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寡妇的婚姻
一个人可以不花钱和一个寡妇结婚,她很穷,丈夫死后留下三个或四个孩子,没有人帮她的忙,没有叔伯,或是虽有叔伯,也是太穷,不能供给她。这就是说这种寡妇穷得没法过活了。
自然的,在这种状况之下,很少人会向她求婚,因为娶了她要负责养育别人的孩子,迟早等他们长大了,即使不以恶报善,也是很少感恩图报的。这种婚姻汉人称做“招夫养子”,就是说,招一个丈夫来养育孩子。这当然和丈夫方面是不利的,但是常有些穷人,到了相当年纪,希望有后嗣,就愿冒了这险来采取这种婚姻的形式,也有是出于寡妇方面的要求。其实这种婚姻的名称已说明了是寡妇招夫。我们已说过,这种结合是不用讲价。他们两造自己交涉好了。说妥后,他们自己去请一个媒人,由媒人去见孩子的伯叔或祖父母。土人的家庭是建筑在父系基础上的,是大家族的共产制度。丈夫死后,寡妇就靠着家庭生活,自然需要尊重她的属主了。因为她在家是一个累赘,所以这事办起来并不费力。而且寡妇的家人明白,寡妇也知道,他们也奈何她不得的。
婆家要求的条件如下:男孩还算死者的后嗣,仍旧姓前父的姓,死后葬在前父的坟地里;继父教养他们,到了相当年龄,替他们买一房媳妇,或者给他们些钱,他们新夫妇离开他,自己去谋生了;若是女孩,他就把她们卖了。除了订婚时所花的钱之外,寡妇的家并不向他要寡妇的身价。
兄弟间发生误会和争执时,常使他们把家产和债务都分了,各立门户。若是一个寡妇要再嫁,这家就要叫新丈夫承认回死者的债务,他要是不肯认账,这家人就要竭力阻挡这头婚事。不过他所娶的寡妇若带有孩子,困难就容易解决了,债务就可以放在孩子身上,等他们长大了,由他们归回。
在寡妇和她孩子承继着亡夫的田产时,新夫可以代她耕种来养家,但是不得出卖,因为这田产是属于带来的男孩的。他们中间的感情如果很和睦,一同住着,孩子们结婚后,可以把田产给他们的继父和母亲。反之,若是继父有田产,而寡妇没有,他养家,给孩子们娶妻,再把田产给他们。若是在结婚后家里富裕起来,家产增加了,寡妇到新夫家又生了孩子,带来的孩子可以承继亡父的财产和继父在结婚后所得财产的一半。继父自己所有的东西就给他自己所生的孩子。若是丈夫又死了,没有留下孩子,那么他的财产以及寡妇都属于他的家庭。
这些情形明显地表示出寡妇和原来的婆家完全脱离关系了;她在这家里的权利完全放弃了,但是她既领着孩子,就得为孩子们的家族养育他们。
这种婚姻普通是写两份婚书,一份由丈夫存着,一份由原来的婆家存着,婚书上很清楚地写着财产、债务……和新丈夫的义务。
如果结婚后,家里很穷,替儿子们娶不起媳妇,那么等他们长大后,随他们愿意到什么地方去都行。
这种婚姻是没有抢亲的,仪式很简单,一天就完事了。寡妇若有田地,而新夫没有,他便住在寡妇家里,反过来说,寡妇没有田地,她就和孩子们一同住在新夫家里:若是两人都没有田地,他们就租一个地方,同住在一起。他们在媒人及双方父母面前,向天及众神行礼,这种婚姻的仪式全在于此了。再加一些,也许再向媒人和父母行一个礼。[1]
此外还有些办法可以使一个男人可以不给礼物而娶得一个妻子。这种婚姻现在都是在穷人中实行的。这就是所谓“timeo Danaos et dona ferentes”。在东方,爱他主义还没有发达到这一点,就是不把女儿和礼物交换。即使一个青年热烈地爱上了一个女子,并不能不出代价而得到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