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一般的需要
在欧洲人中,对于一个没有结婚的人是不觉得奇怪的;他们在公事房中,在会场上,在宴会里对于独身者的参加并不惊异的,对于他们的认识,并不因独身而改变的;虽则我们觉得这一种情形是反常的,但是我们可以在宗教原则之外找到充足的理由的,即使不足以为独身张目,亦足以原谅这辈人。
在土人中这种情形是没有的。每一个土人,除了宗教徒、喇嘛之外,都是要结婚的,除非身体上有缺陷。
在土人表示客气时就得问诸位令郎是否都已经结了亲;为了要满足结婚的条约,他们竟有把财产、土地、房屋、牲畜出卖,忍受很苦的生活;在父母死后,分家产时,已婚的长兄一定要给未婚的留下一笔结婚费用;父母在临终时,若是儿子都已结了婚,就觉得十分安慰。他们不惜贫苦也要结婚,所以要想尽方法来达到这结婚的目的,依我们看来至少也要详细的加以考虑才是。这一种决断似乎是很不合理的,但是苟其一考他们的理解,就可以明白土人为了婚姻是什么都可以让步,都可以牺牲的。
婚姻在土人中是一生中的大事,超越其他一切的事。一个人若不结婚就不算是好人;他们认为一个人应当依着自然规律生活,这就是说,应当结婚,生孩子。
有一天,作者有一个熟人被请去和村中的长老一同审判一个不名一文的青年和一个有钱的女子私奔的案子,逃了三年给人捉了回来,已经生了一个孩子。
那青年跪着,反捆着手,向审判官讨饶,全村都聚着。他说,因为他太穷,将一生结不起婚,并允应做种种事,以尽丈夫的责任。“我的确对不起女家的父母,但愿意尽力补报他们。”那女孩子也讨饶说,“我希望有一个较好的丈夫,但是我自愿屈就嫁这个青年,如果我不跟他,他就永远不能娶妻了……”
经了一度重要的会议,这一对私奔的受了罚,审判官们设法赔偿这受损的女家,同时肯定这一对男女成为合法的夫妻。
审判官向全村和原告说的理由使我认为十分有意思。他们说,这青年不守自己一族的风俗,他损害女方的家庭,他的错处很大。在审判官的发言中,我们听到关于婚姻的需要,和对这种逃亡的谴责。但结果,因为婚姻的十分重要性,他们饶赦了他。至于女子方面,他们责备她不服从父母,不敬重他们的权利,但认可她有勇气给那个青年一个结婚的机会,因为结婚是一种权利。
我们并不能接受这类理由。作者曾把这意思告诉那位熟人,他向作者解释说,这是一对爱人常有的历史。他确知一个青年想结婚比想一切都利害,可是太穷困,不得不和那女孩子一同私奔了,这是合乎情理的。至于那女孩子,则认为她很勇敢。他所讲的理由和审判官是相同的。作者看那位朋友的想法也是这样的。
解决这事的办法也许东方和西方可以是相同的,就是说,使他们结成合法的夫妻;但是两方的动机却不一样。
这事实对于作者极有启发。以后作者还要一次次地思考它。这使作者明了土人一般对于婚姻需要的迫切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