这个具体的人而言,道德既不是假定的,也不是抽象的。道德沉浸在他的日常生活之中,沉浸在他的社群意识之中。即便是最残酷的暴君,也会感受到道德对他产生的阻力。

对于写作《英国史散论》的伯克而言,这些问题同样过于遥远。甚至在此时,他也没有明确将保存英国政治制度作为保守的核心。伯克的主要目标集中在对英国历史做出具有逻辑性的梳理,对英国历史的重要时刻做出自己的连贯性解释。这种解释可以为维系英国政治制度的现状提供必要的理由,同时又为进一步改善提供空间。正是在这一思路的指引下,伯克在漫长的议会生涯中最终提炼出保存英国政治制度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