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女家收认为族人以获得妻子,即人赘

4 被女家收认为族人以获得妻子,即人赘

在这种办法中我们可见父权是胜利了。这第四种型式是富有之家,只有一女,认领一女婿做女儿的丈夫。这办法的目的是在使女儿不离开父母,和女婿在一起,成为合法的承继人。

在父权统治之下,这女婿一定要改姓岳父的姓,和自己的父母及氏族完全脱离关系,完全加入岳父的家,拜女家的祖先,死了葬在女家的坟地里。他贡献一生的服务,同时他自己也得到发展。

我们要知道这办法在女家是有许多困难的,必须有许多手续使大家承认。岳父把他的兄弟们都请来,宣布他的不能更改的主意。请他们在认领入籍的合同上签字,并且承认新女婿是自己家里的一分子,允许死后分给他们一些田地;其余的财产都归女婿和女儿所有。这些非经长期的讨论,不能成功;最后,入籍的合同签定了,全家吃一顿饭,女婿就向新的父母行礼;再向家里的神像行礼,燃上柏树枝,当着全家的面前,将他的名字记入家谱之内,他更要到这族的坟上去献祭,到村中的塔里去拜地神,使之保护这收认的家。[5]这些步骤一定要一一做到……但是献祭的费用是要由女婿出的。

[1]史禄国,142页:若是寡妇和她的女儿不愿受丈夫及父亲的兄弟保养,她们可以分到一些财产。所分得的等于她兄弟一人所得的。这样一个妇人亦可成为田地及房屋的主人。但是她们的所有权只能维持两代,(从母亲到女儿)因为新娘的财产照例是成了她丈夫的财产,从她们的丈夫,财产就传到异族的手里了。
若是寡妇继承了财产,后来却再嫁了,她的财产一定要交给可以成为她后嗣的人。但是苟其寡妇和她的女儿保守那遗产有五六年之后,寡妇可以再嫁而仍保守她的财产。除此之外,还有一种特别的承继法,就是过继养子。若是死者没有儿子,他的兄弟就承继他,保养他的寡妇,把自己的儿子过继给寡妇。
一家的财产决不能由母传女的依女系承继。

[2]史禄国,142—3页:财产从女子由一族传入另一族的方式见于入赘的情形中;岳父死后,财产就传给女婿,而女婿是属于异族的。同样的方式可以见到,若是一个寡妇没有儿子,为她女儿招一女婿住在自己家里。在这种情形下,女婿必须守着岳父母直到他们死后,至少有四年到十年的工夫,住在岳家,若是在这时期之前,岳父母就死了,他就得带着妻子离开这家;若在这时期中,妻子死了,他就离开岳家,岳父母就由他们族人供养。
Dr Herbert König op.cit.192:Anthropos,p.121.男人之移居妇家:现在我看到另外一种风俗,也是极地所通行的。这风俗是为夫的于结婚之后移居妇家。移居可以是长久的,可以是暂时的。若系暂时的,那末只要跟岳父母同住同游。若系长久的移居,就将女婿作为家人,以后对于这家,他跟他妻子的兄弟们一样,是儿子的关系。岳父母去世,妻兄分居之后,他借着姻缘,可为一家之主……
Dr Herbert König.op.cit.p.114……妇人婚前服役。关于妇人之婚前服役的制度,我只知道极地三处的文件,这些文件当中,有一件我一直认为很可怀疑而去掉了……至于这风俗之形成,究竟由什么观点出发,没有人说明过。……不是什么“婚前妇役”,也不是什么“试验女孩”。

[3]Vladimirtsov,成吉思汗传,87页;Yesugey和他的儿子Temuchin(后来就是成吉思汗)向Dai-se-chen的女儿Börle求婚,这头婚事允许了,Yesugey就给Dai-se-chen,一匹新马,把Temuchin留在女家算做未来的女婿。按蒙古的风俗,这才是确切地决定和Dai-se-chen联婚了。

[4]史禄国,75页:有一种很有趣的风俗就是在岳父家服务以获得妻子。一个穷人出不起婚价就托人向新姑娘的父亲说项,用自己的劳力来换取他的女儿。至少是三年,至多是五年。未婚的女婿就住在未来的岳父家里,但是他仍有他自己的神,并且赴自己的族里去集会和祭祖。到规定的年份满了,他们就举行一个简单的婚礼,新郎就带着他的妻子回到自己家里,或则住在女家工作,得给一定的工钱。有时岳父就给他一些东西,使他们能独自谋生。这风俗是很普遍的流行于满洲人中,他们把它视作最古的、纯粹是本族的制度。Dr Herbert König.op.cit.p.109—110.这种结亲法是:男的关在他的将来的岳父那儿做最微贱的工作,而且差不多是当奴隶似的被看待。这是他的求婚的开端……也有由一媒人,多半是父亲,男性近亲,就是男朋友也可以,去问女方的父亲,看求婚者是否可以开始他的求婚服役。(p.156)所以十分显然地,婚前服役,只限于白令海峡(Beilingstrasse)的亚洲这一边与Aleuten诸岛。Eskimo人中是没有这制度的。

[5]史禄国,61页:满洲人中认领养子是只在孩提时候实行,在这孩子只有六七岁时,收认他的父母就向他的族神献一回祭,他们向神和向这孩子宣布他是已经认领加入这氏族了,被领的就离开他以前的氏族和族神,加入这个氏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