寡妇的权利,理论的和实际的

1 寡妇的权利,理论的和实际的

当做父母的出嫁他们的女儿时,他们说,“我们把女儿嫁出去了”,或是说,“我们把女儿给人了”,或者甚至带着一种嘲笑的口气说,“我们把她卖了”。这样说都是很清楚的表明女儿的出嫁,并不是她自己的事,而是她父母的事。反过来,当一个寡妇再醮时,他们就说,“她找着了一个男人了”;意思是说,她是自己去找她丈夫的,她完全是自由的。俗语说,“前嫁由爹娘,后嫁由本人”,就是指她们第一次结婚是由父母作的主,以后的结婚就和她们的父母无关,由自己作主了。

以上所引的几句表示两种婚姻性质不同的话,以及那句俗语,却说明了一个妇女做了寡妇时的两种情形。完全在她自己,她愿意再醮或愿意守寡,她可以选择她所愿意嫁的男子。至少这是一种理论。实际上,只有她的决定对于她所属的人没有损害时,她的权利才被尊重,有时她甚至会被公婆强迫再醮,也有意会被不相识的男人所抢走。这就是说,“事实和理论是不同的”。我们且不要管这些,在发生诉讼时,无论什么地方的土人,寡妇的权利常是要提出的,而这些权利是辩论的基础。

在丈夫死后,依照风俗的成规,寡妇须回到婆家住四十九天。这些日子称作守孝。日期过后,她可以明明白白的离开她的公婆回到娘家来。这是她的权利。

作者知道不止一个例子,寡妇并没有过四十九天便离开婆家了;她们可以随便走开。这种例子多半是出于公婆所逼,把她嫁给她不同意的人。寡妇的权利不是一定的,一个寡妇若没有孩子,她便须赶快去找对象,因为她知道,她自己若不去找,别人就替她去找了。[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