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媳妇、儿女和母族的重要关系

3 母亲、媳妇、儿女和母族的重要关系

a.对于孩子们结婚的反常干涉

在一个父权组织中,妇女不能有东西,她们算不了什么,甚至孩子都不属于她们。那么在婚姻礼节中,为母的作主盟能不说是母权组织的遗迹么?

实际上,在今日婚姻“似乎”还只是母亲的事。除了指腹为婚之外,我们已经看见正式向姑娘求婚是母亲的事。在请媒人前,只要得到母亲的允许,就有保证了,就是等四五年也没有关系。同样的,婚价商议之后,也是母亲一个人到女家去要求早些结婚,要求之后,才由媒人去定日期。在没有仪式的结婚中,亦是由母亲偕同媒人很简单的来找这穷姑娘。这些事是很有意义的,新姑娘最怕路远,这是她们要埋怨她们母亲的;这是他们可以对付她的最厉害的方法了。

若是我们考察关于年轻寡妇的实际风俗时,就可发现在一个父权组织中所有的反常现象,寡妇守了四十九天孝,回到娘家去住,直到再嫁。事实上,她纯粹是公婆所有的。更有反常的,就是再嫁时,媒人向婆婆说亲之前,先向女子的父母求婚,我们不记得,寡妇是由娘家再嫁而不是由婆家再嫁么?

同母亲说后,媒人才到寡妇的婆家去,先向她婆婆说,好像她比了其他家人对于媳妇是最负责任。最明显的,就是给婆婆的钱叫“开口钱”,因为若是她不开口,就是不答应,婚事就不成了。

b.母方的承继

若不承认古代有母权制度,就不知怎样来解释女子和祈祷竿结婚的一件事了。在这种情形下,未婚的母亲和已婚的妇人享受同样的权利,所生的孩子姓她的姓,承继她的氏族,和她兄弟所生的孩子平等。这是由母方来承继血统、财产的例子。这是在父权时期惟一继续存在的事实,而在父权时期女儿的孩子和他们的母亲都视作家外的人的,这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c.承认和生人所生的孩子为家人

我们还可以看到一种母权制度的遗迹,就是一家能承认媳妇或寡妇和生人所生的孩子作家里人的事;partus seguitur ventrem:他们只认母亲。我们可以看到这是在一个过渡时期,这种情形越变越困难了。

d.媳妇时常回娘家和有把财物寄存在娘家的权利

还有一种反常的风俗就是允许媳妇常常回娘家,而且住得很长久,这有什么解释呢?这种风俗在一个父权组织中是不自然的,媳妇是属于男家的,她该把生命、时间和工作都给丈夫的氏族,这种风俗给人一种印象就是女儿在婚后可以常常继续住在自己家里而不住在男家。[3]并且她把她的好衣服、珠宝、手饰等宝贵东西,都寄存在母家。她们自己保存着财物,媳妇所藏的,不视作是丈夫的。这种风俗,在现在还承认女子有财产所有权,是不属于父权组织的;并且我们曾看见,在行婚礼时主仪人说古时妇女是有财产权的,她们可以在母家承继男子一半的财产。

e.生女孩时的设筵

全村都有这种风俗,就是媳妇生第一个孩子时要大大的设筵请客;不论所生的孩子是男或是女,筵席是一样的郑重。在一个父权统治下,只是男孩才算后裔,生了女孩设筵一事是极端反常的。我们还应当注意的是在许多土人家庭中已经只有生了男孩才设筵。这种为女孩设筵的事,在汉人脑子里是不能设想的。

f.新姑娘家里的筵席

在父权统治下,新姑娘在她将出门的前一天,女家为自己家里人的设筵,这应当怎样解释呢?在结婚那天,在男家设筵,是很合父权制度的,女儿离别不能作为庆祝的题目,汉人中亦没有这种风俗的。这岂不是一种古代的风俗,等待女婿到自己家里来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