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和祈祷竿等结婚

A 和祈祷竿等结婚

我们将先叙述这种婚姻,然后再解释为什么把这种办法列入婚姻种类之中。

记述土人的书籍上说这种人民中凡是一生没有结婚的女子,也会生孩子的。中国的书籍中便借此轻视他们。这不免是歧视;浅薄的观察者并没有明了这地方的风俗。我们不能用这种风俗来判断土人道德的。

为了要很体面地生一个孩子(因为在这些人中,他们也有贞操观念的),他们替做母亲的梳上已婚妇人的发髻,这是没有例外的;意思说她一定结过婚了,因为她已经做了母亲了。

当一个处女还没有结婚就怀了孕时,她们有两种办法:第一种是打胎,或一生下来便抛去或送给别人;第二种是改梳妇人发髻,就算结过婚了。

当采用第二个办法时,他们去请三四个媒人来帮助办“婚事”。为女儿预备一些梳妆品。她打扮好,梳上已婚妇人的发髻。点上两盏灯,在院里用松枝烧上火。铺上红毡以后,他们就要举行婚礼了。普通总是用一根祈祷竿,称为“manékan”,土人的院子里都有的(是一根竿子,顶上挂着一面旗,旗上写有藏文喇嘛祈祷经),他们也常用一座墙,一棵树,或是屋顶上泥制的小狮子,甚至用一块石头等。

那女子连跪三次,每次都向下拜,好像真的结婚一样。她拜时是向着祈祷竿或树,或其他代替丈夫的东西,每次拜时都说“天把我的头梳上了,祈祷竿(或其他)是我的丈夫……”然后再向父母及客人跪拜。

这种情形下所生出的孩子,称为“天生子”,姓母家的姓。

这种婚姻很不常见,因为普通都是在女孩年纪极轻时,便将她嫁了出去;但有地方这种婚姻却很多,例如远威堡、红岩子沟、三川等地方。

在一个有娶了亲的儿子的家庭里,这种婚姻很少,但在只有一两个女儿的家里,这种婚姻便容易发生。有些妇女一生就这样连生几个孩子,有些妇女并不坚持这种反常生活,她自己找到丈夫后便出嫁了。

作者把这种办法归在婚姻一类里,因为这也可以使母亲和孩子得到法律上的地位,与结婚后所得到的无异,而且它的目的是在表现母亲的“procreatio et educatio prolis”。

事实上,由这种婚姻所生的孩子,在法律上有承继母家财产的权利,就是所谓“外甥顶舅舅”,意思是说外甥和舅舅是站在一条线上。即使这家有好几个弟兄,而且都有孩子,这孩子仍旧有权利和表兄弟一样的承继财产。理由是这孩子一生下后他母亲便不是处女,而是已婚妇了,因为她已经梳上妇人的发髻了。但假使这母亲年纪还轻,在家和嫂子或母亲不和,或她又找到了情人,第二次结婚,她可以将孩子带走,这样孩子在母家的承继权便丧失了,他必须改姓,承继后父(改姓后,成为后父的养子)或者外祖母不许女儿将孩子带走,他仍可留在外家并享受一切权利。

也有时外祖母和母亲都不要这孩子,于是便把他送到喇嘛寺里去。喇嘛是没有承继权的,所以这孩子便与大众生活脱离了。他们把这种孩子送到喇嘛寺里去,或者是想避免分家时的麻烦,哪一份该归舅舅,哪一份该归外甥。同样的,母亲若把孩子带到后夫家,做后夫的养子,在近年他的承继权也不稳固了。我们感觉这是这种风俗变化中的过渡时期;上面所说的办法在古时是极普遍的,而且是出于一种非父权的组织。

这些未婚母亲在社会上并不受人轻视的,别人对她们的看法和对一般的妇人一样,但邻近的汉人对这事却憎恶得很。他们认为这些妇人已经结过婚了,因为他们知道,她也和一般的处女一样在院子里的圣火前举行过结婚仪式了。他们承认她所生的孩子是族内的孩子,使他姓母亲的姓。在土人家中,若是一个弟兄死了,只留下几个女儿,他的弟兄们便承继他的财产,女儿们一些都得不着。但死者的女儿中若有上述的情形,而且生了一个男孩,那么死者的弟兄便不能承继了,虽然这些弟兄可以不允许死者遗嘱将财产给女儿或未曾入籍的女婿,但他们却承认和祈祷竿结婚的侄女及其儿子有承继权。

未婚母若和儿子永远住在家里,很少有麻烦的。但她若二次结了婚,孩子年纪又小,那么情形便不同了。没有兄弟,她的叔伯出来,若有兄弟,兄弟便出来逼她将儿子带走,给新夫做养子。他们想独吞财产,因为财产是不许族外人要的。孩子大了一经娶了媳妇,承继权便没有危险了。她若再嫁得很晚,便没有像处女结婚那样的筵席了,只请几个邻舍过来就算了。第二次结婚有似寡妇再醮,但这种妇女可以不怕人来抢了。

这种婚姻在现在严格的父系社会中看来是很奇怪的;但这种权利却为大家所公认,这是一种由来已久的表示,而且土人只承认这事实却不能解释其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