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舅和他姊妹的家庭及外甥的关系
另一种组成母权制度的要素,就是在那种组织里母舅有他特殊的地位,似乎全家之权都在他手中一般。
a.握有他外甥生死之权
土人中舅父对于他姊妹的儿女有很大的权柄,甚至握有他们生死之权。作者将叙述三件事实,在这些事实里,舅父主持家属的会议,并没有别种手续,也没有其他法律或审判手续,他决定把他姊妹的孩子活埋了。若没有得到舅父的同意,没有人敢这样做的;家里没有人敢负这个责任;连祖父都不敢……,虽则这是父权时代。这些事实都是很奇怪,执行死罪连土司都没有这种权柄的。
作者还看见过一种情形,有弟兄两个和他们的寡母同居,他们间接害死了她的兄弟。她的兄弟是一个极坏的人,他们把他打了一顿关在一间屋里,他就死了。他们要给舅舅一笔赔偿费,因为他是他姊妹的孩子们的骨肉的主人。可注意的就是即使父亲还活着,手续也是这样。
当姊妹的孩子自杀后,舅父也是一个主要的人物。这是第三种事实:有一个少妇,因为丈夫太穷,没法养活她,撇弃了丈夫,又找了一个有钱的情人,过了两三年,又和他不对了,那妇人回了家,家人想把她送回以前的丈夫。她丈夫怕她为了一些小小的口角,竟吃鸦片自杀,毁败了他的家,找她的舅父作保,若是他妻子要自杀,和他家里是无干的。女家就开了一个会议,舅父痛痛的把甥女训斥了一顿之后,才依上述的意思写了一张合同。舅父一定要处理这事,而父亲却可以不管。作者在甘肃的汉人中曾见到一桩完全同样的事。
这三项事实足以证明舅父对于外甥操有他们生死之权。这些事是最近发生的事。每件事里,他们都不去控告他们的舅父,这是可以证明风俗是允许他有这种权力的。
在中国别处也是这样,母舅的权力很大;俗语说“舅父告外甥,养老子抗不下”,就是说,舅父如果到官厅里去告外甥,他的父亲没有法子可以替儿子辩护的。[2]在汉人中舅父有权惩罚外甥。
这些事实都很清楚地使我们看到,“舅父真是外甥儿女骨肉的主人”。
b.死者的埋葬须得母舅允许
依着我们以上所说的,土人中请舅父来参加他姊妹或外甥儿女的丧事,不是很自然的么?假使没有得到舅父的许可,是不能埋葬死者的。若是死得不十分明白时,并不是由死者一家来检验,为了要尊重舅父的权力,这一家就要请他来验尸,并很尊敬地请他允许他们埋尸或火焚。假使是用汉人的葬法,便给舅父一把斧头和一个钻子,让他来把棺材合上。汉人也是这样的。
c.结婚时舅父要出面
在上述的事实里,我们不是很可以见到土人中母族尤其是舅父在结婚时所占的重要地位么?在他姊妹家的宴会上,他作主席;他受到尊荣的大礼;他被请站在新姑娘的身旁,在主仪人演讲时,他被称为外甥儿女骨肉的主人;在男家,他也是最重要的客人,受到尊荣的礼物;如果祖父或老者缺席,他可以主持婚礼,发令使新人跪拜,并且为他们祝福;在喜筵散时,女家把男家的牲畜抢去后,是他代表女家来决定这件事,男家全家都跪在他面前;在男家宴会里主仪人演讲时,特别提到母族的重要:“男子和女人一般需有一个母族,因为这样才可以断定他们的来源,”他们不大提起父族;第二次主仪人演讲时说,“男子的性质是由他的母族来的,就像女子由她的家属”,并没有提到父族。