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赘风俗的遗迹

4 入赘风俗的遗迹

前面我们已经叙述过入赘的几种不同的形式了。虽然有许多麻烦,但这种办法影响之大,使我们又回想到古代的母权制度。[4]

在古时,女婿住在妻家,视作妻家的一分子。我们不是已看见女家有宴会或有丧事时,女婿不和客人一同吃饭的遗迹么?反之,就是在今天,他还是在厨房里和家人一同吃。宴会和丧事在他并不是一个享受的时节,而是一个有繁重工作的极不愉快的日子。

我们曾看见在满洲人中,女婿去亲迎时,到女家须拜他们的家神,然后叫他坐在炕下的一个小凳子上,在临走吃饭时,车夫可以坐在桌子上吃饭,而女婿却不当一个客人看待。

我们也应当把岳家要用武力保护权利时,好像有女儿自杀或被休时,女婿一定要出力一事,归在这一个系统里。

女婿用自己族里的称谓来称呼他的妻党,只加上gadin一字,意思是岳家,在他自己是很有意味的。

所有这些事实,整体来看,不但可以证明古代土人中曾有母权制度,而且它们显示一种幻影:就是在数目上在变异上,土人现在还是活在这制度之下。这是不然的。他们的社会经济无疑的是父权的。要解释这些事实,只有求之于母权制度里的礼仪和风俗,现在人们已经不再明白它们的意义了,只是因为他们祖先曾这样做的,他们还是继续着做。他们并不觉得以舅父为“外甥的骨肉之主”,埋葬时须先得他的允许,婚筵由他主席等有什么奇怪。祖父没有的权利,而舅父却有,这类事在他们认为很自然的,因为他们总是这样行事的。土人中读书的,学了孔子的礼法,但是并不考究这些问题,因为他们说土人的风俗和汉人是不同的,一切都是这样解释的。

现在土人中正是两种相背的制度同时存在,渐渐由一种社会组织向另一种社会组织转移的当儿。这也可以解释土人风俗很大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详细一看是很明显的。

这种进化是很奇怪的。在不同的氏族里,它进行的速率是不同的,有人说它的进行是跳跃式的。在很平常的状态下,可以突然发生变动,极其激烈,结果也极其悲惨,作者可以据一些事实:中国政府给他们一个部落的酋长尊荣的官衔;一家有势力的汉人和有名的土人联谱;和汉人通婚;村长间的失和;一个不明白土人社会组织的汉官的胡判;在风俗不同地方定期的旅行;归信异教;回教徒革命等大变端,使他们人口减少,收其他汉人,西藏入族成为土人……等等。在这近代化中很少出现固定的、有规律的、可以先见的变动。

这一章关于母权制度推测是必需的,因为藉此可以明了在这书中所提到的大部分的礼节和风俗;作者希望它可以帮助我们得到一条思路可以明白本书的内容,即土人的婚姻。

[1]Anthropos 1930.p.992.W.Koppers之“母权问题”。从比较人种学方面看来,某种母权崇拜之“二葬法”,好像是特有的。

[2]史禄国:上引书,144页:若是母亲要告儿子,他的舅父可以出来阻挡,把外甥归他管……在这舅父的干涉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满洲社会古代方式的遗留。古代方式是一种根基于母系原则上的组织,在这组织里母族自然是他族人的保护者了。很明显的这种保护者是由舅父出面。就是现在舅父……依旧管着外甥的道德(作者注:汉人中亦然)。所以他有时有帮助他外甥的责任。他同孩子们有特别的关系……孩子们特别爱他:在婚事上他帮忙,他也可以干涉有关他们教育的事。……154页:氏族组织,好像女酋长制,母舅的特殊权利和义务,母亲干涉女儿的权利,即使女儿是已经出嫁了,和其他种种,保存着女子和她亲属势力的痕迹,这痕迹指示着满洲人在古代有一种和现在不同的社会组织。
91页:在已婚夫妇活着的时候,妻子的母族是没有什么重要的,除了发生离婚的事,在这种事情发生时,母族关系的过虑是不敢轻视的。

[3]史禄国,上引书,90—91页,新婚后,新娘第二次回娘家,长住可以视作一种新婚的妻子住在女家的风俗的遗迹。而满洲人从不说“妻子父亲的氏族”而说“妻子母亲的氏族”。同时他们却说“丈夫的氏族”和“丈夫父亲的氏族”。所以要解释这些事实,不能不假定古代有一个母系氏族制度的存在。

[4]作者只知道一个例子,一族是由一妇人管理的。她是卢土司的寡妇。这是一个孤独的、偶然的例子。作者没有见过它和以前曾在的母权制度有什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