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诊时,可以享受的医疗保障政策
医院门诊已成为陆阿姨和儿子经常“光顾”的地方了,虽然每次医疗费用支出不多,但是常年累月下来也让这个家庭颇感吃力。接下来,训练师给陆阿姨介绍了一些门急诊和住院可享受的医疗保障政策信息,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及医疗救助等,相信这些资源可以帮陆阿姨一家的大忙。
1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期:每年10~12月,中途参保人员会有3个月等待期。
缴费额:重残人员的参保资金,按照规定的年龄段筹资标准,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额承担。
就医管理: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或者医疗保险卡、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及相关凭证就医。
(1)门急诊待遇
一年内医疗费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起付标准: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
门急诊医保支付比例
(2)住院医疗待遇
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
住院医保支付比例
(3)帮扶补助
参保人员中的重残人员(指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本市重残标准的无医疗保障人员)在门急诊和住院起付标准内予以全额补贴。
2 大病医疗保险
适用对象: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均适用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居民个人无需另行缴费,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自负费用,可通过报销形式享受居民大病保险。
报销范围: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度、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型精神病7种精神障碍能办理。
报销比例:参保居民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范围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后,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由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销60%,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报销65%。
陆阿姨儿子初次在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就诊时,医生就告知需要具备2个条件:需有复核诊断为上述疾病或开具疾病证明者,上海城镇医保卡。
3 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称“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以下称“低收入对象”);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以下称“特殊救济对象”)。具有上述类别的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救助。
医疗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降低医疗救助门槛,实施分类设定医疗救助比例及年度救助限额。
医疗救助
年度救助限额动态实施调整机制,具体调整内容及限额标准,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订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